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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必须符合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国内法。当买卖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相抵触的规定,本着法律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在履行合同和处理争议时,应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在国际贸易领域,影响力最大的当属多边国际条约,即由多个国家缔结的国际公约。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概括起来,有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

一、国内法(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有关法律)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必须符合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国内法。所谓国内法(Domestic 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按照我国法律,订立合同,包括涉外合同,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即使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也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由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当事人所在的国家不同,他们又都要遵守各自所在国的国内法,而不同的国家往往对同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相一致,因而一旦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就会产生究竟应适用哪国法律,即以哪国法律处理有争议的问题。为了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以利于正常的国际往来,通常采用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也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应当遵循的重要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经过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加以解释和编纂成文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它是人们从事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应当遵守的准则,也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它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只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某种惯例,该项惯例才具有强制性,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与法律相比,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可选择性、可变更性,能够弥补法律的不足,有利于解决进出口业务各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起到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正常进行的作用。

当买卖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相抵触的规定,本着法律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在履行合同和处理争议时,应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

当前国际贸易中影响很大和广泛使用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

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国际公约可划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又称“公约”)。在国际贸易领域,影响力最大的当属多边国际条约,即由多个国家缔结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对当事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支付协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海运、陆运、空运、工业产权、知识产权、仲裁等方面的协定或公约。其中,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是与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由序言和四个部分组成,共101条187款。截至2010年,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已有76个。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加入该公约成为成员国,并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保留。

(一)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款中的b项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司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也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完全同意a项的规定,但对于b项规定提出了保留,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按此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均有效力。公约的这一规定同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但是,我国《合同法》第10条已经不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此规定已经与《公约》第11条的规定相一致,我国对公约的这一保留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思考题

1.国际贸易实务与国际贸易理论、政策的关系如何? 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从事国际商务活动有何实际意义?

2.国际贸易的特点是什么?

3.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程序各包括哪些环节和内容?

4.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为什么要遵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5.了解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从事国际贸易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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