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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彩电反倾销”案的特殊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美彩电反倾销”案的特殊性“中美彩电反倾销”案历时一年,2004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彩电对美国生产商构成损害,从而确定中国彩电在美国的倾销成立。因此,参与“中美彩电反倾销”案诉讼的两个劳工组织希望,“裁决能使美国公众充分认识到不公平的贸易策略给美国社会带来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一、“中美彩电反倾销”案的特殊性(12)

“中美彩电反倾销”案历时一年,2004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彩电对美国生产商构成损害,从而确定中国彩电在美国的倾销成立。于是,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数家大型彩电生产商征收最高达78%的反倾销税。根据中国方面的统计,这次彩电反倾销案将使中国相关企业遭受总价值约16亿美元的损失。

这一案件引起国人强烈的兴趣,其焦点基本集中于中国在WTO框架内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依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注释和补充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规定,中国在加入WTO之际,被确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13)这一称谓,成了国外竞争者针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武器和手段。为解决这一问题,“中美彩电反倾销”案刚刚尘埃落地,中国就开始同包括欧盟、美国等在内的主要的贸易伙伴展开磋商和论证。但是,论证的依据必须是“进口国的国内法”,而且“其国内法中还必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14)这无疑使进口国在论证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处于主导地位,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国际贸易的特征和目的,加之这些贸易伙伴对除贸易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因素的考虑,关于中国在WTO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仅仅是一次“论证秀”。

然而,这里还有些极其特别的问题需要给予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这就是“中美彩电反倾销”案的发起人及其所诉观点。

第一,在本案发起人当中,除了一个在美国产业界名不见经传的五河电子公司(Five Rivers Electronic Innovations)外,美国两大劳工组织的参与可谓与众不同。这两大劳工组织是电子劳工国际兄弟会(IBEW)及电子产品、家具和通讯国际工会(IEU-CWA),它们代表着美国生产彩电及其零部件的劳工,涉及人数超过17万人。这种情况,在美国的反倾销史上十分罕见,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反倾销史上更是绝无仅有。

第二,本案发起人在申诉中要求美国限制或者制裁中国彩电进口,目的是要保障美国劳工的就业权利或者工作权利。本案中,IEU-CWA认为,不公平的贸易进口与美国国内失去的市场份额以及美国国内的产业收益、利润和销售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从而使美国劳工的工作机会减少(job cuts);IBEW强调,反倾销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外国生产商和其他国家要依据规则进行贸易,而不是以损害其产业生存、增加失业人口在美国销售其产品;五河电子公司表示,不公平竞争的进口产品给美国生产商造成的压力,使其不得不降价以维持市场占有份额,而降价实际上做的是无用功;倾销可以严重损害或者摧毁一个整体企业,当美国企业主不公平地被迫与进口商竞争时,美国劳工就失业了。(15)依据上述观点,“工作机会减少”或者“劳工失业增加”,当然地侵害了劳工的“工作权(right to work)”;(16)倾销不仅与产业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而且也同劳工权益方面存在着因果联系。于是,IEU-CWA就认为,如果游戏规则对外国倾销商不利的话,美国劳工和生产商就能够参与并赢得这场竞争。(17)

当然,国际贸易摩擦或者贸易纠纷比较常见,但这一案件却甚为特殊。它不仅表明了中美之间贸易的基本特征,表明了解决中国在WTO框架内市场经济地位的迫切性,更为重要的是,它非常明确地涉及了贸易自由化中的劳工权益保护问题。

依据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进口产品造成该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劳工失业或者工资下降,并不是倾销成立的构成要件。但从实际来看,由于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产品倾销会使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商运营不利,继而影响其经济效益,进而劳工工资就会下降,劳工失业风险也会增加。劳工组织参与贸易诉讼就意味着劳工的集体权益遭到了某种贸易行为的侵害,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为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佐证。换句话说,劳工组织代表劳工集体参与贸易诉讼,特别是反倾销诉讼,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进口国国内劳工的相关权益。因此,参与“中美彩电反倾销”案诉讼的两个劳工组织希望,“裁决能使美国公众充分认识到不公平的贸易策略给美国社会带来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18)

根据本案发起人及其所诉观点,产品倾销与进口国国内劳工权益保护之间应该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当然,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因产品倾销造成的损害的确定,进口国应该考虑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等内容。由于产品生产成本中应该包含劳动力的价格或价值的支出成本,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出现“劳动力倾销”的论调或者“保护劳工权益”的呼声,也并不令人感到意外。但是,在严格法律意义上,产品倾销与“劳动力倾销”是否存在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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