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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保护主义的背后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化自治:贸易保护主义的背后很多数据似乎给予了媒介全球化理论以足够的证据,但是这一发展的后果仍不可预期。尽管有这样严格的措施限制,但在自由贸易原则、传播内容与服务保护主义的对峙中,前两者显然占据了上风。直到现在,很多文献中仍然认为对贸易的保护是保证文化自治的唯一方法。

文化自治:贸易保护主义的背后

很多数据似乎给予了媒介全球化理论以足够的证据,但是这一发展的后果仍不可预期。从马克思主义者和功能主义者的观点来看(Wallerstein,1990;Chew and Denemark,1996;Hirst and Thompson,1996),资本驱动下的全球化需要市场的扩张。这种全球化只会服务于进一步巩固少数几个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地位,最终结果将是一个世界体系的出现。其他关注这一发展的专家更多从社会学以及后现代主义者的层面上进行观察(Featherstone and Lash,1995;Hall,1992;Robertson,1990,1992;Said,1978;Smith,1990;Walters,1995),他们倾向于认为反殖民主义、霸权主义以及文化的冲突会导致文化的地区分配以及再分配,文化的嵌入与淡出。从这一观点看,全球和地方的连接将会带来文化的异质化和混和,而并非是一种同质化的文化。

目前在文学领域应用的经验数据使我们仅能够浮光掠影地观察一下媒介全球化对本土文化的影响。然而,伴随着其全球市场的力量,既然好莱坞宣扬美国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其很容易变成其他国家本土电影工业衰败和本土文化同质化的疑凶。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解决本土产品的市场份额降低的压力不断增加。更糟糕的是,消除贸易壁垒的声音几乎出现在一切国际谈判中,同时平衡国家信息流,进行文化产品互换的组织力量受到掣肘——特别是美国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后(Mosco,1996)。

到本文完成时,需要一个自由的还是平衡的信息流动仍是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各方和其他国家的主要分歧所在(Wang,2001)。对于文化产品,特别是电影,同样的问题使得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对立起来。立场的不同几乎出现在每一轮的大型传播贸易谈判中,包括亚太经合组织、欧盟、非洲自由贸易区等(Galperin,1999)。

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72个成员共同签署了一项协议,决定开放基础电信服务市场。如今大多数限制已经取消,或者至少承诺取消对于国外资金背景基础服务供应商的限制。对于一个大多数国家传统上由政府把持的工业来说,这一政策是通向自由贸易理想极有意义的一步。电信、媒介和信息工业联合的步伐不断加快,开放更为宽广的投资领域,包括内容提供方面,将会导致无法组织信息流入现实生活,这种压力也在不断增加。

1994年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一般协议》谈判中,美国许诺将向国外投资人开放其音像服务市场。美国商务部出版的《工业和贸易概览》(2000:32.1)宣称,美国现在的目的是要说服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采取相似行动。美国政府最近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的提案认为:

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应考虑电信网络变化的特点——投资电信网络的企业越来越追求通过宽带或者窄带技术提供有线或者无线的、内容广泛的综合服务,这些服务一般包括声音、数据、图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是一定范围内的卫星服务)等。忽视其中的任何一项服务或者技术都可能导致投资失败,也因此可能把一个成员方的用户置于由多样的、每一种都有特别用途的传播方式链接而成的无缝网络之外。[8]

直到现在,很多国家仍然将信息、娱乐或者教育传播内容看做是维护民族文化自治的最后一道隘口,媒介的联合让其任务变得更加艰巨。在很多场合,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对于国家主权、文化自治、文化产业以及有关贸易协议将文化相关产业排除在外的呼吁似乎还赢得了一些支持。[9]例如1961年,加拿大加入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时,其政府成功地得到了许可,对“加拿大文化遗产和国家认同的活动”可以放弃投资非歧视对待。1998年,法国政府拒绝参加《投资多边协议》以后,这一协议遭到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方的舍弃。该协议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认为所在国(地区)投资环境可能导致投资失败时将该国政府告上国际法庭(Calabrese,1999)。

很多发展中国家也表示,需要在文化和传播贸易中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主义措施——无论是通过禁止外国竞争介入的手段,还是把这种竞争限制到一定条件下——如安第斯共同体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的提案中所描述的。[10]

