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奥利地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

奥利地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题 奥利地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奥地利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立案审查程序、预审程序、庭审程序和判决等几个阶段。起诉状由原告直接送交给行政法院。在给行政法院呈送案卷资料的过程中,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行政当局可以要求某些文件或文件的某些部分不予查阅和复印。然而,如果执行会损害法定的公共利益,行政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作出中止执行的法庭命令。

第七题 奥利地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

奥地利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立案审查程序、预审程序、庭审程序(言词辩论程序)和判决等几个阶段。

一、起诉

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是其合法权利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或者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使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但特定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起行政诉讼。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教育局。依据奥地利宪法第81条(甲)第4款的规定,教育局委员会主管范围内的事项,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颁布指令,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这一规定,该指令涉及的教育局,可以根据教育局委员会的决议,提起行政诉讼。(我们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局委员会依然是一个行政机关,并不是以一个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如果某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行政诉讼结果的影响,也可以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作为行政法院,如果发现案件涉及第三人,即便在原告的诉状中没有列明,也必须通知他们参加到诉讼中来,以便使他们有机会维护其权利。

起诉状一般要求应当写明:

(1)案件争议的行政裁决;

(2)作出争议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

(3)案件的事实;

(4)主张的受到侵害的权利;

(5)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

(6)有关证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信息。

如果是行政不作为之诉或者是教育局依据宪法第81条所提起的诉讼,起诉状的内容要作相应的调整。

奥地利实行“律师签署”制度,即起诉状、重开案件申请书、恢复法律地位申请书,应当由律师签署,租税案件则由会计师签署。但有些案件则属例外,它们是:

(1)该起诉是由联邦政府、某州政府、有自己代理人的城市、基金组织、地方公共机关管理的或者由他们委托的人管理的机构提起的;

(2)该诉讼是涉及熟悉法律知识的在职或退休的公务人员雇佣合同法律事宜,或涉及联邦机关、某州政府、某城市或自治机构用人合同事宜。

起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方为有效。根据宪法第131条和第81a条第4款的规定,针对行政机关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是6周。在行政机关送达该行政裁决之前,如果行政相对人知道了行政裁决的内容,就可以视为已经送达并允许他提起诉讼。法定的起诉期限可以因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定情节而中断,法定中断情节结束后,起诉期限重新起算。比如,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则该申请人的起诉期间从任命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的通知送达给申请人之日起算;如果在诉讼期间内提出的法律援助请求被驳回,起诉期间从驳回请求裁定送达给申请人之日起算。

提起行政诉讼,必先穷尽行政救济程序,即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已经经过了行政诉愿程序和经过独立行政裁判庭处理。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包括独立行政裁判庭)违反法定义务,不作出行政裁决,在行政程序中有资格请求行政机关(包括独立行政裁判庭)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是请求行政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或起诉,行政法院不予受理。为了使行政机关尽快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法院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关于行政不作为之诉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提出:

(1)申请人已经在行政程序中,通过申请行政申诉或通过申请职权移转,向可以请求的最高行政机关提出过请求,但最高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予裁决;

(2)申请人在穷尽行政救济程序后,通过申诉或者通过申请职权移转,请求独立行政裁判庭裁决,但独立行政裁判庭在法定期限内未予裁决。

按照行政法院法第27条的规定,上述所言法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如果法律对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另有规定,就按该特别规定执行。

起诉状由原告直接送交给行政法院。起诉状及其附件要求附复印件。所提交的复印件份数应足够行政法院存档和送交给每位相关的当事人。如果附件比较多,还要求分开袋装呈交。

二、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及其制度保障

(一)委托代理

当事人可以在行政法院亲自参加诉讼,处理诉讼事宜,也可以聘请律师(但只能是律师)代理;对于涉及税收以及税务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聘请会计师为其代理人。联邦政府、州政府、基金会等可以由联邦律师协会办公室代理,也可以由能胜任该事务的联邦政府机构代理。只有在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政府机关自身没有参加诉讼时,联邦律师办公室或联邦内政部可以为非联邦政府的法律实体代理。在有代理人的情况下,代理人可以发表诉讼意见,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发表意见。这些因律师介入而产生的律师费用,由当事人自己负担,只有胜诉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支付文印费及言词辩论补偿费。

