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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作品使用费,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支持了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被告支付作品使用费的主张,但对赔礼道歉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原告以信托的方式管理的仅为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在被告已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不应支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有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定合同,由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以信托的方式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音乐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使用了其中的音乐作品制作成了mp3制品,但没有向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使用费。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作品使用费,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

根据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但是,仅被授权管理著作财产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在为权利人主张著作财产权时能否要求侵权人承担针对人身权利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了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被告支付作品使用费的主张,但对赔礼道歉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原告以信托的方式管理的仅为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在被告已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不应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这一问题的判决。

分 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001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有一种观点,即一旦构成侵权,不论侵犯的是什么权,不论侵权的具体情况如何,侵权人均应承担上述责任,这是误解。应当明确,我国法律对侵权的民事责任虽然采取统一规定的形式,但是不同的民事责任方式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侵权行为具有对应性,侵犯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应承担财产性质的侵权责任;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应承担人身性质的民事责任。具体地说,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不仅适用于侵害财产,也适用于侵害身体和人格;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般而言,适用于侵害公民的人格权及法人名誉、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侵犯著作权的,如果仅侵犯著作财产权,一般承担的只能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仅侵犯著作人身权的,一般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但造成财产损失的,可同时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被告使用原告管理的作品,未支付使用费,侵犯的是财产权,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即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属于侵犯人身权的赔礼道歉的责任超出了被告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其次,原告只具有管理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等财产权的权利,没有维护著作权人人身权的权利,因此,即使本案被告的行为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原告也无权就此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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