在已经采取了此类措施的国家中,中国恐怕是最强硬的。在新闻检查和网络信息内容控制之外[11],中国政府建立了一个中央控制系统以转播国外的通信卫星上的广播信号。中国政府认为,这样可以提升公平竞争,但是这也给他们的意识形态控制和向外国节目制造商索取节目转播费用的机会,这笔费用高达40万美元。到目前为止,已有20家公司获取了在华播放节目的权利——虽然它们节目的受众仍然局限在宾馆旅客、大众传媒工作者、研究者等。这些人总数大约有300万,是这个国家13亿人口的极小的份额。

尽管有这样严格的措施限制,但在自由贸易原则、传播内容与服务保护主义的对峙中,前两者显然占据了上风。一些人认为,另一个版本的MA I并购的上演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也许其规模会更大。在国家组织的持续压力下,除非是有技巧地操作,否则将很难拒绝进口[12]。正如米勒(Miller,2001)和希尔斯(Hills,2001)所说,虽然美国政府也发誓要取消贸易壁垒,但是美国市场本身是否是一个自由市场就令人生疑。不幸的是,在自由贸易准则和国家利益寻求之间选择一条中间道路不但需要对于国际法律的专业化了解,也需要在贸易以及电信领域、电信工业中的专业化操作。当然,讨价还价的实力,在第三世界国家经常是缺乏的。

从以上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在一个全球传播的时代,文化自治的保护与维持仍然存在问题,似乎仍无法解决。然而,这意味着文化自治的终点吗?直到现在,很多文献中仍然认为对贸易的保护是保证文化自治的唯一方法。如各国政府采取的排挤外国文化产品以及平衡文化产品交易和信息流动的办法。相对而言,人们对丰富本土的文化工业却很少关注。可是,没有本土文化产业,即使将外国产品完全拒于国门之外,文化自治也是无稽之谈。只有拥有健康的文化生产,文化自治才可以具体化并成为一种可能。因此,应该把大量的精力用于本土文化工业的变化发展及此对文化自治的意义上。

今天,除去少数几个国家,如美国、印度和日本以外,本土电影的衰退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全球的竞争者引发的这一场衰退的范围尚不清晰。在中国台湾,电影制片人认为低效的制作实践、低效的发行系统、人才的极度缺乏以及资金问题、政策措施的错误引导都对这种衰退有着各自的影响。能提供类似风格戏剧故事的本土电视节目可以免费到达家庭,可能给正在分解的本土电影最后一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本土电视繁荣了起来(Wang,Ku and Liu,2000),因此本土电影的衰落无疑就成为本土文化衰落的标志。也许更合适的看法是,在媒介产业生态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种本土文化的形态开始消逝,但本土文化工业远没有走到尽头。

20个世纪90年代,中国台湾地区电影工业遭遇了史无前例的衰退,所以电影制作者都选择改变制作方式。他们当中的绝大部分进入本土电影工业,或者改为合作拍片。对于本土电影制作商来说,合作拍片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资金拮据、人才缺乏以及难以进入海外市场的问题。当被问及除去和国际演员合作拍片有没有其他选择时,台湾电影工作者的回答很简单:“不可能!”

全球演员、跨国合作在欧洲和北美之外都已经非常流行。中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的文化语言市场已经逐渐建立并成熟起来,这应归功于卫星电视。对于电影制作者来说,一旦政治紧张和意识形态的对立结束,争夺与电视同样的目标受众群就成为很自然的了。获奖影片《霸王别姬》的制片人来自中国的台湾地区,导演和演员来自中国内地,这样的混合阵容在10年前是难以想象的。

联合制作尽管在文化产品经营方面带来了好处,但是在与文化自治的关系上确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作出让步,因为其面对的目标受众群是不同的。《卧虎藏龙》是跨国公司投资,由来自世界各地的中国人组成的团队制作的,从一开始就成为全球市场关注的焦点。电影和原著的不同显示出明显的“解风格化”和“再风格化”,以使得故事更易懂,并吸引非中文受众(Wang,2002)。例如,电影中有关爱与性的表现加强了,而原著中角色的忠孝精神以及社会的不同阶层差异在电影叙事中则大大减少了。从20世纪初期为中国读者写的小说改编到现如今为全球观众收看的电影,其所使用的策略至少和迪斯尼的《花木兰》有相通之处(Chan,2001)。