(二)档案查阅

当事人可以在行政法院查阅关涉他们诉讼的诉讼文件,也可以复印该文件。对于档案内已经有的为法院所搜集的文件材料,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复印。但行政法院的裁判底稿以及讨论案件和投票表决的会议记录不得查阅和复印,这一点和我国的制度相同。

当然,上述当事人的权利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受到限制。在给行政法院呈送案卷资料的过程中,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行政当局可以要求某些文件或文件的某些部分不予查阅和复印。如果主审法官认为该要求过于严格,他有权应当就该疑问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合议庭讨论决定。然而,如果行政法院认为行政当局根据可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权力排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查阅该文件或该文件的某些部分,未经该行政当局同意,行政法院不得允许当事人查阅或复制该文件或该文件的某些部分。

(三)中止执行的申请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必然地可以使原行政裁决中止执行,也就是说,提起行政诉讼行为本身不具有中止执行效力或者所谓的“悬置效力”。然而,如果执行会损害法定的公共利益,行政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作出中止执行的法庭命令。尤其是,考虑到政府给第三人颁发的许可,可能会给申请人造成不当的或难以弥补的损失时,更是这样。从这个角度讲,请求法院命令原行政裁决的中止执行也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如果原行政裁决的执行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申请中止执行的理由只需向法院陈述就可以了,行政法院可以借此理由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上述决定,一旦作出即应送达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效力:行政机关应停止执行,许可证持有人也不得实施所许可的行为。

中止执行的法院命令,在情势发生显著变化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重新考虑并予以变更。

(四)回避

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相应地,依法回避就是法院法官的义务。根据行政法院法第31条的规定,在可能导致偏见发生时,法官和书记员应自行回避,退出以前的职位。当事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回避申请:

1.如果案件涉及他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和姻亲、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或者配偶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

2.案件的当事人是养父母、养子女,或是涉案的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与其有监护关系;

3.法官或书记员是该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被任命为该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法官或书记员如果在该案进入行政诉讼之前就涉足该案;

5.其他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

上述情形当然也是法官和书记员自行回避的法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回避,最迟应在庭审开始前提出。如果回避申请是根据“其他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提出的,就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关于回避申请的审查与决定权属于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合议庭在讨论时被质疑的法官和书记员不得参加。如果合议庭的表决意见持平,根据审判长的意见决定。如果审判长或合议庭的数名成员受到质疑,以致审议人数不足3人,院长应当将审议回避申请的事宜分配给其他合议庭来处理。如果回避申请的理由成立,院长应当任命替补成员参加合议庭审理该案。

三、受案、撤诉与驳回起诉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诉讼案件,在经过不公开的讯问后,如果认为起诉是与法律问题无关的,都可以宣布起诉是与法律问题无关的并停止诉讼。

撤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主动撤回诉讼;另一种为“拟制”撤诉。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如果原告撤诉,法院都可以根据其申请而停止诉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奥地利虽然属于大陆法系,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在行政诉讼中,判例有着特殊的法律约束力。如果起诉状中所依据的法律观点与行政法院的判例相矛盾,主审法官在审判长的同意下可以要求原告在给定的期限内参考行政法院相关判例或命令对起诉状进行修改和补充,说明他认为行政法院判例的法律意见不正确的理由。如果逾期不做补正说明,就会被按撤诉处理。

如果起诉是针对独立行政裁判庭的裁决提起的,或者是针对联邦采购局(The Federal Procurement Authority)的裁决提起的,而独立行政裁判庭的裁决和联邦采购局的裁决涉及的问题不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尤其是,当起诉偏离了行政法院以前的惯例,或者行政法院对该问题尚没有以一贯之地处理过,则行政法院可以通过命令的方式将该起诉予以驳回。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如果行政罚款不超过750欧元,行政法院也可以按照这一程序处理。

在超过诉讼期限,行政法院无管辖权等情况下,行政法院也可以直接以命令的方式驳回诉讼,而不需要经过其他程序。即便是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期限,行政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但因为诉状存在瑕疵,即存在与行政法院判例相抵触以外的其他情形,法院要求原告修改诉状,但在给定的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对诉状进行修补,或者超过修补期限修补,行政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驳回起诉。奥地利行政法院法对诉状修补的规定,比较宽松。只要符合修正的要求,原告修正诉状可以自由进行,甚至可以废弃原来的诉状提交一份新的。裁定驳回起诉的命令可以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作出。

