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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的程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书面程序欧洲法院的诉讼程序从原告或申诉者向该法院注册官递交申诉书开始。在欧洲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成员国和欧共体机构由指定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司法程序,如有必要,可聘用顾问或律师予以协助。欧洲法院很少运用正式的调查与初步调查程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欧洲法院的合议以法文来进行。欧洲法院的判决采用投票方式形成。判决书还在《欧洲法院报告》上正式公布。

四、欧洲法院的程序

欧洲法院的程序规则规定于两项法律文件之中:一个是《法院规约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Statute of the Court),另一个是《法院程序规则》(Rule of Procedure of the Court)。前者是《欧共体条约》的一个附件,后者是欧洲法院自行制订但经理事会全体一致通过的法律文件。考察这两个程序性文件并结合欧洲法院的实践,我们可以将其诉讼程序概括为如下四个阶段:(1)书面程序;(2)调查和初步审讯;(3)口头程序;(4)判决。

(一)书面程序

欧洲法院的诉讼程序从原告或申诉者向该法院注册官递交申诉书开始。欧洲法院没有规定统一的申诉书格式,但必须至少含有下列基本材料:(1)争端的主题;(2)申诉所基于的理由;(3)要求欧洲法院裁定的内容;(4)申诉所依赖的证据的性质。申诉书被确认为合格后,注册官将申诉书送达到被告,后者有一个月的时间来提交其辩护状。如果理由充分,法院院长可以推迟被告递交辩护状的日期。

欧洲法院通常将诉讼分为两大部分,即:诉讼的准入问题和诉讼的实质事项。诉讼的准入是一切关于申诉者的资格和欧洲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申诉者有无资格起诉欧共体机构的某一法律措施;诉讼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时限;对于申诉者请求的事项欧洲法院是否能给予(初步)裁决,等等。相应地,被告通常在其辩护状中也分两个部分:准入事项和实质事项。被告有可能首先就诉讼的准入问题提交反对的陈述,并请求欧洲法院先就诉讼的准入问题进行审议。即使被告不提出这一先决问题,欧洲法院也可以自行考虑诉讼的准入问题。毫无疑问,如果法院认为申诉者无诉讼资格或它自身对诉讼无管辖权,诉讼程序就不再继续。

在欧洲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成员国和欧共体机构由指定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司法程序,如有必要,可聘用顾问或律师予以协助。其他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则必须由持有在成员国的执业证件的律师代理。必须注意的是,成员国和欧共体机构即使不是诉讼的当事人,也随时都可以介入欧洲法院的诉讼程序。个人则不同,他们只能在有关案件的结果对其权益有影响的情况下才能享有这种介入权利。

起草申诉书所使用的语言一般被当作案件的语言。如果原告是成员国或个人,被告是欧共体机构,原告可以在欧盟的官方语言中任选一种。但是,如果被告是成员国(偶尔成员国的个人),语言的选择权属于被告。然而,无论当事人做何种选择,欧洲法院总是以法文作为其工作语言,其各种文件至少总是要译成法文供内部使用。

(二)调查或初步询查

有关的申诉状注册后,法院院长将案件分配给某一分庭具体受理,并从该分庭中指派一名法官做为案件的报告人(rapporteur)。与此同时,有关案件的所有材料分别发送到法院的所有法官,但只有指定的法官报告人和总顾问及其秘书们才真正对案件进行缜密的调查和研究。

接下来的程序性决定以法官报告人的初步报告为基础。在这一报告和总顾问的意见的指导下,法院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弄清事实问题,是否需要进一步取证,是否需要传唤证人,等等。这一系列程序性决定在法院合议庭的行政会议上进行。在这一阶段,法院也可以决定有关的案件是继续由原分庭受理,还是由法官全体审理。

调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1)请当事人亲自到场;(2)请当事人进一步提供文件与材料;(3)传唤证人到场并作证;(4)请专家作出有关的验证报告;(5)安排现场参观和考察。上述措施由法院指派分庭进行,或由法官报告人单独采取。这里的证人作证是调查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口头程序的环节。

欧洲法院很少运用正式的调查与初步调查程序。通常的作法是:法院在其行政会议上决定由报告人责成当事人或委员会书面或在口头听证会上回答法院事先提出的有关问题,或责成它们提供补充文件和材料。

(三)口头程序

当申诉状和辩护状交换和调查程序结束之后,法院院长就确定一个最早的方便日期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律师应至少提前三周得到出庭的通知。在听证会之前,法官报告人将其报告分发给出席听证会的各方人员。报告的内容主要是概括案件的事实和各当事人的主张与辩护。

在听证会上,主要由诉讼当事人的律师和代理人或顾问分别作出陈述和辩护。如有必要,还听取专家的报告和证人的证词。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通常允许每一方30分钟;如果是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分庭,每一方则只有15分钟。当事人双方发言后,法官和总顾问可以向当事人提出问题。在听证会结束时,总顾问通常宣布他将发表其咨询意见的日期。一旦总顾问宣读完咨询意见,口头程序即告结束。

(四)法院的判决

欧洲法院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原则——秘密合议(principle of secrecy of deliberations)。因此,只有法官才能进入合议庭,有关案件的总顾问和注册官均不得出席。这一原则也适用于翻译。所以,在合议之前,法官首先要解决采用的语言问题(采用每一个法官都能运用的语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欧洲法院的合议以法文来进行。秘密合议原则还产生另一个结果:法官的不同意见不能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出现。因此,对于案件的最终判决,外界无法知道有关判决是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还是只有多数法官赞成。

欧洲法院的判决采用投票方式形成。根据法院的程序规则。法院的投票按照法官资历和年龄的倒序原则(principle of reverse order)进行,即:先由年龄最小和资历最浅的法官投票,再依倒序排列,最后由年龄最大、资历最深的法官投票。正如谢尔摩斯(Schermers)所指出的,“这种倒序的投票是欧洲大陆法院的一个古老的司法习惯,其用意是防止年长和富有经验的法官的投票影响其较年轻的同事”。(78)

根据《欧洲法院规约议定书》的规定,欧洲法院的判决书应陈述其基于的理由并附上参与合议的法官的姓名。判决书由所有参与合议的法官签名,并由法院院长和注册官监证。判决书在公开的听证会上由法院院长或分庭庭长或法官报告人当场宣读。判决书还在《欧洲法院报告》上正式公布。自第一审法院成立之后,《欧洲法院报告》的格式有所改变:欧洲法院的判决书在案件的编号之前有一个字母“C”,在该《报告》的第一部分发表;而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则在案件编号之前有一个字母“T”,在《报告》的第二部分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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