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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对华渔业救济

时间:2022-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联合国的建立,各国的战后救济工作也逐渐展开。在联合国的协调下,对战后中国渔业的救济在二战结束后逐步实施,其对中国的战后渔业救济物资主要包括渔船、渔业生产工具及制造渔船所需要的原材料。作为在抗日战争中渔业损失最为严重的沿海城市之一,宁波在浙江所获联合国渔业救济物资中的分配比例是最高的,对战后宁波渔业生产的恢复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联合国的建立,各国的战后救济工作也逐渐展开。在联合国的协调下,对战后中国渔业的救济在二战结束后逐步实施,其对中国的战后渔业救济物资主要包括渔船、渔业生产工具及制造渔船所需要的原材料。作为在抗日战争中渔业损失最为严重的沿海城市之一,宁波在浙江所获联合国渔业救济物资中的分配比例是最高的,对战后宁波渔业生产的恢复发挥了积极作用。

1943年11月9日,44国代表在美国华盛顿签约,成立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简称联总),中国代表蒋廷黻在第一次善后救济大会上详细报告了中国受战争损害的情况,并提出善后救济计划,要求予以援助。1944年下半年,农林部渔牧司派王以康赴华盛顿,协商办理渔业项目之申请联系工作。1945年11月14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署长蒋廷黻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驻华办事处处长凯石在重庆珊瑚坝签订《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善后救济基本协定》,协定明确无偿供给我国各项救济物资及服务,其中渔业善后救济物资原商定总值为1.05亿美元,几经核减,实际用以购办渔业救济物资的仅为0.26亿美元。是年底,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简称行总)在上海福州路成立行总办公室,总管行总业务。翌年3月,设农业业务委员会,兼管渔业部分的善后救济工作,招聘渔业专家与技术人员王以康、李象元、王重、王贻观、侯朝海、蔡增祥等为专门委员。1946年5月27日,行总与农林部开始合作筹建渔业善后物资管理处,其基本任务如次:(1)关于渔业善后计划事项;(2)关于渔业善后物资之分配处理事项;(3)关于善后物资之使用及人才训练事项;(4)关于渔业产品之储运利用事项;(5)关于民营渔业之辅导事项;(6)关于渔业船只器械之修理事项;(7)其他有关渔业善后及发展事项。1946年(民国三十五年)8月12日,择定复兴岛原鱼市场为办公场所。30日,正式成立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农林部渔业善后物资管理处(简称渔管处),首任处长由许复七兼任,副处长王以康,下设二组二室,并附设渔船管理所、总仓库及训练组,职工总数96名。第一期渔业技术人员训练班随之开学。8月份起,美式、澳式渔轮陆续到沪,9月1日,首次6艘渔轮出海试捕,其中2艘因故不能坚持作业,其余4艘九月十日返航到沪,售得鱼款1394万余元。至年底已有34艘陆续抵沪,外籍船员增至80余人。为妥善管理,翌年1月,设外籍副处长华纳(Wangner),2月中旬,华因作风粗暴,辞退返美。1947年12月30日,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工作结束,根据善后事业委员会组织条例,为与农林部合办之渔管处移交善后事业委员会(简称善委会)接办,改组为长期善后事业工作。至此,渔业物资的接收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点进入大量物资的分配及长期运用阶段。1948年7月28至31日,在上海召开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会议决定在各省区设立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并确定各省区物资分配比例,同时由各省区委员会代表在上海组成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联合会(简称联合会)。是年10月22日,渔管处设立渔业物资处理联系小组,专事与联合会、善委会所辖之保管委员会(简称保委会)及渔管处之间的联系,联系小组由黄卓凡主持工作。11月1日,正式办公,受渔管处处长直接领导。12月初,开始首先对广东和台湾两省区的代表洽提应得之救济物资。[1]

依照《各区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组织纲要》1948年7月30日全国渔业物资分配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各区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由下列各机关团体指定代表,报由当地省政府会同市政府聘派组织之,并咨善后事业委员会备案:(1)建设厅或省农林处;(2)市政府或主管局;(3)省参议会及在该区内之院辖市参议会;(4)各该区内省渔业机构;(5)各该区内省合作机构;(6)善后事业委员会设在该区内之主管渔业物资机构;(7)农林部设在该区内之主管渔业机构;(8)社会部设在该区内之主管合作机构;(9)各该区内主办渔贷机构;(10)省渔联会及在该区内之院辖市渔会。上海全国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闭幕后,浙江省开始筹备浙江区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即由以上各机关团体向浙江省政府推荐人员。

