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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罚措施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两个案例表明,CAS在充分尊重自治规则的基础上,开始审查处罚措施的适当性。认为不存在例外情形的,作出决定,转交相关审查机构,并可能依第40条第1款作出处罚决定。

八、对处罚措施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虽然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兴奋剂处罚上也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对运动员的过错不做过多考量,但在处罚措施上,出于对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还是会考虑运动员的主观过错程序,进行适当审查和调整。

?加诺德诉国际泳联案[28]

本案中,一名游泳教练在运动员加诺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服用了违禁物质。CAS认为:自动丧失比赛资格的规则应当被遵守,而无需给予机会来证明是故意还是过失。但是,当审查禁赛的期限时,CAS强调该处罚的规则应当允许“对每起案件的主观因素进行考虑……以便于达成一项公正与公平的处罚”。因此,该运动员应当被推定为存在违规行为,因为发现有违禁物质的存在。但是,她应当被允许提出辩解无罪的证据,证明她不存在过错或不知情,来缓解要实施的处罚措施。CAS提出在类似的案件中,曾经有另一名游泳运动员已经逃脱了处罚,仅仅是遭到了警告,根据该先例显示的情况,该联合会自己过去在适用反兴奋剂规则的时候就避免过于严格和苛刻,所涉及的规则只是规定了:“首次违规建议使用的处罚措施是禁赛两年。”

因此,CAS将对加诺德的禁赛处罚由两年缩短至13个半月,刚好在该听证的日期到期。仲裁庭评论道:两年的禁赛处罚未能与案件的事实情况相称。并指出,有证据显示加诺德小姐一贯的“优秀道德与模范的举止”。CAS准备以自己的处罚来代替被CAS推翻的联合会的决定,而不是将该事项发回联合会重新审查。因为联合会的规则规定,CAS可以以一种上诉审的方式来审查该事项,而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复审机构。在本案中,CAS没有严格地限制它自己的作用,对体育组织的裁决机构所做的处罚决定进行了实质性的审查。

同样,在库尔维克诉国际泳联案[29]中,CAS仲裁庭认为:CAS的权力是一种“全面地重新审查法律与事实的权力”。在审查应当施加什么样的处罚的时候,仲裁指出:在指控成立后,该联合会的规则已经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则规定第一次违规施加最多两年的禁赛,而不是——如果这是对修改前规则正确的解释的话——第一次违规就施加强制的两年禁赛。仲裁庭进一步援引了从轻原则(Lex mitior),即在大陆法系国家,允许一个纪律机构适用现在的处罚来处理此前的案件,如果现在的这些处罚比违规行为发生时规定的处罚要宽松一些的话(从旧兼从轻)。由于所指控的违规行为仅仅是技术性的,维持联合会确认责任存在本身不足以构成要实施处罚,CAS没有施加进一步的处罚。

以上两个案例表明,CAS在充分尊重自治规则的基础上,开始审查处罚措施的适当性。这种转变为体育组织进行纪律处罚,给出了新的启示。在处罚规则的灵活性和系统性尚无法实现的背景下,在进行个案处理时,根据运动员的过错进行合理处罚,尤显重要。对于运动员无过错但对比赛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情形,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处罚方式,比如取消比赛成绩的同时,不再对其进行禁赛的追加处罚,或者对于一些争议颇大的案件,即使作出了禁赛决定,也可根据情况暂缓执行,待其最终的申诉结果确定后,再决定执行与否,若禁赛决定仍被仲裁庭维持,则裁决具有溯及力。

CAS的转变也为处罚规则的改良提供了经验。体育组织可以通过细化标准和违规情形,使处罚措施更加合理和明确,更能实现处罚措施的预防、处理和矫正的功能。沿袭此种方式,可逐渐在赛场暴力处罚、裁判处罚等领域制订出相对统一的处罚措施。另外,随着处罚标准的细化,处罚措施的实施原则变得至关重要,适用合理的处罚原则,有利于实现细化标准所要实现的处罚合理性,因此还可建立一些处罚原则,如责刑相适应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等,使处罚措施的实施更具法律化。

综上,作为体育争端解决的重要机制,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审查和评价程序公正,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国际体育仲裁不仅是一种国际体育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一个国际体育法律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工具和途径。[30]随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不断成熟,其有关程序公正的观点亦将形成一些体育法的原则,如规则解释原则,保护运动员权益和公正程序原则,诚信原则,合理怀疑和法律期待,等等。

【注释】

[1][英]米歇尔·贝洛夫,蒂姆·克尔,玛丽·德米特里.体育法.郭树理,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208.

[2][英]米歇尔·贝洛夫,蒂姆·克尔,玛丽·德米特里.体育法.郭树理,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211.

[3]孙磊,梅伯澄.程序正当性和正当程序论.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12):

[4]国际田联的反兴奋剂规则相较其他组织的规则,具有特殊性。其“反兴奋剂规则”第38条第14款的规定:如果相关的裁决机构认定在田径比赛中可能存在例外情形,需将该案件的相关事实提交田联反兴奋剂审查机构,由该机构根据所收到的书面资料来进行判断。认为不存在例外情形的,作出决定,转交相关审查机构,并可能依第40条第1款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存在例外情形,相关的裁决机构应根据第40条第2、第3或第4款作出决定。

[5]本案中,对于运动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国际田联规则中的“例外情形”,国际体育仲裁院与国际田联的看法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和冲突。

[6]CAS 91/53.

[7]CAS arbitration N°CAS OG 08/007.

[8]FINA Constitution2009-2013.C18,IAAF Competition Rules 2009 Rule 30.

[9]郭树理.外国体育法律制度专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92.

[10]江华.我国现行仲裁范围对职业体育纠纷的适用.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8(5).

[11]张春良.CAS仲裁中立原则的制度安排.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2).

[12]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国际法的视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07.

[13]IAAF Competition Rules 2009 Rule 38.

[14]郭树理.国际体育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20-121.

[15]See 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 S14.

[16]见本文第一章第四节。

[17]张春良.CAS仲裁中立原则的制度安排.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2):

[18]郭树理.外国体育法律制度专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92.

[19]Matthew J Mitten,Timothy Davis.Athlete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and Legal Protection of Sports Participation Opportunities.Virginia Sports&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2008(8):99-100.

[20]Kaz Fujihara.Interpretation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Legislation: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Cases.[2008-10-09].http://lawschool.cc.sophia.ac.jp/project/project/pdf/004_fujihara.pdf.

[21]详细案情见本书第八章第五点。

[22]Arbitration CAS ad hoc Division(O.G.Salt Lake City 2002)001,Sandis Prusis v.IOC.

[23]CAS ad hoc Division OG98/002 Ross Rebagliati v.IOC.详细案情见本书第二章第二节第二点。

[24]Ross Rebagliati v.IOC(OG Nag:002)and Hall v.FINA CAS 98/218.

[25]CAS 2001/A/357.

[26]郭树理.国际体育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86-87.

[27]Cooke v.FEI CAS 98/184.

[28]Chagnaud v.FINA,CAS 95/141.

[29]Cullwick v.FZNA,CAS 96/149.详细案情见本书第八章案例五。

[30]Hilary A Findlay.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Sports:Rules of A Sport-Specific Arbitration Process as An Instrument of Policy Making.Marquette Sports Law Review,2005(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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