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基本协定

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基本协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后果、影响:                                  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最终向中国提供了总额为5.18亿美元的各种援助。在中国的战后恢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43年11月9日,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由《联合国家宣言》的签字国和参加国共48个国家协议在华盛顿成立。行总撤销,各分署也先后结束工作。

条约名称: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基本协定  [1]

签订时间:1945.11.14                              

签订地点:重庆                                 

签 署 人:中方 国民政府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署长蒋廷黻              

     外方 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驻华办事处处长凯石              

主要内容:                                   

物资及服务之供给:“联总依据第十四项决议案,决定在若干期间内,供给中国各项物资及服务,并认为中国无庸以外汇偿付之”;

业务推行的要求:“联总供给之善后救济服务,应依照联总与中国政府商定之计划执行之,并须与大会之政策……相符合。必要时,中国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是项政策推行于整个工作区域”;

物资之移交和分配:“中国政府既负有在中国境内分配联总所供善后救济物资之责,应采取适当之步骤,保证此种分配当遵循大会之政策,……并令饬省政府及其他各级政府遵照”;

财务条款:“中国政府得应联总之请,随时以足数之中国法币代联总付款或拨交联总,以应必须使用中国法币之开销。是项开销,包括发给联总在华人员之薪金、生活费及其他以中国法币支给之开销,以及租金、仓储费、交通运输、公用事务费用等”。“俟中国政府以联总之物资,在国内售得中国法币进款时,中国政府得以是项进款,扣还以前拨交联总或联总驻华办事处之款项,及为其代垫之款”;

联总办事处及其人员。(略)

税务“对于联总之资产、财产、所得,及各种业务交易,一律准予免税,亦不征收任何名目之捐税”。

后果、影响:                                  

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最终向中国提供了总额为5.18亿美元的各种援助。在中国的战后恢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注释】

[1]1941年9月,英国政府召集对德作战的15个盟国政府代表在伦敦开会,讨论建立一个机构处理有关战后欧洲救济的初步设想。1943年11月9日,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简称联总),由《联合国家宣言》的签字国和参加国共48个国家协议在华盛顿成立。宗旨是援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受害的各国人民,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处理善后救济事宜。1945年1月,国民政府设立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简称行总),代表中国政府作为联总的对应机构,负责接收和分配联总提供的救济物资。行总的总部最初设在重庆,后迁南京。在上海、浙江、福建、台湾等省市设立了15个分署。与此同时,在延安相应成立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简称解总),董必武任会长,1946年7月在上海设立办事处。1947年,根据第二届联合国大会决议,联总宣告解散。1948年10月。行总撤销,各分署也先后结束工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