表8-5 浙江区渔业物资处理意见会机关团体推荐委员名单一览

续表

资料来源:据浙江省档案馆藏L033-002-0263号档案制表。

据表8-5可知,浙江区各机关团体推荐人员,年龄在34~57岁之间,都为高学历人才,不少专家还有留学及涉外经历,皆为发展渔业经济相关部门中的精英分子。可见社会各界对此工作的重视。

1948年9月15日,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在杭组织召开,宣告该会正式成立,会址暂设于浙江省建设厅内。[2]兹列浙江区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见表8-6)。

表8-6 浙江区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资料来源:浙江区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33-002-0263。

此后该委员会委员时有更替,此不详述。

按照在沪召开的全国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决定,应“于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成立各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该会于(1948年)7月31日闭会,而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于1948年9月15日才正式成立,即已超期半月,未按既定计划完成任务。事实上,因时局动荡、物价飞涨等因素,全国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上诸多计划均不能如期达成。如原计划“各区委员会成立十日后,召集各区渔业物资分配会议”,而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拖延至1949年3月25日才得以召开,超期半载有余。又如原计划各区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成立后,“一个月内开始提领分配物资,三个月以内全部领清”,而浙江区之渔业物资直至宁波、上海相继解放后(宁波1949年5月25日、上海1949年5月27日),亦尚未提领完毕。

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不能及时提领,究其原因在于时局动荡,以致困难重重。大致情形如下。

(一)价让交通部木材价款之争

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援助中国之渔业救济物资中,有大量造船木料。经善后事业委员会决定以三分之二木材价让予交通部,照原价每板尺[3]美金一角二分五厘计算,总值约合当时法币四万亿元。呈贡沛诚之函笺,金额数值十分巨大,因当年七月底在上海召开全国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时,政府币制改革之新货币尚未发行,故先以战后之法币计价,新货币“金圆券”自民国三十七年(1948)八月十九日开始发行。而其他器材总值约法币十万亿元,除20%由行政院善后事业委员会保管外,其余80%内,浙江省配得20%,其中木材折价款计法币六千四百亿元。此外,木材折价之原因之一,在于“十万吨渔业物资中的两万吨木料,本来用于制造渔船分发各地的,现善委会以各省渔轮式样不同,不能统一制造,决定把木料两万吨完全变卖,以所得的款项分配各省自行造船,各自发展渔业”。参见: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3卷第8期,1948年9月,第53页;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3卷第3期,1948年4月,第38页。" class="calibre9">[4]第一批价让交通部木材,允以美金折金圆券一比四付给价款,总值约金圆券二十万元,用于浙赣铁路之抢修,该款浙江区可分得金圆券四万二千元(具体为金圆券41600元)。第二批价让交通部木材,允以美金折金圆券一比二十付给,用于津浦铁路南段抢修。交通部先是向善委会商购木材一千万板尺(浙江区须提供八十万板尺),每板尺以金圆券四元付给,后因物价飞涨,才改以美金折金圆券一比二十计算,但交通部却欲先提木料,无款付价,且该部至1948年12月底前已提领该项木材一百二十二万板尺,行政院虽通知交通部其余木材应全数一次提付,但仍未明确价款付给金额、方式及时间。而当时第一批交通部价款已由浙赣路局缴到保委会,因约定以商购之时汇率计算(即美金折金圆券一比四),故不能再依新汇率补给,最终浙江区于1948年12月底前领到了第一批价款,金圆券41600元,由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商决成立五人小组共同妥善保管、处理之。而第二批价款,后由行政院拨到交通部驻沪办事处,浙江区分得之价款由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派会计主任吴明煌赴沪洽领,领后亦交由五人小组掌管。第二批木材,交通部之前向善委会商购木材一千万板尺,后又同意“承购渔救木料限于洋松七五九万板尺”。由于短时期内物价波动甚烈,联合会又要求交通部照付款日之侨汇汇率折付,但行政院于1949年1月17日给予回复“惟各区渔会代表所谓按侨汇汇率折算价款,未便照办”。依照市价,即使以美金折金圆券一比二十计算,亦无异于征用,渔民吃亏甚大。后联合会照该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案,仍要求以收到现款日之侨汇汇率结价,并“登报声明,非照付款日侨汇折算不可,据理力争,不达目的不止,并即向行政院提起行政诉愿”,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亦电行政院作同样力争。在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上,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还向各县代表呼吁,“希望全省渔民为联合会后盾”。

