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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与期货市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期货与期货市场(一)期货期货又称期货合约,是双方对于特定基础资产,根据当前标准化的数量、价格等要素达成协议,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执行交割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市场是指期货交易交换关系的总和。由于期货合约的买进和卖出是在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场内进行的,所以,人们也把期货交易所称作期货市场。

二、期货期货市场

(一)期货

期货又称期货合约,是双方对于特定基础资产,根据当前标准化的数量、价格等要素达成协议,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执行交割的标准化合约。[16]经济学上一般认为,期货交易是指在特定未来的某一天,对远期欲买进或卖出的商品,事先约定价格,只要缴付一定保证金,便可取得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拍卖程序进行交易的权利,而不必在成交时做实际的交割。由于成交和交割不是同步的,有一定的时间差,其中又必然会出现价格差。交易者便可利用价格的时差,得到收益。期货不是具体的、实在的商品,也非一般意义上所说的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交换的商品。它是代表某种商品,反映这种商品共同属性的标准化合约。这种标准化合约又称期货合约,在期货市场上可以按规定的程序买进或者卖出。期货交易是相对现货交易而言且与现货交易完全不同的交易,它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期货交易包括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两类。商品期货交易的对象是商品。金融期货交易的对象是金融工具凭证,如外汇利率、股票、股指等。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高层次的贸易方式和投资工具与现货交易相比具有无可替代的功能。这种交易是由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经营者和承受价格风险的风险投资者参加,在期货交易所内依法公平竞争进行,以保证金制度为保障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的目的不是为获得实物,而是回避价格风险或者套利,一般很少进行实物的交割。期货合约实际交割的只有2%—3%左右。在期货交易中,买入期货合约为“买空”或者“多头”,卖出期货合约为“卖空”或者“空头”。买入或者卖出一张期货合约称为买卖“一手”或称“一口”合约,交易者手中持有期货合约被称为“持仓”,如果他想要在期货市场上选择一个满意的价格,对以前所买入或者卖出的合约进行反向交易,这种交易被称为“平仓”或者“对冲”。[17]我们认为,尽管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交易形式、交易的参与者、交易的商品条件、交易的结算与交割等都与现货交易有所不同,但最根本的区别则在于交易的目的。在现货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商定的合同条款,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商品实物的交割,从而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期货交易的目的则不在商品实物本身,一般也不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通过实物交割来履行期货合约的只占全部期货交易量的很小比例)。事实上,期货交易并不是商品实物,而只是一纸标准期货合约。在期货市场上,不论是否拥有商品实物,都可以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转移风险或从中获利。例如,某交易者预测某一粮食品种的价格在近期内可能上涨,这时他可以在期货交易所购买6个月交货的该粮食品种期货合约,若买进后不久,该粮食品种的价格果然上涨,该交易者即可将该期货合约卖出,从而获得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差价利润。相反,如果交易者对另一粮食品种价格看跌,他可以在交易所先抛空3个月的该粮食品种期货合约,当该粮食品种价跌至一定水平时,在合约到期前以同等数量补进,从而获取利润。

(二)期货市场

按照经济学上的观点,市场的交易方式是为了满足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期货交易的形成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地演变发展起来的,是市场力量进化的结果。由于现货市场的不完善,必将导致市场波动从而产生巨大的价格风险。而通过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则能有效地回避或减少价格风险,从而促使市场制度完善,带来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改善。其主要动因是价格风险的存在和买卖者希望获得最好的价格。可见,期货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源就在于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价格风险转移机制而非特定资产的产权。[18]

期货交易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历史,其性质随着交易方式的变异发生了重大变化。早期的期货交易是通过交易所,以合约的方式交收现货商品。大部分交易者是商品的生产者、使用者和贸易商。他们利用商品交易所寻找交易对手,签订商品合约,待合约期满时,双方以现货交收来了结交易。那时的交易所主要是便于商品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确定商品的来源和成本,使他们能提前安排运输、储存、生产和推销。这种早期的期货交易具有分担风险和套期保值的性质,所以一般称之为“套期保值”交易。如今期货市场的性质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期货市场里,除一部分交易者做套期保值交易外,投机交易的参与者越来越多。他们参加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保值,而纯粹是利用商品价格的波动进行各种投机活动。应当承认的是,期货市场投机是通过主动承担期货交易风险并依靠期货价格变动获取利润或相关风险收益的行为,[19]尽管当前期货市场交易价格波动剧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市场投机力量引起的,[20]期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本身显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过度投机往往与期货市场违法犯罪具有密切的联系。

