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平等互惠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产生的必然结果。萨维尼的论述虽然针对的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但对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开展也是具有启发意义的。尽管互惠并不表明当事各方都会获得数量完全相等的利益,但至少表明当事国不会因任何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行动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

二、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al Reciprocity)是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能动性原则。平等互惠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产生的必然结果。国家平等和国家主权是密切相关的,由于国家是主权体,因而是平等的。(72)无论国际法对国家有哪些保护,这些保护应以平等的方式适用于每一个国家。各主权国在国际法律面前应得到充分平等尊重,包括法律上的地位平等和享受权利的平等。但是任何主权不是绝对的主权,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各国在坚持主权原则之下纷纷采用平等互惠原则,以促进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1779~1861)早在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就已经认为:“绝对主权原则要求本国法官只根据本国法律来判决案件,而不管与此相关的外国法的不同规定。然而这种规则无法在任何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找到。它之所以缺乏,是由于随着国际交往关系愈趋频繁活跃,人们会愈加坚信这种严格的规则并不适宜,故应代之以相反的原则。即世界各国和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各国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最好采取互惠原则,并坚持内外国人之间的平等原则。这一平等原则的充分发挥会使外国人在每一个特定国家都跟其本国国民一样,而且,对于存在法律冲突的案件,不管它是在哪个国家提起,其判决结果都应该一样。”(73)萨维尼的论述虽然针对的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但对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开展也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这项原则要求当事国在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中,首先应坚持平等自愿,包括参加或缔结有关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条约的主体资格的平等,从而以国际人格者享有有关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条约所确认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有关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条约的参加或缔结必须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非经一国同意,强迫服从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条约的行径都是对一国平等权的侵犯。其次,这项原则要求权利、义务的对等,无论是通过条约开展的合作还是通过互惠承诺进行的合作,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而不是片面的,一国不能谋求凌驾于另一国的特权和待遇。互惠意味着当事国双方都可以从合作中获取实际利益。但是一国不能只顾本国利益而要求另一国牺牲本国利益来为其服务。反之,一国也不能毫无原则地牺牲本国利益来迎合另一国。尽管互惠并不表明当事各方都会获得数量完全相等的利益,但至少表明当事国不会因任何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行动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最后,国家间在各种具体的民商事事务的安排上,应该本着平等互惠的精神协商处理,特别是在双方出现意见分歧时,要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进行。双方可以依据国际条约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的国内立法原则和精神,客观地阐明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达成共识,保障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关系的稳固发展,进而推动国家之间的关系朝着更为良好的方向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