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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法律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经济计划,投机商业表现为扰乱市场,投机与计划是直接对立的,所以在具有国家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明确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期货市场消失这一制度变迁是计划经济确立的必然结果。期货市场是商品经济的最高级形式,集中体现了商品经济中最活跃的价格因素和市场主体避险的要求。期货市场在新中国成立后谢幕是经济体制变化的必然逻辑。

二、期货市场法律、经济基础的丧失

1949年9月27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据此,北洋政府的《物品交易所条例》和国民政府的《交易所法》均不再适用,期货交易的法律基础已不存在。

新政府成立后,外部的武力威胁退居次要地位,保持社会稳定跃居首要地位。否则,社会处于动荡不安中,新政权就无法巩固。而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中,保证物资的供应和物价稳定是最基础的工作,所以打击投机就是新政府的重要工作。从这个角度讲,作为制度的供给者,新政府在成立伊始从法律上禁止投机是经济理性的。而在社会稳定之后,制度是否变迁,仍然取决于制度供给者的目标函数,而制度供给者的目标函数是经济体制变迁结果的反应。

《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关于商业明确规定:“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即拟实行统一的经济计划,与此相对应的,国内贸易自由是有约束的。对于经济计划,投机商业表现为扰乱市场,投机与计划是直接对立的,所以在具有国家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明确取缔。

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共同纲领》中关于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的规定,人民政府着手对以“四行二局一库”(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信托局)为主体的官僚资本银行及其金融机构进行接管改组,对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采取停业清理,把接管工作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铺设结合起来,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人民政府接管后没收其官股,保留私股权益,改组董事会,成为隶属中国人民银行的专业银行。

关于金融,《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如果说严格取缔商业投机是针对商品,从而消除了商品期货的现货基础的话,严厉制裁金融投机则是更明确地对外汇等金融期货的禁止性限制。“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这一规定使基础金融产品的经营主体限制在国家银行这一很小的范围内,而当时的国家银行只有中国人民银行。[3]建国初期就建立了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严格管理而不存在互相竞争的市场主体,国家银行垄断了外汇、金银等金融业务,所以金融期货的现货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由于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与优先快速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不相适应[4],1952年,党的方针转变,决定从新民主主义经济加速过渡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自1953年至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内,中国完成了工商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变,是包含部分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向完全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由政府控制,基本稳定,微观经济主体所承受风险消失的同时,国内期货市场服务的具体对象就不复存在,所以国内期货市场的经济基础也一起消失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期货市场消失这一制度变迁是计划经济确立的必然结果。期货市场是商品经济的最高级形式,集中体现了商品经济中最活跃的价格因素和市场主体避险的要求。在社会主义改造后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固定的价格和计划调拨使各个企业只是生产单位而非完整的市场主体,期货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的社会功能就无从发挥,其经济基础完全不存在了。期货市场在新中国成立后谢幕是经济体制变化的必然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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