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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病人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病人权利不仅是一个涉及法律规范如隐私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等的法律概念,更是一个伦理学概念,涉及更多的是伦理道义上的内容。因而,必然提出了维护病人权利的问题。美国医生协会的病人权利法案,基本体现了病人在医疗中的权利内容。病人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具有最基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以及由此延伸的公民起码的医疗权。

6.1.1 病人权利的概念

(1)病人权利:伦理和法律的概念

病人权利(patient's rights)是指病人在医疗卫生中应享受的权益或利益。病人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规定的根本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使患有疾病的公民早日恢复健康。此外,我国的其他法律尤其是卫生部门的法律法规都对作为公民的病人的各种权利作了规定,或提供了法律依据。

病人权利不仅是一个涉及法律规范如隐私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等的法律概念,更是一个伦理学概念,涉及更多的是伦理道义上的内容。因为,病人权利的许多方面有赖于医务人员的道德义务和病人的义务来实现。例如,病人有对自身疾病认知的权利,但如果病人不履行在治疗中应有的很好配合治疗的义务,如果医生不向病人作必要的说明解释,病人这一权利就实现不了。

(2)病人权利: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病人权利与作为伦理意义上的病人权利既相互联系,又具有各自特点,但在本质意义和作用上是一致的。

首先,病人权利的法律方面是在各国宪法、法律、条例上规定的已有权利;病人权利的伦理方面是指在道德或伦理上可得到辩护的要求,是指病人应该有的权利。道德权利不决定于法律上有无规定,它们可以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也可能在法律上没有规定。道德权利可以作为批判法律权利或为法律权利辩护和立法的基础;同时,有些道德权利是法律权利的理想,经过努力,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就成为病人权利的法律内容。但有些道德权利并不能用法律的形式具体加以规定和确定。如病人有受到尊重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很难用法律手段加以强制规定。

其次,道德权利不一定得到法律保障,而已有的法律权利有的可能是不符合伦理的或不道德的。例如病人有不受医疗事故之害的权利,不受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滥用检查之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另外,有的国家的一些法律或一个国家某时期的法律,如禁止人工流产、禁止器官移植的法律往往可能是错误的或不道德的。

最后,法律权利可以通过立法机构修改、废除,可通过选举或改变体制而被取消;而道德权利则不能通过立法机构的决定或权力转移而改变。道德权利的变动依赖伦理学论证,依赖理性的力量。

6.1.2 病人权利提出的历史和背景

(1)病人权利的历史

病人权利问题的提出是近代的事。

最早的病人权利运动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并与当时简陋的医疗服务相关。那时,每张病床要睡2人以上,多则达8人,引起了病人的极大不满。在病人和公众的强烈要求下,1793年法国革命国民大会规定,一张病床只能睡一个病人,两张病床之间的距离应至少有90厘米。从此,不少西方国家开始重视病人权利的研究和实践。1946年对纳粹的审判和当时通过的《纽伦堡法典》以后,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了不取得病人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医学试验的原则。《纽伦堡法典》对病人的知情同意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即知情、自由意志和有能力。这时病人的自主权成了知情同意的核心。此后,知情同意的原则由人体试验扩大到治疗,并已包括在病人权利之中了。

1946年美国通过了一个要求医院符合一定标准的法案,赋予州在法律上有对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和保障病人权利的权力。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采纳了《病人权利法案》(Patient's Bill of Right),其前提是:“当医疗在一个组织机构中提供时,传统的医患关系呈现新的方面……机构本身对病人负有责任。”该病人权利法案规定的病人方面的权益,包括:

病人有权得到考虑周到的、尊重人的医疗护理;

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处得到有关他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完全而最新的信息;

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处接受在任何措施或治疗开始前提供知情同意所需的信息;

病人有权在法律的限度内拒绝治疗,并拥有被告知他的拒绝行动对他健康后果的权利;

病人有权不受任何人的干扰考虑有关他自己的医疗计划;

病人有权期望有关他与医务人员的谈话和记录严加保密;

病人有权期望医院在它能力的范围内必须对病人有关提供服务的要求作出合理的反应;

病人有权获得他的医院与同他的医护有关的医学教育机构关系的信息;

病人有权拒绝参与影响他医疗护理的人体实验研究计划;

病人有权期望医疗护理的合理连续性;

病人有权检查他的住院费用,并且得到解释;

病人有权知道医院哪些规章制度适用于他作为病人的行动。

该法案还有一些鼓励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院中建立亲密关系的条款。

在当时,美国就有16个州以法律的形式制定有关病人权利的章程,强调医院应有效地把病人权利告诉来院治疗的病人。1980年美国召开了第一届全美病人权利会议。1975年12月欧洲议会理事会将一个有关保证病人权利的建议草案提交给它的16个会员国,其中列出的病人“基本权利”内容与《病人权利法案》内容相似。目前,病人权利问题在各国已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

(2)病人权利提出的背景

病人权利是生物医学发展到20世纪商品化社会下的产物,是生物医学伦理学中所涉及的医患关系的最核心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病人权利还有一些复杂的、具体的医疗与社会背景:①公众和病人对自身的健康日益重视;②人们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强;③医患医学知识的差距逐渐缩小;④医患关系的淡漠;⑤医源性疾病的增多;⑥侵犯病人权利而造成病人身心伤害的案例增多;⑦医院工作合理目的与病人的合理要求和利益之间的矛盾(如医院除了直接为某个病人医疗服务的目的外,还有为其他病人以至社会公众健康服务的目的,还有促进临床教学、科研、节约费用、提高医院和医务人员收入和声誉等目的,这些方面的目的往往会因主观和客观的原因而与某一病人的直接利益或要求发生矛盾)。因而,必然提出了维护病人权利的问题。