期货市场是指期货交易交换关系的总和。由于期货合约的买进和卖出是在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场内进行的,所以,人们也把期货交易所称作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是随期货交易的发展而发展的,反过来,期货市场尤其是期货交易所的健全和发展也促进了期货交易的发展。应该承认,期货市场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是和其具有许多功能分不开的。这些功能主要包括:其一,回避风险功能,即期货市场具有为市场中风险厌恶者采取一定措施来转移或分散因交易而面临的经济风险,尽可能减少因风险的存在带来的不利影响提供机会和场所的功能。其二,形成权威预期价格功能,因为期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往往能够形成反映未来市场潜在供求变化的权威性价格,据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就可形成合理的价格预期,避免生产或经营的盲目性和过渡行为,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其三,完善市场体系的功能,因为市场体系是依据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而形成的一个多要素、多层次、多序列纵横交错,相互制约、影响的经济系统,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社会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期货市场的建立,使市场体系无论在时间结构,还是在空间结构上,以及在层次结构上均更臻完善。其四,其他经济功能,主要包括合理利用各种闲置资金的功能、促进经济国际化的功能等。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期货交易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与证券交易有相同之处。例如,期货和证券两者都是投资和投机兼备的金融工具,“二级市场”都在固定的交易所集中竞价,通过经纪公司委托交易,甚至交易的指令、价格趋势表示方式、技术分析手段等均大致相同。但是,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之间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其主要表现为:首先,两者的对象不同。正如前述,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期货合约,而证券交易的对象是证券。证券和期货是两种不同的金融工具,证券的本质是资产的所有权凭证,而期货既不是实际的“货物”,也不是所有权凭证,而只是“货”的合约。就此而言,证券交易在性质上属于现货交易的范畴,而期货交易则属于远期合约交易的范畴。其次,两者在所有权的转移上不同。在期货市场上,绝大多数期货交易不必转移期货合约标的的所有权,交易者是通过现金交割来免除履约义务,而在证券市场上,所有的证券交易则必须转移证券所有权。再次,两者在交易方式上不同。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制度使这种交易实际上成为信用交易,交易者可以“以小博大”并进行大量的买空卖空。证券交易不是信用交易,一般不允许以“以小博大”、买空卖空等为形式的交易方式存在。当然,由于我国《证券法》已经允许开展融券交易,因此,证券交易在支付一定数量保证金的前提下,可以融券卖空相关标的证券,但证券卖空的保证金比例要求一般高于期货交易,同时,各国一般禁止证券交易中的“裸卖空”。[21]

19世纪以前,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产品交换发展到商品交易的漫长历程。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中央交易场所、易货交易、货币制度,形成了按照既定时间和场所开展的正式交易活动,以及签订远期交货合约的做法。[22]中世纪英国、法国集市交易发达,中世纪集市交易对现代商业所做的突出贡献是其自我管理和仲裁规则,以及其正规的交易方式,渐渐地这些集市逐步为专业化的交易中心所替代。正是这些早期交易市场极大地促进了现货交易的发展,并为以后的期货交易创造了有利条件。世界上最早的期货交易市场应当是1730年建立的日本大阪堂岛大米期货市场,该期货市场是在日本经历了一系列的大米歉收之后由武士阶层为了稳定大米价格而建立的。[23]现代期货交易于19世纪中期首先出现于美国,以芝加哥为中心的西部边疆地区,它与芝加哥的商业发展和中西部地区的小麦交易密不可分。1848年,由82位商人发起并成功地组建了美国第一家中心交易场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创建该中心交易所的目的旨在促进芝加哥的商业活动,以及为买卖双方提供相互见面、交换商品的地点。交易所成立之初采用远期合约交易方式。引起远期现货交易质变的因素中有三项创新是至关重要的。一是远期合同的标准化,二是保证金条款的使用,三是“对冲”规则的产生和完善。三大交易制度创新,保证期货合约的方便转手和交易安全,越来越多的与实际货物买卖无关的人成为交易所的投资者,真正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市场形成了。期货品种日益多元化,除传统的农产品外,尚有金、银、铜、铝等金属期货,汽油等能源期货,利率、外汇及股指等金融期货更是蓬勃发展。期货交易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出现了期货期权交易方式。同时期货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广泛设立,美国、英国、日本成为世界期货市场的三大中心,发展中国家期货交易也迅速发展。现代期货交易逐渐向非实物化、非属地化、科技化、国际联网化方向发展。

我国的期货市场建立得较晚,国务院于1990年7月7日通过颁布(1990)46号文件正式批准了商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等八个部委的《关于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报告》。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作为国内第一个“具有期货交易色彩”的农产品中央交易所正式开业,但建立之初并未开展期货交易。1991年6月10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供销运输公司深圳联合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供销运输公司、深圳物资总公司联办的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同年9月23日试营业。1992年1月,我国第一个期货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正式成立。上海金属交易所也于1992年5月正式成立。从此开始到1994年时全国已有50家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200余家,交易品种较单一,约10余个,主要有大豆、钢材等。这些交易所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没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期货市场的配套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期货市场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一些地方和部门竞相争办期货交易所或以发展期货交易为目标的批发市场,交易品种严重重复;一些不符合期货特点的商品期货也被列入期货交易范畴;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期货市场缺乏基本了解,盲目参与境内外的期货交易,损失严重,造成了国家外汇的流失;地下交易盛行,引发了一些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为遏制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势头,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我国从1993年起对期货市场开展了严格的清理整顿工作,关闭了大多数期货交易所,只保留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等个别期货市场。[24]经过多年的治理整顿,我国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了根本的遏制,建立了集中统一的期货监管体系,加强了期货法规体系建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规范化程度得到很大提高,过度投机行为得以遏制,市场风险大大减轻,市场功能得到初步发挥,初步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但是,治理整顿也导致期货市场规模急剧萎缩:1995年成交金额10万亿元,2000年则达到了历史最低点,仅有1.6万亿元。

2001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十五”规划首次提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清理整顿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有关部门提出期货市场要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04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我国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随着国家关于发展期货市场的政策调整以及期货市场法制建设与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期货市场开始复苏。2001年,期货市场开始走出低谷,当年市场成交额达3万亿元。2006年全国期货市场成交额创21万亿元历史新高,全年累计成交量达4.49亿手。经历了多年的商品期货时代后,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成为中国第四家期货交易所。首个股指期货品种选定沪深300指数。2010年4月16日,股指期货正式开市,首日共成交5.8万手,市场在投资者的追捧下,首批上市的四个合约均大幅高开,显示投资者参与新生事物的热情高涨,股指期货引领市场完成风格转换,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具标志性意义。截至2011年年底,上海期货交易所累计成交量30 823.92万手,累计成交额434 534.35亿元;大连商品交易所累计成交量28 904.69万手,累计成交额16 875.22亿元;郑州商品交易所累计成交量40 643.92万手,累计成交额334 213.37亿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累计成交量5 041.62万手,累计成交额437 659.55亿元。[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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