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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审理体育诉讼的一些基本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欧洲法院受理的涉及体育争议的诉讼主要有两类,即或者是某成员国国内法院提出的要求作出先决裁定的请求,或者是某一当事人不服欧盟委员会就有关争议问题所作的决定而向欧洲法院提起的上诉请求。

三、欧洲法院审理体育诉讼的一些基本问题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前第177条)规定,法院有权对涉及以下事项的诉讼适用先决裁定程序:(1)关于本条约的解释;(2)关于共同体各机构所作决议的效力和解释:(3)对根据理事会的决定而成立的各机构的规则的解释,但条件是上述规则应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当涉及上述事项的争议在某一成员国的国内法院提出时,如果该法院认为其自己所要作的判决取决于对此项争议所作的裁决时,该法院应请求欧洲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决。当这样的争议在成员国国内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提出,但依据国内法却不能使该争议得到司法方面的救济时,该法院有义务将该案件提及欧洲法院审理。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成员国国内法院对《欧共体条约》的适用产生疑问,应当将有关的问题提交欧洲法院审理,这也就是所谓的先决问题,但欧洲法院通常不对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管辖。待欧洲法院就条约的解释或者适用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作出裁决后,争议实体问题的解决还要依靠成员国法院,所以欧洲法院提供的仅仅是官方的意见,其所作的裁决并不能最终解决发生争议的问题。尽管如此,欧洲法院对于强加的罚金、损害赔偿的救济金、强制性的救济以及类似的处罚没有初审管辖权,但其可以审查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规定作出的罚金裁定,并且可以取消、减少或者增加罚金的数额。[5]

当有关的争议产生于私诉程序时,欧盟成员国法院有义务适用欧盟法的规定,尤其是《欧共体条约》中涉及竞争或者反垄断争议的第81条和第82条,涉及自由流动以及国籍歧视的基本权利争议,以及其他的问题。[6]如果有关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欧盟法律和成员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就有可能会出现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与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院同时审理一件争议的情形,只不过成员国法院的管辖权应限制在私诉程序方面。

另外,《欧共体条约》第230条(前第173条)第一段规定,法院应对理事会和委员会的除建议和意见以外的各项决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各成员国、理事会或委员会提起的关于某些决定因无权管辖、因违反基本形式要求、因违反本条约或违反本条约的任何实施规则,或者因权力使用不当而应该予以撤销的诉讼,法院有权作出决定。第二段规则指出,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在同等条件下,针对以其本身作为对象的决定和针对表面上虽然采取规则形式或表面上虽然以他人作为对象但实际上却直接地和个别地涉及其自身利益的决定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欧洲法院受理的涉及体育争议的诉讼主要有两类,即或者是某成员国国内法院提出的要求作出先决裁定的请求,或者是某一当事人不服欧盟委员会就有关争议问题所作的决定而向欧洲法院提起的上诉请求。

总之,从欧盟与体育运动之间的发展关系可以看出,自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涉足体育运动争议,欧洲的主要机构已经制定了许多涉及体育运动问题的法律性文件,欧洲法院也处理了一些涉及纯粹性体育问题的争议。笔者相信,鉴于体育运动的欧盟化、产业化以及商业化的发展,涉及体育运动问题的争议仍然并将继续成为欧洲法院受理的主要争议,不管其涉及的体育运动争议是纯粹的体育运动性质还是商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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