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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所进行的诉讼活动。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必须兼顾刑事诉讼,使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容相济,相得益彰。合法性是民事诉讼调解与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共同特点。

一、公平正义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

(一)公平正义的内涵

公平是指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和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正义是公正的义理,包含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⑴

1、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要求。胡**同志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体在交往、发展和享有权利和机会等方面的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主人翁精神不断发挥和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真正源泉,它从最真实、最普遍的意义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真正优越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公平正义的法律,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要有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公正的执法和司法是社会公平的一道重要屏障。好的法律要通过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体现公平正义的良法也只有在实施之后才能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最后实施者,也是社会关系和矛盾的最权威的调节裁判者,不仅负有打击各种罪犯的职责,而且司法活动与主体的权益和利益分配息息相关,执法和司法机关要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严格适用法律,真正公正执法、执法为民,构筑司法公正这道社会公正的坚固防线,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意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的特征。

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造成刑事、民事两种法律责任。从刑事责任看,对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民事责任看,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害,被告人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属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追究犯罪的程序,这种程序较民事诉讼严格的多。因此,解决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民事赔偿应放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而不能将犯罪问题放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解决。在把刑事诉讼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合并审理的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必然受到刑事诉讼程序的制约。

③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看仍然是民事诉讼。从实体法而言,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解决应依据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程序法而言,虽然附带民事诉讼从属于刑事诉讼,但其审理程序的许多方面仍可能使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为前提,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与完全意义上的民事调解是不完全相同的,它除具有民事诉讼调解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利于执行、利于缓和矛盾的特点外有其自身的鲜明特点。

(1)兼容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兼涵刑事、民事双重内容的特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离开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必须兼顾刑事诉讼,使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容相济,相得益彰。被告人赔付积极、主动,赔付多,其对行为危害的弥补和对被害人精神创伤的弥合程度就越大、越强,得到被害人谅解和法律宽恕的可能性就大,通过调解可以使二者在法律与情理上得到互补,能达到被告人服判、被害人息诉的良性效果。

(2)间接性。民事诉讼调解一般在原、被告之间直接进行,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了当庭调解外,通常不是直接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而是在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之间进行。但这种间接性,一方面为有效解决赔偿事宜提供了有利条件与可能;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绕开当事人,违背当事人意愿,侵害当事人利益的现象。

(3)合法性。合法性是民事诉讼调解与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共同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能撇开法律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以调解论定性、论量刑,更不能以调解替代刑事判决。

(4)局限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如案件性质、案件情节、当事人的能力与愿望、社会舆论及社情民意等。

(5)期待性。民事诉讼调解一般签字生效,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内容的实现应以刑事判决的生效为前提,赔偿的实际支付是期待性的,而不是即时性的。

(6)被告有利性。我国刑罚是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有悔罪表现的可得到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也是博得被害方的谅解和社会同情的基础。

(7)给付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损害赔偿的范围。被告人对损害赔偿案件承担民事责任只能是以物质或金钱的方式赔偿对方的损失,因此调解具有给付内容。

2.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意义。

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形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①在当前特定的历史时期,法院调解制度不仅不会被废除,而且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发挥作用。法院调解不仅在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和谐方面具有判决所不可替代的意义,在某些包含非现实性冲突因素的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软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而且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法院调解在某种意义上还起着沟通法律与社会、帮助法律与司法获得合法性的作用。②当前,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1)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司法调解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2)全面保护被害人利益、体现社会公平的需要。据统计,非调解方式解决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的赔偿数额能够实际履行的不到1%,被害人或其亲属的生活常常因犯罪而陷于困境。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3)改造、教育罪犯的需要。为了保证被告人安心改造,防止再犯,有必要加大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化解双方的仇恨和矛盾,有利于构建社会和谐。

(4)强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体现了审判的效率主题。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成功,特别是即时结清,一可使案件在一审中得到解决,二可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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