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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其第三部分第二、第三、第五章中,对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义务。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2010年3月16日和2011年7月8日,交易双方分别签订2份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卖方先后于2010年6月5日和2011年3月4日分别将这2份合同项下的货物,按约定时间先后运抵天津新港,并向买方办理了交接手续,买方实际上也分别收到了这2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后,对第1份合同项下的货款没有全部付清,尚拖欠货款600 221.43美元,对第2份合同项下的货款1 202 967.91美元则全部未付。卖方虽多次催交货款,买方仍拖欠未付,于是卖方遂依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作为被申请人的买方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事项,也未否认或提出答辩,且未正式派人参加庭审。后经仲裁庭开庭审理,裁决买方如数偿还其拖欠的货款,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承担全部仲裁费,以了结此案。

本案合同没有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但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故该《公约》适用于解决本案合同的争议。

《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主要义务。作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买方既然收取了约定的货物,就应该依约支付货款。被申请人没有依约付款,实属严重违约行为。

《公约》第78条还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

鉴于本案被申请人严重违约,故本案全部仲裁费也裁定由其承担,这不仅合情合理,也有利于维护买卖合同的严肃性。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买卖法的核心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其第三部分第二、第三、第五章中,对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卖方的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义务。

(一)交付货物

1.交货的时间

《公约》第33条规定,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1)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3)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交货的地点

《公约》第31条对交货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2)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二)移交单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单据的交付是卖方的重要义务,尤其在象征性交付条件下,卖方只要将象征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付给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通常卖方需要交付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品质检验证书、进出口许可证、领事签证、原产地证书等。

《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三)品质担保

品质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规格、包装、特征或适用等承担的义务。

《公约》第35条规定:(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公约》第36条还对卖方承担货物品质担保义务的时间作出了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四)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且任何第三方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公约》第41条和第42条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二、买方的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一)支付货款

《公约》第54条至第59条规定了买方支付价款的具体内容。

1.付款方法: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2.价格: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3.重量: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4.付款地点:(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5.付款时间:(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公约》第59条规定: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二)收取货物

《公约》第60条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2)接收货物。

课堂案例讨论

2011年5月,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电气设备。日本某公司在收到电气设备后,又将该批设备转卖给德国甲公司。德国甲公司在收到设备后即在德国国内进行销售。但同时,由于该批设备侵犯了德国国内乙公司有效的专利权而被起诉,法院判决德国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于是,德国甲公司向日本某公司追偿,而日本某公司又向我国某公司索赔。

讨论:我国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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