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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金融中心建设中的政府作用政府的公共政策是金融产业集聚的重要推动力,在促进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极大的作用。另外,政府发挥其组织权威,成立相关部门,研究金融中心的活动规律,协调当地的金融活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适时推出了金融变革措施和优惠政策,使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活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

一、金融中心建设中的政府作用

政府的公共政策是金融产业集聚的重要推动力,在促进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极大的作用。市场是有效配置资源的主要形式,但是市场存在盲目性,尤其是由于垄断、外部性等因素引发的市场失灵现象,政府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积极的调节作用。然而政府的行为却不能超越其权限而过度干涉市场机制。另外,政府发挥其组织权威,成立相关部门,研究金融中心的活动规律,协调当地的金融活动。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政府规划作用

政府可对金融中心建设进行规划和引导。首先,政府可根据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对金融中心进行合理的功能定位。其次,政府可制定和启动建设金融中心的发展规划,包括建设金融中心的短期、中期、长期目标以及各个发展阶段的具体实施计划。再次,政府部门可制定相关的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具体包括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以及期货市场制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制定的发展战略规划具有政府承诺的特性,从而增强政府政策的透明度,降低市场中的投资者对市场和未来的不确定性预期,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可预测到金融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增强对市场投资的信心。此外,政府向社会公布发展规划,就是向金融市场发出了政府信号,使市场中的投资者依据市场发展趋势,对金融活动做出相应的调整,调动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入金融中心,促进金融资源的集聚,也进一步促进了政府制度安排的顺利进行和实施,有利于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

(二)政府推动作用

政府可以为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推动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首先,地方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高效的审批服务、积极的政策沟通与咨询服务等,推动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与良性发展。其次,金融中心所辐射的地区一般而言金融体系尚不完备,金融运行环境相对落后,阻碍了金融中心吸引和运行资金。政府可通过政策扶持、产业带动、税收优惠等公共政策措施,优化交通环境,加强通信、电子服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能够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效率,缩短交易时间,改善金融行业运营环境,也有助于防范金融体系风险,进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的入驻。此外,完善的基础设施可以吸引优秀人才,政府也可通过提供各种教育和就业机会等优惠政策,解决优秀人才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问题,使其能充分发挥才能,推动金融创新。最后,政府可以建立健全交流合作平台,协调各方利益,出台各种优惠政策,鼓励金融创新,激励金融机构开展多样性的业务,形成金融产业集聚,促进金融中心的发展。

(三)政府监管作用

金融领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潜在风险,金融体制越落后的地区,存在的风险就越大。首先,政府应制定有利于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为区域金融中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和诚信环境。即督促立法机构修改旧法,出台新法律和相应政策,发挥主导作用。法律法规一方面可以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权利,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其次,政府部门要提高其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加强地方立法和司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加大监管力度,制裁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保障金融市场各方面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抑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政府在金融中心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也有所体现,特别是在金融业发展状况与全球竞争机制不符、影响经济增长与产业发展时,英美日等发达国家政府对金融业先后作出了爆发性的改革和体制创新,进而增强了自身的综合实力。英国率先进行金融改革,撤销了经纪人和交易商责任互兼的禁令,推动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合作,使所有金融机构都可以在金融市场完成交易,发展了跨业务的多样化的金融团体。1999年,美国政府全面批准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撤销了政府对银行、证券及保险的行业制约,正式废止了20世纪30年代通过的作为金融机构间业务屏障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日本政府提出发展多元化银行的金融发展计划,明确5年内完全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跨业务的经营理念。此外,地方政府相对中央政府而言,特别是更接近基层群众的县域级地方政府,会更熟悉当地发展的历史与现实近况,由此地方政府对地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更为显著。地方政府受到两个主因素来推动区域金融的发展:首先是地方政府担负着发展地方经济和提供公共服务职责;其次,金融中心具有获取金融资源的强大功能,利用中心的信息专业创新等优势拓宽融资渠道,缓解政府担保压力等,正是看到金融中心带来的无限资源,地方政府自然会积极参与到建设金融中心的竞争之中。

二、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与政府支持

伦敦金融中心的形成离不开政府的重要作用。伦敦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金融中心,也是现今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伦敦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国内金融中心、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和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的演变。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与一战前英国经济的崛起息息相关。英国是世界上最先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一战前,英国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发达和强盛的国家,伦敦成为全球的经济和贸易中心,外国公司纷纷到伦敦进行投资和贸易,伦敦的股票市场贷款市场和抵押市场迅速发展和扩大,并逐步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两次世界大战对英国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力开始下降。

