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名称: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1]
签订时间:1909.9.4
签订地点:北京
签 署 人:中方 清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梁敦彦
外方 日本特命全权公使伊集院彦吉
主要内容:
中国建造新法铁路,应先与日本商议:“中国政府如筑造新民屯至法库门铁路时,允与日本国政府先行商议”;
中国承认大营铁路为“南满洲铁路支路”:“中国政府认将大石桥至营口支路为南满洲铁路支路,俟南满洲铁路期满,一律交还中国,并允将该支路末端展至营口”;
日本享有开采抚顺、烟台煤矿的特权:“中国政府认日本国政府开采上开两处煤矿之权。……并承允上开两处煤矿开采煤斤向中国政府应纳各项,……税率应按他处煤斤最惠之例征收”;
中日合办安奉、南满洲铁路沿线矿务:“安奉铁路沿线及南满洲铁路干线矿务,除抚顺、烟台外,……由中、日两国人合办”;
京奉铁路展造:“日本国政府允无异议;其应如何办法,可由该两国官宪及专门技师妥为商定”。
后果、影响:
清政府在交涉中,对日本全面让步,基本接受了日本提出的各项条件,使日本进一步扩张了它在东北的势力。该条款的签署激起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留日中国学生也集会抗议,动员国人抵制日货。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已蓬勃掀起,旨在推翻清王朝的斗争日益高涨。
【注释】
[1]1909年2月,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为日本扩大在中国东北南部的侵略势力,向清政府提出五个“悬案”等的交涉,即一、新法铁路问题;二、大营支路问题;三、抚顺和烟台煤矿问题;四、安奉铁路沿线矿务问题;五、京奉铁路展至奉天城根问题。清政府派外务部侍郎梁敦彦进行谈判,与日本反复交涉半年之久。在日本的压力下,清政府被迫作出了重大让步,签订了《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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