(二)各项经费不敷应用

1.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联合会行政经费

设于沪上之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联合会,其办公经费,由各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负担,每区需负担十分之一。具体方式为:各区按比例共同提用木材十万板尺,其中浙江区占二万板尺(因浙省分得渔救物资占全国渔救物资总额的20%),交联合会具领变价应用,“以供联合会及各区驻沪办事经费及一部分运费”,变价后款项按照各区所得比例分汇各区。“至各区应行负担联合会经费,由联合会照扣十分之一,对于各区驻沪办事人员经费及一部分运费,仍由各区自行划汇。”然而由于物价飞涨等原因,此批款项贬值严重,不敷使用。为此联合会又电请各区会各提白棕绳五百磅,由联合会价卖以充经费。在联合会第六次会议上,联合会要求各区按照比例各提白棕绳一捆至三捆拨充该会经费,浙江区拨付联合会白棕绳两盘,共1080磅。此外浙江区还提供木料两万板尺,均交付联合会,以符合联合会千分之三经费之数。

2.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行政经费

依据中央分配会议(即上海全国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规定,“各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行政经费由受配物资总价值项下提用,以不超过总额2%为度”。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之行政经费,据该会会计室及秘书室会签,以“在金圆券未贬值前,约合金圆十万二千四百元,如以一年又六个月平均分配,每月仅得金圆五六八八元九角,值此物价波动甚□,已深感不敷支配”。一个月后,该会奉善委会电饬,将“以不超过总额2%为度”提高为“以不超过总额3%为度”。而仅凭善委会提高提用物资百分比这一纸具文,该会亦将无法运作,因行政经费须待第一批价让交通部木材价款领到后,方可发放运用到位,然而该会又不能停止运作,故在第一批价让交通部木材价款未领到前,该会“经费开支系向省银行透支金圆一万元,向财政厅借支金圆一万元”。当第一批木材价款领到后,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才将借财政厅之一万元在该价款中扣还,而省银行之一万元“拟先付利息,暂缓还本”。此后,经该会驻沪人员查验浙江区渔救物资,以白棕绳、油帆布、螺丝钉等不合需用,提请该会讨论是否同意先行变价以作运费及本会经费,最终决议“除依照原来规定保留百分之二十外,余即按照善后事业委员会规定办法,就地价卖,最好能向招商局交涉以此三项物资折价抵充运费”。于是向渔管处提领白棕绳四十盘,半数作为运费,半数作为行政经费。因物价继续飞涨,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所需行政经费不得不向省银行增借二百万金圆,并且为抵御通胀,借来款项“即购物资保管备用”。行政经费捉襟见肘,以至于在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上,该会副主任委员许蟠云向各县代表致歉道:“省政府很穷,是别无款项开支的,际此物价高涨,恐招待不能周到,应请各位代表原谅!”

3.川旅费与膳宿费

既然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行政经费都已十分拮据,则办事人员川旅费与膳宿费之情况就更不言而喻了。为使浙江区渔救物资分配较为公平,就须了解浙江全省战时渔民损失情况,于是开展战时渔民损失调查。经该会决定,舟山、鄞象、温州三区归渔业局调查,其余由该会派员办理,唯因川费无着,最终该项调查工作人员于1948年12月14日才得以出发。而赴沪提领物资人员,则由该会派定储运组赵家驹组长与配造组陈绍馨组长出任。至调查战时渔民损失人员之川旅费,由于物价高涨,致使不敷甚巨。

4.运费、装卸费与仓库租赁费

浙江区应得之渔救物资,须由上海提领,并运送回省,运输路线计划由上海起运至宁属定海县(浙江省渔业局所在地)。最初估计是项物资由沪至甬需运费五十万金圆:仓库租赁费需十万金圆,共计需六十万金圆,并拟由价让交通部木材价款项下拨充。且应将渔救物资区分适用与不适用,“适用者以最需要品先运,次要品续运,不适用者则留沪掉换适用物资,或提售一部分充作运费”。至于如何区分适用与不适用,则由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请渔业局暨定海、乍浦两水产学校从速研究,并拟具利用方案。其时,台湾、广东已开始提领物资,而浙江区拟先就较轻便值钱之引擎271部先运,每部值美金1900元,总值52万美元,重220吨,由上海运至定海,经估计运费约需20万金圆。为应付紧张局势,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决定将物资变卖一部分作为运费,以免迟误。经再三筹思,最终该会决定先将轻便物资850吨装运回甬,木材1200吨则暂存于沪,而装运费则涨至900万元。其中大部分运费之筹措,由该会与浙江省农业推广委员会督导处订约,期限一个月,自1949年2月16日至3月15日,借款500万元,交省银行汇沪。至于用以存放运回渔救物资之仓库,原计划以部分渔救物资交换宁波船坞,由陈绍馨组长负责与宁波船坞上海负责人杨守余接洽。由于“船坞损坏已甚,修理费颇巨,暂□法利用”,不得不改租仓库。当时有宁波交通银行仓库面积一千一百方尺,每间每月需租金六百元,该会即汇租金1200元与鄞县县府,由鄞县县长陈佑华拟订草约,代为租赁。