四、预审程序

预审程序是正式庭审程序的准备阶段。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进入预审程序,有两类案件可不经预审程序而予以处理:第一,如果诉状中没有写明违法的具体内容,可因其无审理价值,不必进一步审理,直接裁定驳回;第二,如果诉争的行政裁决中已经表明诉状所声明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而且无第三人参加诉讼或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法院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明该违法行为不存在的证据及理由,该行政裁决可不经进一步庭审而被宣布无效或撤销。除此两类情形,其他任何适于听证的案件,都应当及时做好准备,安排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预审程序的首要工作是送达起诉状和通知答辩,即将正式的诉状复印件以及作为证据出示的文件送达给相应的行政机关和涉案的第三人;在给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第三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应当在文书中明确要求他们在8周内作出书面答辩。同时应通知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交在行政程序阶段建立的档案。

对于行政不作为之诉,在送达起诉状时,奥地利行政法院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应通知相应的行政机关最长在3个月内作出行政决定并将该行政裁决的副本提交给行政法院,或者向行政法院说明其没有作出行政决定的行为不违法的理由。如果行政机关由于提供涉案事实证据方面的原因不能在该期限内作出裁决,行政法院可以将该期限延长一次。如果在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启动之前,行政裁决已经作出,则进一步的诉讼程序可以予以终止。

如果在一个涉及联邦行政事务的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不是联邦政府大臣,或者在一个涉及州政府行政事务的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不是州政府,行政法院在送达前述诉讼文书的同时,给联邦政府负责的大臣和州政府也要送达一份,并通知他们提出答辩的期限。

在接到被告人和第三人的答辩状后,行政法院要及时地将答辩状及其附件送给原告。行政法院法规定,在任何案件中,最迟在送达庭审通知的同时要将答辩状送达给原告。

如果在行政程序的案卷中,反映出争讼的行政裁决所依据的法律见解与行政法院以前的判决相矛盾,但在行政裁决、答辩状中没有就其认为该行政法院判例错误的理由进行说明的,行政法院的主审法官可以就该判例和决定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和涉案第三人在给定的合理期限内另行提交说明理由书。

对于行政不作为之诉,如果被告行政机关作出了书面答辩,行政法院应将答辩状送达原告,通知原告最长在6周内对行政机关的答辩作出反答辩。如果原告在该期限内未予答辩,将视为撤诉。原告适时作出反答辩的,反答辩状应送达给相应的被告和涉案的第三人。对于行政不作为之诉,行政法院有权力安排必要的调查程序对涉案的事实进行调查。

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尚未送达行政裁决之前就提起行政诉讼,而把关于行政裁决违法的理由陈述保留到了诉后基本程序中,行政法院应当先将包括附件在内的起诉状送达给被告,并通知原告可以到被告处查阅和复印有关文档。同时要求原告最长在6周内就行政裁决违法的理由予以补正;如果原告逾期不补,则按撤诉处理。如果原告在正当期限内就诉讼理由予以补正的,诉讼程序就正常进行。

行政法院还可以要求当事人在适当的期限内就案件作进一步的书面陈述和答辩,当事人也有权利主动地就案件作进一步的书面陈述和答辩。

为了便捷诉讼,行政法院法第38a条规定,对于奥地利宪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的“在上诉程序结束后,声称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如果案件数量大,或者有理由认为大量的此类案件将会发生,行政法院可以发布处理此类案件的法院规则,法院规则应包括:

(1)该程序可适用的法律规定;

(2)基于该法律规定拟解决的法律问题;

(2)行政法院审理的案件种类。

法院规则中可引用的法律包括依宪法批准的国际条约,修订法律的条约。法院规则可通过联邦和州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公布,联邦和州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有义务立即公布行政法院的法院规则。

五、庭审程序(言词辩论程序)

庭审程序又称言词辩论程序,指审前准备程序结束后,在法定情形下,由行政法院主持,在各方当事人参与下,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公开辩论的程序。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进入庭审程序,按照行政法院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仅在下列情况下进行言词辩论审理:

