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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仅我国与匈牙利司法协助条约无此明确规定。同理,假设有一当事人持我国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匈牙利法院承认与执行,且匈牙利法院书面同意承认与执行,这时,我国法院的该判决是否与匈牙利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呢?亦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执行。换言之,凡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效力

从当事人的角度看,提出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裁决的申请,目的就是要使该裁决在承认(或执行)国具有法律效力,以保障其权益。下面从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两个方面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一)国际条约

我国与立陶宛司法协助条约的第20条“承认与执行的效力”规定,“缔约一方作出的裁决经缔约另一方法院承认或执行,即应当与缔约另一方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与我国签署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有此类规定的国家是:阿根廷、突尼斯、老挝、越南、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洛哥、塞浦路斯、希腊、保加尼亚、埃及、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古巴、乌克兰、土耳其、俄罗斯、西班牙、意大利、罗马尼亚、蒙古、波兰、法国。仅我国与匈牙利司法协助条约无此明确规定。但是,该国际条约第20条“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方式”第1款规定:“缔约双方的法院根据本国的法律承认与执行裁决。”据此,假设有一当事人持匈牙利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且我国法院已裁定承认与执行,这时,匈牙利法院的该判决是否与我国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效力呢?回答只能是肯定的。同理,假设有一当事人持我国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匈牙利法院承认与执行,且匈牙利法院书面同意承认与执行,这时,我国法院的该判决是否与匈牙利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呢?回答亦只能是肯定的。可见,中匈(牙利)双边条约虽然对已承认与执行的域外裁决的效力无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有关的条款规定中可推论:正如中国签署的其他25个条约一样,在中匈(牙利)条约中,双方均承认对方法院裁决的法律效力,只要对方法院裁决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国内立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从执行角度看,这就是执行依据的法律规定。在这里,一个基本的规定就是,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亦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例如尚处于上诉期内的一审判决)不得执行。换言之,凡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把我国国内立法与上列国际条约的规定对照后可以清楚地看到,二者规定是相互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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