为了便于储运,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决议渔救物资分类接收。兹分列如次:

(1)木材;

(2)渔具、工具、五金、航海仪器、油漆、农具附件;

(3)引擎、泊船用具、渔网类及帆布、网具附件;

(4)棕绳及网索。

浙江省立高级水产职业学校对渔救物资之适用与不适用按物资之重要性分类,并建议在物资清单上签注。兹分列如次:

(1)最重要(以A字表示)——为引擎、船舶用具、航行仪器、□钢索、织物(网、网线、帆布等)、木材等六项。

(2)次重要(以B字表示)——为五金、网上附属物、油漆、索具等四项,及手工具中之铁工用滑力大锤、铁锤、铁凿、斧、手斧等。

(3)不重要(以C字表示)——为渔具,及手工具中之铁钳、锯、平□、三角铁、错床、错把、手锯、缝帆用针挑、旋凿、胸钻、剪刀、船用骑缝钉、推刀、活□□头等。

但最后以上种种储运计划,皆因时局动荡,战火波及京沪杭,而不能顺利达成。

(三)其他

期间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各项工作均受拖延,渔业救济物资不能及时提领,还有其余一些琐碎原因:

例如,当时烽烟四起,战事吃紧,淞沪警备司令部欲征用部分渔业救济木材,后由浙江省政府主席陈仪致电京沪杭警备总司令汤恩伯,而汤则令淞沪警备司令陈大庆对此做慎重之处理。然究竟征用与否,不得而知。

再如,因时局动荡,致盗匪横行,拦路抢劫之事时有发生,而奉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委派,赴台州区调查战时渔民损害的公务人员,亦不能幸免。1948年12月16日,该调查人员在路经天、临交界之八叠乡时,遭遇匪劫,财物尽失。随后该调查人等向该会提交证明书及失物估价单,请予救济。于是该会按照会计室所拟,以六万五千三百二十五元将失物作折价,给予救济,而原汇两千元之川旅费则照数扣还。

以上诸多原因,皆使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之提领变得困难重重。物资提领艰辛,工作为时较长,期间诸多因素致使该会不少委员及工作人员提出辞呈,甚至到最后连长期在沪奔走,于物资提领有莫大功劳之赵家驹组长、陈绍馨组长都一同呈请辞职,但最终都被该会慰留。然而即便如此,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众主委、委员及工作人员,总体而言,皆是尽职尽责,鞠躬尽瘁之功臣,其奔走之目的仅在将浙江区分得之渔业救济物资提领回省,分发渔民,期间亦不乏感人之事。例如,各区派去上海出席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联合会之委员,可领到一笔出席费,且据联合会临时会议第六案有“由各区自行决定委员出席费数额”之决议,而当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欲将出席联合会委员之出席费数额作定价时,作为该会出席人的许蟠云副主任委员即表示不愿接受,于是该会将出席费之提案作了保留处理。其时物价高涨,如此即为该会节省了为数不小的开支,结合许蟠云副主任委员在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上“省政府很穷”之言论,不得不谓许公此举高风亮节、用心良苦。

历尽艰辛后,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终于得以在1949年3月25日,于杭州中正街十号三楼(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办公处)召开。[5]该分配会议决定了浙江省各县应得渔业救济物资的比例,并且规定了物资提领时间、地点与方式。至于宁属地区所获渔业救济物资情况,还须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拟定援华物资说起。