(1)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申请的;

(2)被告或其他诉讼参加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申请的;

(3)主审法官或审判长认为必要的;

(4)合议庭裁定举行的。

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在下列情况下,都不举行庭审程序:

(1)经过不公开的询问,行政法院依据行政法院法第33条的规定认为申诉与法律问题无关而裁决终止诉讼,或者依据第34条规定认为起诉超过起诉期间、抵触既判力、欠缺正当起诉权或法院显然没有管辖权而应当驳回诉讼的;

(2)因行政机关没有管辖权的;

(3)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规定,按照以前的判决判断应当撤销的;

(4)行政裁决内容违法,按照以前的判决判断应当撤销的;

(5)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第三人没有提交答辩状,行政裁决因此被撤销的;

(6)从诉状及行政机关的卷宗可以得知,言词辩论对更进一步了解诉讼事实没有帮助,而且不举行公开听证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项不相抵触的。

如果案件已经在5人庭举行了庭审程序,但根据行政法院法第13条的规定,增加了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大合议庭时,只有在大合议庭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重新举行庭审程序。

庭审的召开由审判长决定。庭审程序进行前,应当通知所有的当事人出席。当然,如果某一当事人拒不出席庭审程序,也不影响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合议庭成员必须参加庭审。庭审程序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出于道德、人格尊严或者公共秩序的考虑,合议庭可决定不公开进行。庭审不公开进行时,当事人各方有权利要求3名至亲参加诉讼。

庭审程序由审判长支持,并负责庭审程序的维持。首先由主审法官报告,然后由审判长依职权指挥讨论,尽量使所有争议的问题能够得到详尽讨论。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

对于庭审指令的不同意见,以及在庭审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按照法院规则以法院令进行裁决。庭审中,必须制作庭审笔录,庭审笔录应当包括合议庭成员的姓名、笔录制作人的姓名、当事人及其顾问的姓名、庭审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当事人的主要观点,最后审判长和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庭审只有在具备特别重要的理由时,才可以延期;在庭审过程中,庭审的延期由合议庭决定,其他情况下,由审判长决定。

六、审理与判决

根据行政法院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行政裁决不是因为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违法,行政法院就应当以行政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对系争行政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审查的范围应当局限于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上诉的范围或者在行政诉讼中主张的范围内。因此,行政法院采取的是法律审。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法院必须对所有的案件作出判决。除了对于行政不作为之诉,对于其他诉讼,行政法院要么以原告理由不足驳回起诉,要么撤销系争的行政裁决。下列情况下,系争行政裁决可以被撤销。

1.行政裁决的内容违法;

2.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没有管辖权;

3.行政裁决的程序违法,主要为:

(1)行政机关主张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卷宗中的记载相矛盾;

(2)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必要予以修正;

(3)行政机关没有考虑程序规则,而如果这些程序规则得到遵守的话,它们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行政决定。

一旦行政裁决被撤销,案件恢复到初始状态,就如同该行政裁决不曾作出一样。

对于行政不作为之诉,行政法院可以首先就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要求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在给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8周)根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见解作出行政裁决。如果行政机关不服从行政法院的命令,行政法院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和案件属性,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院可以站在行政机关的立场上,对案件行使裁量权。当然,要求行政机关在给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并不是必经的程序,行政法院也可以径直判决。

判决作出后,要以奥地利共和国的名义公开宣判和发布。判决要说明理由,如果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根据行政法院以前的判决是清楚的,在判决中作一说明就足够了。判决书的原件由审判长和卷宗保管人签名,判决书的复印件应经核对与原件保持一致。如果各方当事人都出席了庭审程序,一般情况下,审判长应当立即宣读判决,包括判决的主要理由。如果有些当事人在宣读判决前离开法庭,或者对于案件的讨论要延期举行,判决就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分别送达相关当事人。当然,在当事人在场且口头宣读判决的情况下,也应当给当事人送达书面的判决文书。对于判决书中明显的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打印错误、计算错误或者其他错误,行政法院可以随时以职权予以纠正。与个人隐私有关的资料(比如个人状况、家庭生活、课税资料等),在保护当事人正当利益的所必需程度内及在不影响对于判决的理解的前提下,在判决中可以不予写入。此类问题,由合议庭来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