文化产品制作的合作,或者更直接一些,市场和利润导致文化自治受到了侵蚀。然而,即使是最严格意义上的同质的全球文化也不可能阻止好莱坞攫取全球电影市场更大份额的脚步,更不能阻止各国本土电影制作人和全球电影人的合作。如果这是一个现实,那么一个世界系统的模式和一个异质的、混合的世界系统有什么不同?所以,我们最好的期望将是一个具有异质面孔的世界。

虽然这样一个悲观的观点并非没有根据,但是它忽略了世界电影市场几个很重要的因素。正如本文曾提及的,既然卫星电视10年前已经崛起,世界音像市场已经分化为一个三层结构的市场:本土(国家)市场、地区市场、全球市场。全球的电影人如好莱坞的制片人,尽管他们在全球电影市场上有巨大成功,并通过与本土电影人的合作向地区和本土市场渗透,但是这距离完全占有所有这三个层次的市场还有很远的距离。实际上,他们可能永远都做不到。因为,正如汉纳斯(Hannerz,1990)所指出的,人类,虽然有一些世界主义者——但是从心底里他们是“本土的、地域的”,因此对于本土和民族文化产品的需要永远是存在的。本土电视节目之所以能够获得较高的收视率,不单纯因为它们优异的质量。对文化自治最好的保护,因此,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家政策,而是受众自己。他们的需求和口味是本土文化产业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另外,“文化自治”是暗示存在主义的一个概念,值得仔细推敲。如何去定义和描述?它究竟是什么样的,站在谁的立场上?文化自治是否有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方面?人们相信,当全球化达到一定的程度,国家主权将首先受到质疑。同样,人们也可以相信,当好莱坞占据了整个电影市场之后,文化自治将会第一个消亡。一些人提出,就像在计算机和汽车领域,电影制作也在重复这同样的国际化分工的模式。根据其厂房所在地贴标签和分类的传统方式已经不再适用,这当然不是全球化带来的唯一变化。由于没有国家、文化或者人民可以闭关锁国,所以必须以新的方式定义国家主权,同样的原理,文化自治一样适用。

实际上,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历史的进程,我们就会发现文化几乎从来没有不受“外来”影响的时候,甚至是在古代也一样。由于文化经常被无端定义上一个边界,各种不同的力量,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军事的力量全部加入了这一游戏,文化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在现实中,主权和自治只能是一个具有相对意义的词语。

对政策制定者来说,最好的重视文化自治的方式也许不是阻止好莱坞影片的流入,而是不断增强本土文化产业的活力,增强其竞争力。科学技术的变化,对小制片商没有好处,这是值得关注的另外一个发展方向。也许现在去想象数字音像制品的全部影响还为时过早,数码影院或者说所谓的“e时代电影院”可望使人们更能“买得起”文化产品。例如电影胶片,可能很快在电影发行中消失。仅此一项,整个美国一年就可以节省4~5亿美金。

即使数字化给跨国公司而不是本土或者民族制造商带来益处,谁也无法保证好莱坞能够永远保持其现有的、在全球市场上的地位。可以确定的是,文化自治将会一直有一些“同床异梦者”——除非文化彻底孤立或者彻底断绝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在这样的现实中,它将会逐渐衰退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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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这一研究受中国台湾科学委员会资助。

[2]乔吉特·王(Georgette Wang):博士,中国台湾新竹交通大学传播研究所教授。

[3]http://www.screendigest.com.

[4]《〈小鬼当家〉在欧洲》,《经济学家》,1997年3月22日,第72~73页。

[5]《名利场》,1997年7月28日~8月3日。

[6]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2000年,32至34页。

[7]http://www.screendigest.com/film-defaut.htm.

[8]http://www.wto.org.

[9]http://www.media-awarness.ca/eng.issues/cultural/legislat/inlaws/htm.

[10]五个成员国分别是: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和秘鲁。

[11]东森电子新闻,2001年8月2日。

[12]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电信服务领域里对外资的限制。很多政府不是将保护条款写入法规中,而是在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选择保留在个案中管理所有权的分配。以这种方式,政府可以在实际上对本土工业实施保护,而不是尖锐地针对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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