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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人的概念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少数人的概念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以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协调社会关系或解决纠纷,对于权利的持有者即权利主体作出清晰的界定是制定和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因此,要对少数人群体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首先需要对少数人这个概念进行界定。迄今为止,对“少数人”一词所下的任何普适性定义均未能得到一致认可。因此,判定属于少数人群体成员的标准也应以其主观认同为要件。

一、少数人的概念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以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协调社会关系或解决纠纷,对于权利的持有者即权利主体作出清晰的界定是制定和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因此,要对少数人群体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首先需要对少数人这个概念进行界定。

“少数人”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极其模糊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少数人”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这就决定了“少数人”概念的相对性。目前理论界关于少数人概念的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为以下三种:一是凯博多蒂(Capotorti)的定义,二是英国学者杰伊·西格勒的定义,三是《欧洲保障少数人权利公约》中的表述。凯博多蒂在1978年完成的《关于隶属于种族的、宗教的和语言的少数人权利研究》报告中所提出:少数人是那些数量上居于少数,政治上不处于支配地位,在人种、宗教和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并且具有维系自己文化、传统、宗教和语言向心力的居住在一国领土上的国民。杰伊·西格勒则认为,少数人是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肤色、宗教、语言、种族、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国家应当给予积极援助的群体。《欧洲保障少数人权利公约》中将少数人概念表述为:在数量上居于少数,在人种、宗教或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含有维护他们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倾向的国民。

上述这三种观点的分歧是微小的,都肯定了少数人在数量规模上的劣势,在种族、宗教或语言上的特性。迄今为止,对“少数人”一词所下的任何普适性定义均未能得到一致认可。[3]这与少数人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政治性密切相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束手无策。周勇先生认为,有关少数人定义的讨论,主要围绕以下主客观两类要素展开,即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这些要素又成为判断某种群体或个人是否构成少数人的主观和客观标准。

1.客观要素

有关构成少数人群体的客观要素的讨论包括:(1)群体特性:少数人群体是存在于一国人口中具有民族、宗教或语言上的特色而与其他人口不同的群体。(2)数量规模:一般说来,少数人群体应少于一国其他群体的人口数。但究竟多少数量的少数人群体成员方构成少数人保护的要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3)群体的社会地位:“少数人”一词的使用,通常意味着有一个在人口数量上较少、具有不同文化认同的群体,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面对着另一个“多少人”群体的存在,而且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有问题的;(4)国籍或公民身份:作为少数人群体成员而受到法律上的保护,通常为成员国所接受的意见是他们必须是该国的国民;(5)时间:在时间要素上,通常是指国家要求相应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少数人群体成员必须在该国领土范围内生活达到一定的时限。

2.主观要素

保护少数人作为一个群体的存在,其前提条件也是以其群体成员希望继续作为一个具有特性的群体而不被同化于其他社群。因此,判定属于少数人群体成员的标准也应以其主观认同为要件。在现有的国际公约中,土著民的自我认同是适用相关国际法条款的基本标准(如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规定:作为土著或部落人民的自我认同应作为确定该公约的条款是否适用于这一群体的基本标准)。但除了土著民群体之外,尚没有明确确认这种自我认同是作为少数人群体的基本标准的规定。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的是,在判定少数人群体的这种主观认同有或没有存在时,是否需要由这些成员以某种明示的形式表达出来。这是富有争议的法律技术问题,在世界各国的具体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如希腊和芬兰的法律要求少数人群体成员明示表达其主观认同,而前南斯拉夫则认为过于看重和要求表达这种意愿是不适合的。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卡波托尔蒂先生同意默示的观点,他提出:只要一个具有民族、宗教或语言认同的特定群体或社区得以存续,这就意味着该群体保持其特性的意愿的存在。因此,主观意愿是隐含在客观因素之中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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