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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新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伟大作用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充分发挥新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伟大作用[1]新宪法[2]的通过,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些,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胜利实现,都是至关重要的条件。有了这样的社会舆论和社会风气,宪法和法律就更容易得到普遍的自觉遵守,而能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其重大作用。

充分发挥新宪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伟大作用[1]

新宪法[2]的通过,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建国以来,连这部宪法在内,我们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在四部宪法中,这部新宪法是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它是一部划时代的光辉文献。

通过学习,我觉得新宪法有三大特点。第一,它是经过两年多的准备和全民的讨论,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与修改,最后才通过、公布和实施的,因此,它是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物;第二,它是在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之后,经过拨乱反正,在正确地总结建国三十多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四项基本原则肯定下来,这就对于我国正确的政治路线的长期稳定,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进一步巩固,起到宪法保证的巨大作用;第三,它是从实际出发,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而制订的,它既考虑到了我国当前的现实,又照顾到了我国发展的前景,它是一部合乎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新宪法的诞生之所以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第一,新宪法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今后我国的根本任务,是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伟大的任务,现在已用法律的形式,在这部根本大法中肯定下来了(见宪法序言)。这就给全国各族人民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努力的方向和奋斗的目标。为了保证这一根本任务的胜利完成,新宪法中对于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与职权范围,一一作了明确的规定。不仅如此,新宪法中还十分重视发展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特别是提出了精神文明的建设。这些,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胜利实现,都是至关重要的条件。

第二,新宪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四化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四化大业就无法完成,这个道理是很明白的。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人民的积极性就无法调动起来;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那只会使得坏人得意而好人吃苦,过去十年内乱中“无法无天”的沉痛历史教训,是永远也不应该忘记的。令人感到无比振奋的是,新宪法中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例如,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对公民各种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而切实的规定;新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用以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新宪法规定国家领导人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即十年,这样就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人之手;新宪法不仅恢复了五四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而且进一步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更加明确而具体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上述各项规定,都是关系极其重大而意义极其深远的规定。随着新宪法的公布实施,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必将得到长足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必将日益趋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必能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新宪法通过公布以后,必须坚决贯彻施行,使之真正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我认为下列几个问题必须抓紧解决:

第一,必须广泛深入地进行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得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得大家都能够自觉地遵守宪法,执行宪法。

第二,宪法是根本法,是一种“母法”,但是单有“母法”还不够,还必须有一系列的“子法”,对宪法规定的各项原则一一加以具体化。这就是说,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准绳,加速制订各种法律、法规。当然,这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第三,需要建立必要的机构以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个机构必须有很高的权威。这种机构,最好是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而且应是常设的机构而非临时的机构。

第四,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作执行新宪法、维护新宪法的模范。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和领导同志的以身作则,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以遵守法纪为荣、以以权代法为耻的社会舆论和社会风气。有了这样的社会舆论和社会风气,宪法和法律就更容易得到普遍的自觉遵守,而能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其重大作用。

【注释】

[1]本文原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1期。

[2]指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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