战后伴随着经济的复苏和繁荣,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又重新焕发了活力。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适时推出了金融变革措施和优惠政策,使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活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英国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伦敦国际金融中心是公认的自然演进型的金融中心,但伦敦作为金融中心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政府强有力的支持,这主要体现在战后英国政府对于伦敦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支持和实行金融自由化的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促进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繁荣,英国政府对金融机构开展境外美元业务采取了认可和支持的态度,并给予了税收和金融监管方面的优惠政策,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离岸金融业务的扩展,使伦敦成为当时最大的欧洲美元市场,加快了伦敦金融中心的复苏步伐。20世纪80年代后期,英国政府加大了对金融发展的干预力度。1986年10月27日,政府发动了以实行金融综合经营为特征的金融体制改革,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金融“大爆炸”(Big Bang)。通过这次改革,英国全面废除了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业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的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金融“大爆炸”后,英国的商业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涌现出了一批超级金融机构和跨国金融机构,业务领域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这次改革对于维持伦敦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英国政府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金融变革措施:1991年,成立“证券期货局”(SFA),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实行统一的监管,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的国家;1992年,取消个人会员以改善交易所的运作并确保市场有充足的流动性以更好适应其国际化特点;1996年1月,宣布开放国债出售及回购市场以吸引国外投资者;1996年7月,英格兰银行负责开发的中央自动清算系统正式启用,大大提高了伦敦证券市场的清算效率;1996年12月,进一步开放货币市场,允许银行及经纪商的广泛参与;1997年10月,推出Stock Exchange Trading System(SETS)交易系统。不断的变革是保持伦敦国际金融中心活力的重要措施。

三、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政府支持

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得益于政府对金融的长期支持。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促进经济发展。考虑到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新加坡政府提出了金融立国的政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战略,确立了把新加坡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1968年10月,新加坡设立亚洲美元市场,为新加坡发展成为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创造了先决条件。1973年,居民和企业获准投资于亚洲美元市场。同时,新加坡政府还出台政策,以低税收、提供便利等优惠条件吸引和鼓励外资银行在新加坡营业,由此外资银行纷纷进入新加坡经营亚洲美元业务。

继创设亚洲美元市场后,随着国际金融地位的提高,新加坡政府一方面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金融市场体系,另一方面积极推动金融市场向多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在市场准入方面,大量发放“许可证”给外资金融机构,使其享受税收优惠。为了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新加坡政府于1972年放宽对银行的外汇交易管制,1978年全面取消外汇管制,允许公司、银行和居民个人不受限制地使用任何一种外汇。金融的国际化反过来带动国内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新加坡从1994年起成为世界第四大外汇交易中心、第五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心和第九大离岸金融中心。在面积仅690多平方千米的新加坡,集中了各类金融机构600多家,包括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行、期货公司、财务顾问等。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先进的金融期货市场是新加坡的特色。新加坡是亚洲地区第一个设立金融期货市场的金融中心。新加坡金融期货市场的建立,弥补了亚洲原有金融市场的空缺,同时增强了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新加坡在发展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1)实行新元非国际化战略,对本币实行严格的保护,限制外资银行经营新元业务。新加坡政府明确表示不愿使新元国际化,禁止新元投机;所有金融机构的新元账户与非新元账户要完全分离;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将商业银行业务许可证(除外资银行代表处外)分为三类:完全业务许可证、限制性业务许可证和离岸业务许可证,以防止国内银行业务的过度竞争、保护新元的安全。(2)重点推动离岸金融业务发展,不断推出税收优惠政策。1968年8月,新加坡政府废除非新加坡居民的利息收入预扣税,使其在与香港和东京竞争亚洲美元市场中心的过程中取得优势。1973年,开始将亚洲货币单位境外贷款利息所得公司税率从40%削减为10%,并免征非新加坡居民亚洲美元债券利息所得税;1977年,开始降低亚洲货币单位的利息及咨询费等;1980年,免征亚洲美元债券存单印花税;1983年,免征非新加坡居民从亚洲货币单位管理基金获得的离岸收入税;1985年,免征所有亚洲货币单位的离岸贷款合同印花税;1988年起,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成员在黄金和金融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扣税。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新加坡在继续向离岸业务提供特别优惠政策的同时,运用弹性管理办法和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巩固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1990年3月,对金融与保险业和外国投资者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新设立基金和进入新加坡的跨国公司的课税税率由32%减至10%;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鼓励股票二级市场发展;对从事商品贸易的国际贸易公司减税10%;将离岸租赁税率降至10%。同时,新加坡政府还宣布外国人持有本地银行的股权上限从20%提高到40%,豁免对投资亚洲美元债券所得利税等,允许证券经纪公司的外国合伙人将其合伙份额从47%增加到70%。(3)实行既严格又宽松的金融监管措施。新加坡没有正式的中央银行,金融管理局、货币发行局和政府投资公司分别执行金融监管、货币发行和管理外汇储备的职能。在资本充足率和银行流动性监管方面,新加坡一直以来奉行高标准严要求。新加坡在1992年起开始对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管理,要求资本充足率为12%,并且必须全部是一级资本,大大高于国际通行标准。1998年12月,修改了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要求一级资本在10%以上,二级资本可以为2%,但关于二级资本的定义比国际清算银行严格得多。在银行流动性监管方面,新加坡所规定的最低流动性资产比率为18%,是世界上最高的标准。为了促进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新加坡政府不断出台政策措施,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以吸引国外的金融机构和人员,促进本国金融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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