1944年3月,在行政院救济总署成立以前,行政院为估计中国善后救济工作需要的物资,特设行政院善后救济调查设计委员会。蒋廷黻出任任主任委员,从事调查与设计的工作,网罗了当时全国一流的专家,并且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还派来三位国际专家协助,充任顾问。根据该委员会之估计,我国善后救济所需物资经费,分为两部分:一为国外输入之部分,计重一千万吨,计值为当时美金二十五亿三千万元(具体为2529677000美元);一为国内需要经费,计具有战前购买力之国币(即法币)二十七亿两千七百万元。两项合计共值当时美金三十四亿三千九百万元。而申请外国输入部分之二十五亿三千万美元这个金额在华盛顿发表的时候,国际人士虽惊异数字之大,但鉴于中国抗战之久,战争破坏之巨,被灾范围之广,并无人指责其不合理。然而联总的资源是有固定限制的,其来源乃是本土未经敌人入侵的联合国各份子,每一国家献捐其全国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一。总数收齐,据当时估计才有二十亿美金。粥少僧多,支配困难,于是联总又决定凡是有充足外汇或黄金的国家,应自筹其善后经费。当时我国代表亦鉴于联总经费总数,远不及我国所拟申请之数,经致电请示政府后,自动声明缩小申请数额至原额三分之一(即二十五亿三千万的百分之三十七),计值美金九亿四千五百万元,计重四百万吨,其余部分,则由我国政府自筹。但最后联总方面根据已筹集之资金,斟酌情形,仅同意资助中国五亿三千五百万美元,另加海洋运费一亿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总计达六亿四千七百五十万美元。截至1946年,已运到中国之物资约为三亿一千五百万美元,尚余约两亿一千七百万等待续运。在接受联总援助之各国中,中国所获物资最多,这是中国人民须感谢联合国各国人民之处。[6]

图8-1 联总运华渔轮

图片来源: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编纂委员会:《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业务总报告》,(南京)六联印刷公司,1948年,第163页。

而渔业救济物资,最初的预算是三千六百万美元,经联总核减为两千六百万美元(具体为:25989373美元),[7]其中动力渔轮连同附件约值一千七百万美元,其余物资共约九百万美元。截至民国三十六年(1947)底,已接收渔救物资价值24221041美元,尚余1768332美元之物资。联总助华渔业计划,主要分动力渔轮、加工设备和造船材料三大部分。详细项目如下:

浙江省配得渔业救济物资占渔业救济物资总数量的20%,居七省区之第2位(参与分配之七省区分别为苏、浙、闽、粤、鲁、冀、台,以粤省分得最多),计木材2268533板尺,除由善后事业委员会照决议将木材三分之二价让交通部外,其余三分之一计756174板尺,约重1200吨。造船工具与装备材料计分12类,196项,约重850吨。全部物资总值约为美金1877466元。[8]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依据中央分配会议决定“各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行政经费由受配物资总价值项下提用,以不超过总额3%为度”。因此将以上各项渔救物资分配于浙江各县区时,须除去占总额3%之行政经费。该会将其余97%物资,依据中央分配会议决定,作如次之处理:(1)旧式渔船之建造50%;(2)奖励改良渔船之建造20%;(3)渔具之制造20%;(4)鲜鱼运输船之建造10%。其中第二项“奖励改良渔船之建造”之20%物资由该会保留建造新式渔船,同时依据该会第九次委员会会议议决对是项保留物资之运用应“由省方统筹支配,以改进海洋渔业为原则”。此外80%物资则直接分配于各县,以供建造木船之用。各县区渔业救济物资分配比例,依照该会第十次委员会会议决议,物资分配比例,海洋渔业占90%,其中提出3%平均分配予半海洋区平湖、上虞、绍兴三县,淡水渔业占10%。而各县分配比例,依损失调查与渔业重要性定之。依照该会制定之《战时渔民损害调查办法》规定,浙江省沿海及淡水渔区县份渔民在战时遭受重大损失或伤害者,均在调查之列,以作为分配物资之根据。为便于调查,该会将全浙江省划分为浙西、钱江、鄞象、舟山、台州、温州等六个调查区,其中浙西、钱江、台州等三区由该会派员调查,鄞象、舟山、温州等三区由渔业局派员调查,在所划六区以外的县份,则委托当地县政府代为调查。整个调查工作于1948年12月14日起开始,截至1949年3月23日止,除三门、建德两县调查表件至截止时尚未送到该会外,其余各县均调查竣事。此外,为了节省各种劳费,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之分配,经该会第九次委员会会议决定在上海分配,并推举许蟠云副主任委员、王以康委员在上海负责处理。并约定各区县提领物资代表于1949年4月10日前至上海大名路101号浙江垦殖公司会齐洽领物资。