6.1.3 病人权利的内容

美国医生协会的病人权利法案,基本体现了病人在医疗中的权利内容。邱仁宗教授在他的《病人的权利》一书中,把病人权利概括为病人医疗权、病人自主权、知情同意权、病人隐私权、病人保密权这五个方面,有其独到之处。

适合我国国情的病人权利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病人享有必要的和相应的医疗与护理的权利

病人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具有最基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以及由此延伸的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即公民一旦有病,他就有权获得医疗的权利,这种基本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不容受到侵犯。这是宏观层次上理解的最基本的病人医疗权。在微观层次上,作为一个病人进入医疗关系之后,病人就拥有特定的医疗权利,任何病人都有权享有必要的合理的诊断、治疗和护理,并要求在这种服务中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公正和一视同仁的待遇。这种权利是无条件的。

(2)病人参与医疗和对疾病认知的权利

病人参与医疗是现代医学模式和医患关系模型所特别强调的,是病人权利最为实质的内容之一。就是说,只有让病人参与到有关自己的医疗过程中,病人权利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得以体现并得到保障。对自身疾病的认知是病人参与医疗、病人自主权实施的基本前提。当人一旦患病后,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在通常情况下都希望能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的好坏等,这一对自己所患疾病的认知要求也应看作是病人的基本权利。医生应该用病人能够听懂的语言,告诉病人有关诊断、治疗和预后的全部信息。如果这些信息由于医疗原因不能告诉病人本身,则应告诉病人的代理人。

(3)病人享有医疗自主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尊重病人有两个方面:一是把病人作为一个人来尊重,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二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权。病人自主权(autonomous right)是指病人在医疗中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据此采取负责的行动。强调病人自主权首先要承认病人有参与医疗过程的权利,并且承认医疗很多方面的决定应由病人自己来判断。知情同意是病人自主权的一个重要和具体的形式,现已成为医学研究和实验、临床医疗领域最受人关注的伦理问题之一。在临床医疗和研究中,知情同意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不只是为了争取病人的合作、增进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效果,而且还体现在有利于病人、尊重病人,有助于病人自主权的合理行使。在英国、美国、德国等国,没有知情同意的治疗是非法行为,医方要赔偿损失

(4)病人享有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

包括病人隐私权和病人保密权这两个密切关联的方面。我国法律有对公民隐私权的条文。如私人信件、日记等不被宣泄而受法律保护。医生的职业特点和病人出于治病的需要,出于对医生的信任,决定了医生可以了解病人的隐私。这种知晓是医生的权利,但医生没有权利泄露病人的隐私。隐私权问题最终是保密的问题。病人有权利要求医生对其告知的隐私保密,要求医生对其有关的医疗信息保密。在临床工作中,医务人员对病人隐私权、保密权的保护,对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唯一能否定病人隐私权、保密权的理由是:如果继续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保密权将给病人自己、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危害大于放弃这种权利给病人带来的损失。

(5)病人享有拒绝治疗和实验的权利

这实际上是病人自主权的一部分,是知情同意权的延续。在一定条件下,在权衡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病人有权拒绝治疗。不管治疗能给病人带来多大益处,医生不能强迫病人接受其治疗;不管实验与治疗是否有关,病人有权拒绝各种类型的医学实验。倘若病人的拒绝可能对其自身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则另当别论。拒绝医生建议的治疗不等于医务人员就没有医护病人的义务和责任。拒绝治疗的权利也就包括了病人有要求转诊、转院、申辩的权利。

(6)病人有监督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

既然我们承认病人有普遍的平等的医疗权利,那么,毫无疑问,我们就应该承认病人有维护这种权利实现的权力。对于各种妨碍医疗权利实现的错误行为,对于自己生命受到疾病的威胁而又被拒绝治疗或草率治疗时,病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社会舆论提出批评或遣责,有权对不负责任的、质量低劣的、危害或有损健康的医疗卫生服务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病人有权要求医生降低或节省医药费用,有权要求医生对医药费用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六个方面是病人权利的基本内容。这些基本权利在医疗实践中的实现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如有赖于医生对病人权利的认识,有赖于病人自身的权利意识,有赖于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项目和资源的多少等。此外,病人权利之间也会发生冲突尤其是病人自主权和医疗权的冲突。例如当病人拒绝治疗时,病人在行使他的自主权,但他拒绝治疗的决定意味着放弃特定的医疗权,并可能与病人治愈疾病、恢复健康的利益相冲突。病人权利之间冲突的解决办法是坚持病人利益第一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具体解决。

最后要强调的是: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的,病人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医疗中相应的义务。病人的义务应该建立在对自身健康负责、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基础之上。病人在医疗中应履行下述三方面的基本义务:①保持健康和恢复健康,建立合理的生活方式,摒弃不良生活习惯,积极锻炼身体,增强机体抗病能力,减少疾病发生;②积极配合医生治疗,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③支持医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支持医院的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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