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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权威与效力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权威与效力欧洲法院作出的裁决在各成员国的法律秩序中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就当事成员国法院而言,既然它决定将有关事项提请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它理应受初步裁决的约束,因为其决定本身意味着它准备依照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对有关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最终的判决。所以,所有的成员国法院应依照欧洲法院的判例来判决涉及欧盟法的案件。

第五节 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权威与效力

欧洲法院作出的裁决在各成员国的法律秩序中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其权威性如何?对于这些涉及欧盟法律和司法的深层次问题,欧盟的基本条约并没有作出明文的规定,仍然是欧洲法院自身通过其大量的判例法逐步澄清的。

就当事成员国法院而言,既然它决定将有关事项提请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它理应受初步裁决的约束,因为其决定本身意味着它准备依照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对有关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最终的判决。但是,欧洲法院就欧共体法的解释所作出的初步裁决对于在其他诉讼中产生的类似或相同问题并不具有既判案件或已决事项不再理(res judicata)的效力。这就意味着欧洲法院对于那些将它曾经裁决过而被再次提交的问题并不当然拒绝受理(当然,它可以酌情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尽管作出请求的国内法院可以撤回其请求。关键的问题是,后来遇到相同或类似欧共体法问题的国内法院是否必须遵行欧洲法院过去已经作出的初步裁决。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其法律依据仍然是《欧共体条约》第10条。该条从整体上规定各成员国应从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个方面保证《欧共体条约》各项宗旨的实现。既然各级法院是成员国机器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欧共体条约》为成员国规定的义务自然也是其法院的义务。而欧洲法院是欧盟为实现其宗旨的司法保证机构,它通过行使初步裁决权来保证欧盟法律在各成员国的“三个统一”(即统一解释、统一实施、统一效力)。所以,所有的成员国法院应依照欧洲法院的判例来判决涉及欧盟法的案件。

从成员国方面来看,英国作为判例法的起源地和代表,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最为鲜明。根据英国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第3(1)节的规定,欧共体法问题,如果没有被提交到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必须依照欧洲法院相关裁决中确立的原则予以判决。可见,英国已经将欧洲法院的裁决融合到本国具有约束力的司法判例体系之中。

关于欧洲法院与其他成员国法院(即非请求初步裁决的当事法院)的关系问题,欧洲法院曾在有关欧共体机构立法的效力的初步裁决中作出了明确的阐释。欧洲法院指出,严格地说来,虽然它对于欧盟第二级法的效力作出的裁决不具有对所有法院的约束力,但是此等裁决是任何其他成员国法院将有关第二级法视为无效的充分理由。(15)对于已经被欧洲法院宣布为无效的欧盟机构的立法,如果成员国据此制定了相关的实施规定,有关的成员国法院不得适用该国内法规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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