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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人权利的内容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达成参与公共生活的目标,必须确保少数人自由集会结社和建立自己公共媒体的权利,以增进他们的利益和价值观,并使之最大可能地影响到国家和地方的决策。

二、少数人权利的内容

(一)少数人权利是一种个人意义上的权利

如今理论界对少数人权利的主体归属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即少数人权利是指“属于少数人群体的人”的权利呢,还是指整个少数人群体的集体权利。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27条规定。[5],少数人权利是一种个人权利。因为现代人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有着其深厚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主要是防御型的,用来限制政府权力对个人自由可能造成的侵害。因此,在这样的一个框架体系中要接纳群体权利,法理上面临着许多困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少数人权利应该是指集体意义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少数人全体应该获得法律上的特殊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上的特殊保护,少数人不可能改变自身与多数人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6]这一矛盾至今没有得到解决,1992年联合国《少数人权利宣言》在起草过程中也曾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最终仍以确认该宣言所宣告的所有少数人权利均为个人权利而收场。当然,确认少数人权利为个人权利也不是绝对性的要求,在现行的国际标准中,体现出了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集体向度,也就是这些标准通常要求国家须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少数人群体的生存及文化、宗教和语言的特征的维护承担义务。[7]

(二)少数人权利的内容

1.享有、维护自己的文化

虽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保障所有个人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但少数人享有更多的属于自己的特殊文化权利,它直接限制国家作出某些行为。此处的“文化权利”应当从广义上理解。除了习俗、道德、传统、宗教仪式、住宅类型、饮食习惯等内容之外,“文化权利”还涵盖少数人的其他特性,包括制造艺术、音乐创作、建立文化组织、用少数人自己的语言出版文学作品、以少数人自己的文化教育后人、设立独立的学校或在公立学校中尊重少数人文化等。因此,政府应该承认并容忍少数人文化生活的各种表现形式。所有威胁少数人的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政策或措施,诸如为了追逐商业利润而大规模开发少数人领地等,都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的精神。[8]

2.宗教信仰自由

少数人群体成员的宗教信仰自由需要予以特别的关注,因为信奉某种宗教及举行宗教仪式时群体认同的一个重要因素,宗教活动和规则有时在一个少数人群体成员的社会生活中处于中心的地位,因而国家的法律可以在一定范围之内接纳这种规则。除了宗教教义信仰的自由和参加宗教仪式自由两个方面之外,少数人群体成员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内容还应包括:社会公共生活中对少数人群体成员宗教节假日以及饮食规则的尊重;尊重少数人群体社会中作为标志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少数人有权建立他们自己的宗教组织和机构包括建立和维持自己的宗教教育和学校的可能性等。[9]

3.语言权利

语言是诸多群体认同因素中的要素之一,也是一种文化是否得以存续的重要标志。语言不仅构成一个群体内相互交际与传播信息的工具和媒介,而且还关系到本群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程度,甚至关系到群体文化、观念和群体感情等深层次上的问题。因此,对于少数人群体成员来说,可以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对于他们享有基本人权和自由至关重要。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的规定,少数人有权在口头或书面上、在公共或私人场所使用自己的语言。政府不得禁止少数人以自己的语言进行交流,不得禁止少数人以自己的语言出版书籍或杂志,不得阻止属于少数人的儿童在公立或私立学校学习和发展他们自己的语言。此外,在语言的使用上,以自己民族的语言命名是个人文化认同的重要方面,对于民族文化传统的尊重,也包括依据民族语言享有的姓名权。因此,国家应确立少数人群体成员都有以自己族群的语言使用其姓和名的权利。这也是说,当少数民族的语言不同于国家的官方语言时,他们有用自己的语言形式书写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当少数人作为被告不懂法庭语言时,享有免费获得翻译帮助的权利。

4.有效参与社会公共生活

少数人在保护自己群体认同的同时,也应有权参与到更广泛的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不但有助于增进他们的利益,使他们得以把握自己的命运,而且还能促进创造一种整合而又多元的社会。少数人有权利主张这种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其可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有权广泛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公共生活。这里的“公共生活”一词应该做最广义的理解,其包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重要的有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在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或者其他咨询机构中担任公职的权利。这种参与也不仅仅局限于一般性的公共事务,它还包括参与决策性活动。(2)少数人的参与活动必须具有实际效果。这种权利有效性的主张不仅体现在其代表的意见在最终的决定中应得到恰当的考虑和平衡,还在于一些程序上的保证。例如从少数人参与决策的过程的时间上看,其代表应在决策的最初阶段就介入,而不是等到中、后期。(3)少数人参与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为了达成参与公共生活的目标,必须确保少数人自由集会结社和建立自己公共媒体的权利,以增进他们的利益和价值观,并使之最大可能地影响到国家和地方的决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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