宁属地区被划归海洋渔业救济物资分配地区,配得渔救物资占全省渔救物资总量的37.1%,为全省之冠。其中鄞县8.6%,镇海1.0%,宁海7.5%,奉化5.5%,象山5.0%,定海9.5%;温州区占29.3%,其中瑞安5.0%,永嘉4.5%,平阳6.8%,玉环9.0%,乐清4.0%;台州区占20.6%,其中临海6.5%,黄岩4.0%,温岭7.5%,三门2.6%(暂予保留);淡水渔业区占10%(平湖、绍兴、上虞为半海洋渔业区,各外加1%),其中长兴1.25%,吴兴1.35%,海盐0.50%,德清0.20%,平湖0.50%,绍兴1.80%,诸暨0.35%,富阳0.45%,桐庐0.90%,上虞0.45,建德0.35%,杭县1.25%,嵊县0.25%,武康0.20%,余杭0.20%。[9]

宁属地区(即鄞象区)配得渔救物资的提领,如上文所述,也需派员从上海提领手续。而具体办法,则须依据1949年(民国三十八年)3月30日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渔配字第76号代电所列之“物资提领办法”办理物资提领手续。兹将该办法详录如下:

(一)提领物资以区为单位,提领代表原则上由各该县会同渔业机关推派一人。

(二)提领代表印鉴须由各该县及当地渔业机关备具正式公函证明,存会备查。

(三)提领物资人员须携带各该县及当地渔业机关所发之派遣文件,至上海大名路一〇一号,按规定手续分别洽领。

(四)物资经提领人接收后,所需储运等费,概由受配人负担。

(五)各区受配物资应于相当期内提取完毕,否则遭受损失或毁坏者,不负任何责任。

上述渔救物资提领办法,较之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之前历次会议讨论中关于渔救物资运费、装卸费与仓库租赁费之计划(见前文所述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不能及时提领原因之第二项第四点),不难看出,该会原制定之种种储运计划,均不能达成,该会已从渔救物资分配之主导者,退之为中介者。而最令各区渔救物资提领人员为难的,是提领办法之第四条,“物资经提领人接收后,所需储运等费,概由受配人负担”。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作为上级组织,都不能筹得储运装卸等费用,各县提领人员则更是束手无策。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将储运装卸之工作转予各县提领人员,固然不佳,然而因形势所迫,除此亦别无他法。亦因此,导致宁波区渔业救济物资提领人员对该会强烈不满,进而演为对许蟠云副主任委员的不满。其中诸多客观形势导致提领、储运等困难,皆被提领人员认为是许氏之故意刁难。因此,宁波区提领人员以浙江省宁波区渔业救济物资提领代表联合办事处之名义,向各县县政府控诉此事。兹录该联合办事处致宁海县政府函如次:

为陈明赴沪提领渔救物资困难情形电请查核由 [10]

宁海县政府钧鉴:

窃代表等奉令于四月十日起先后抵沪组织宁波区各县代表临时联合办事处,租借贵州路中国饭店三一四号为处址,推定首席代表开始办公,分头工作,形甚紧张。讵该浙江区渔救物资处理委员会主办人许蟠云初则一味推诿,继则多方留难,后经代表等十余日之力争,仅允原储华胜网厂之白棕绳交出分提,本区得一百另三圈,又因运费无着,无法搬运。至于物资运费一项,据该会负责人称曾与渔管处接洽妥当,中有数种容易推销物资卖给该处,其款可作运费,牵延迄今,未付一文,始于四月卅日通知款无着落,无法承买。代表等处此进退维谷、风声鹤唳,又经沪地当局饬令疏散之时,变卖物资作为运费,实属无法,虽经屡次集议,据理力争,终感无效,代表等借债度日,犹如涸辙之鲤,动惮不得,形甚狼狈。查该会前函提领物资以区为单位,限于本年四月十日起,应于相当期内提取完毕,否则遭受损失或毁坏不负任何责任,后忽改称提领物资以省为单位,前后言行显有出入,其用心所在,可想而知。如以省为单位提领物资,困难万状,各区代表不能齐集(如台州区代表未到,淡水区代表多已离沪),如此则本区应领物资提取无期。顷于四月卅日忽又接该会通知“所有其余物资提单亦可随时提货,请即日自筹运费提运回区”等由,准此。各代表前往洽提,又未如愿,无法提取。推其用意,以一纸公函了卸责任。代表等为渔民生计、为渔民谋福,心有余而力不足,处此情境之下,无法再留沪地,除向浙江区渔救物资处理委员会提出“万一物资遭受损失,代表等不负任何责任”严厉声明外,迫切陈词电请钧府鉴核。

宁波区代表沈渔刘南山王福基史锦纯任良王锡光许焕文薛国盛潘立本辰东叩

浙江省宁波区渔业救济物资提领代表联合办事处

民国卅八年五月一日

该函所述数事,明显带有臆测性质,而数日之后,宁波区提领人员潘立本代表在领到物资后,所作报告则较为客观。此外,由潘氏之报告可知,最终有300余吨物资须由沪运甬[11],并且,所雇“周升利”及“威利”两艘机帆船,装载渔救物资百余吨,定于1949年5月18日驶往舟山暂存候分。兹录全文如次:

报告 [12]

民国三十八年五月廿一日上午十时于社会科

为报告事:

窃职案奉钧府本年四月廿日建字第二六号训令,略为“推派该员及县渔会理事长薛国盛前往上海会提本县奉配渔救物资,仰遵办具报”等因,奉此,遵即于四月廿二日前往上海提领渔救物资,中因各方手续关系,费时接洽,又受时局影响,物资变价,承受乏人,致使运费无着,未能如期领毕,幸经多方筹借,得有铢锱,陆续提运。职因身受感冒,未便久留沪上,即于本月十九日径返本县,查本区(宁波区)共计配得渔救物资约计三○○余吨,雇就“周升利”及“威利”两艘机帆船,已装下渔救物资百余吨,定十八日驶往省府指定抢运地点舟山暂存候分,未领物资(护网油、五金、洋钉、渔网、网线、油漆、雨衣、伪装网等)现由本县薛代表等积极装运,如无枝节,即可运返舟山。为此将提领渔救物资经过情形,检同已运物资名单一纸,报请钧长核备。

谨呈

县长郑

呈附物资名单一纸

职潘立本

宁波区分配及提领到的渔业救济物资概况见表8-7,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对我国的渔业救济,除物资外,尚有工厂及加工设备。1946年6月,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派简任技正李象元,陪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水产制造专家顿纳(Tunmez),前往宁波、定海等地视察渔业,并勘查设立罐头制造场地址。[13]当时,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以舟山群岛海域为我国最大渔场, 计划在

表8-7 宁波区第一批已提渔业救济物资名单

资料来源:《国民党宁海县府省建设厅省渔业救济处理委员会等单位关于为颁发鱼市场设置办法一案令仰知照由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记录等》,宁波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1-223。

舟山建立渔业基地。1947年5月7日,行总执行长刘鸿生、渔管处长王人麟等,率领多名专家前往舟山群岛视察渔业状况,计划设立渔品起造厂。同月,美国西部工厂已履行联总之复兴中国渔业计划,将多家工厂拆卸运往中国,分别为:(1)生产鱼类食品之小工厂八家,价值八万五千美元;(2)自沙鱼肝内提炼维他命油(鱼肝油)之工厂三家及柴油引擎;(3)制沙丁鱼、墨鱼及其他鱼类罐头之罐头食品工厂三家。[14]以上各工厂,虽面向全国供给救济,但照行总计划,舟山应为受配重镇,当时行总计划在舟山岛设立三个工厂,一为罐头食品厂,一为鱼油提炼厂,一为鱼肉装制厂。[15]

值得一提的是,在联总对华渔业救济过程中,美国亦给予中国很大的帮助。当时,联总提供中国渔船使用的帆布,需要联总事先代为购买。1946年(民国三十五年)8月,联总代表中国向美国购买棉麻一千万方码,该棉麻布将制成船帆,供我国渔船使用,“此项布料每码售价自美金二角一分至一元二角,重量自十至二十八安士,价款将自重建中国渔业之一千万元项下拨付”,而美国将此批棉织品,在“西雅图区战时物资管理分处以仅及成本之半之三万六千元之价格,拨售与联总”[16],这无疑是对中国渔业的援助。并且,在联总救济以外,美国亦单独对华渔业施以援手。1948年(民国三十七年)4月,为了制止日本渔船来华侵渔,美国将其在菲律宾之炮舰二十六艘赠予我国,该批船舰载重自一千吨至三千吨不等,由中国海军指挥官徐锡辅(译音)赴马尼拉接收。[17]

注释

[1]上海渔业志编纂委员会:《上海渔业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23—528页。

[2]《浙江区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33-002-0263;《省府关于渔业生产的各类文件》,宁波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1-22。

[3]英制材积单位为BF,翻译为“板尺”,1BF=1英尺×1英尺×1英寸=144立方英寸,100BF称为1MBF。

[4]《浙江区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33-002-0263。按:四万亿元之价值出自民国三十七年(1948)八月六日许蟠云呈贡沛诚之函笺,金额数值十分巨大,因当年七月底在上海召开全国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时,政府币制改革之新货币尚未发行,故先以战后之法币计价,新货币“金圆券”自民国三十七年(1948)八月十九日开始发行。而其他器材总值约法币十万亿元,除20%由行政院善后事业委员会保管外,其余80%内,浙江省配得20%,其中木材折价款计法币六千四百亿元。此外,木材折价之原因之一,在于“十万吨渔业物资中的两万吨木料,本来用于制造渔船分发各地的,现善委会以各省渔轮式样不同,不能统一制造,决定把木料两万吨完全变卖,以所得的款项分配各省自行造船,各自发展渔业”。参见: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3卷第8期,1948年9月,第53页;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3卷第3期,1948年4月,第38页。

[5]《渔业庶事》,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33-002-0428。

[6]行政院新闻局:《两年来的善后救济》,1947年11月,第5—6页;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中国善后救济计划》,1944年12月,第7—8、41—42页;浙江地方银行经济研究室:《浙江经济》第2卷第2期,1947年2月,第69页。

[7]行政院新闻局:《两年来的善后救济》,1947年11月,第32页;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编纂委员会:《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业务总报告》,(南京)六联印刷公司,1948年,第163页。

[8]浙江区配得渔救物资总值美金一百八十余万元,除价让交通部木材外,尚值美金一百六十余万元,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二月中旬左右,因金圆券大幅贬值,该一百六十余万美元折合金圆券近十七亿元,一美元可兑换一千余金圆券。参见:《浙江区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33-002-0263。

[9]渔业庶事,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33-002-0428。按:浙江省分得救济物资价值占总数量的20%,此处之总数量应为去除动力渔轮连同附件之一千七百万美元后,剩余之九百万美元物资,而非“联总”拨付之总值两千六百万美元;“此外80%物资则直接分配于各县,以供建造木船之用”,该句原文为“此外30%物资则直接分配于各县,以供建造木船之用”,疑为笔误,因除去“奖励改良渔船之建造”之20%物资外,“旧式渔船之建造50%”“渔具之制造20%”“鲜鱼运输船之建造10%”,三项加总为80%。在浙江省政府委员会拟定之《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利用计划纲要》中,明确划分实施地区,宁属区被划归海洋渔业区,包括鄞县、镇海、奉化、宁海、象山、定海等六县。参见:《渔业庶事》,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33-002-0428。

[10]《宁海县府省建设厅省渔业救济处理委员会等单位关于为颁发鱼市场设置办法一案令仰知照由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记录等》,宁海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旧1-10-233。

[11]宁波区配得渔救物资占全省渔救物资总量的37.1%,并且浙江省分得总值约一百八十万美元之物资约有2050吨(木材1200吨及造船工具与装备材料850吨),照此计算,宁波区配得渔救物资重量当为760.55吨,而最终仅有300余吨物资由沪运甬,究竟何故,或为如前所述将部分物资折价以充运费,此处有待考证。此外,《宁波水产志》一书述及宁波区渔救物资分配情况时,有如下文字“宁波5县占分配额27.6%,计鄞县8.5%、镇海1%、宁海7.5%、奉化5.6%、象山5%。4月中旬代表赴沪提领时会方发难,空手返回”,由此观之,无论数据及提领结果,皆为谬误。参见:国民党宁海县府省建设厅省渔业救济处理委员会等单位关于为颁发鱼市场设置办法一案令仰知照由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记录等,宁海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旧1-10-233;周科勤、杨和福:《宁波水产志》,海洋出版社2006年版,第592页。

[12]《宁海县府省建设厅省渔业救济处理委员会等单位关于为颁发鱼市场设置办法一案令仰知照由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记录等》,宁海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旧1-10-233。

[13]《省府关于渔业生产的各类文件》,宁波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1-22。

[14]善后救济总署湖南分署秘书室:《善救月刊》第25期,1947年,第3页。

[15]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福建办事处:《福建善救月刊》第5期,1947年6月,第38页。

[16]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1卷第4期,1946年9月,第62页。

[17]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3卷第4期,1948年5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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