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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裁决程序的改革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避免这些连带的负面后果,近些年来,欧盟内部刮起了一股初步裁决程序的改革之风。为了缩短初步裁决程序,最好的办法是成员国放弃以本国语言接受欧洲法院文件的权利,从而减少甚至消除翻译工作带来的延误。其实,并不一定所有的初步裁决案件都必须经过口头程序,如有关当事方没有请求举行听证或欧洲法院认为取消口头程序不影响有关裁决的作出。

第六节 初步裁决程序的改革问题

如前所述,作为规范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之间关系的初步裁决程序,为保证欧盟法律在各成员国的统一解释、统一实施和统一效力,为推动欧盟法律体系的发展,从而促进欧盟一体化进程,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迄今为止,在欧洲法院受理的各种案件中,初步裁决案件数量最大。据有关资料统计,欧洲法院每年要受理250多件初步裁决案,每年作出初步裁决100多件,尽管成员国之间请求率差别较大,例如,德国、荷兰、比利时的法院请求初步裁决的比例最高,英国的法院的此等请求似乎最少。(17)

欧洲法院受理的初步裁决案件数量之所以多,有多方面的因素。首先,从欧盟整个法律体系来看,由于它在国际法律秩序中自成一类,其演进性的特点尤为突出,这就为欧洲法院施展初步裁决的“才华”创造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其次,从欧洲法院自身来看,它从一开始就不失时机地通过《欧共体条约》赋予的初步裁决权来树立自己在欧盟法律解释和判例造法方面的权威,并逐步得到成员国法院的信赖。从各成员国法院的角度来看,欧盟法律是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法律的适用上面临的新挑战。为了司法公正,为了保护当事人依照欧盟法享有的权益,为了不使其司法活动构成其本国对欧盟基本条约义务的违反,成员国法院或法庭不得不经常性地利用第234条规定的初步裁决程序,更何况特定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负有向欧洲法院提交初步裁决的义务。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如下两个因素决定了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案件势必有日益增多的趋势。首先,欧盟成员国的不断扩大必然会导致初步裁决案件的增多,因为有越来越多的国内法院会面临欧盟法律的解释和效力问题,有越来越多的个人会在成员国法院援引欧盟法律来为自己的权益主张作辩护。其次,欧盟一体化领域的扩展与深化必然会使初步裁决案件增长,因为一体化的纵横发展意味着欧盟的立法数量的上升,从而就会增加对新法的解释和有关效力问题。如此发展趋向势必造成欧洲法院不堪重负,延缓初步裁决的时间,并连带滞缓成员国法院的最终判决。其结果势必使欧洲法院失信于各成员国法院,过去通过初步裁决程序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有可能又反过来被该程序所破坏。为避免这些连带的负面后果,近些年来,欧盟内部刮起了一股初步裁决程序的改革之风。这些改革建议主要有:(18)

1.赋予欧洲法院拒绝初步裁决请求的更大权力。欧洲法院在其实践中对于如下一些类型的初步裁决请求曾经采取了拒绝的态度:(1)不涉及欧共体法的请求;(2)臆想或人为设立的案件而产生的请求;(3)作出请求的国内法院没有完全履行其职责,如请求的问题不清晰或没有对有关问题提供足够的背景材料;(4)请求的问题明显地与主要诉讼无关(在提出一系列问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只有一些问题相关,欧洲法院只选择这些相关问题予以作答);(5)请求的问题与欧洲法院先前作出的初步裁决的问题相同。要减轻欧洲法院日益增长的案件压力,同时保证初步裁决的及时作出,有人建议,应该赋予欧洲法院拒绝管辖的一般酌处权。但是,也有人反对给予欧洲法院一般性的拒绝管辖权,因为过多地拒绝初步裁决请求会损害第234条初步裁决程序的根本效果。事实上,如果国内法院认为有关的欧盟法律问题对其判决至关重要,欧洲法院不应以任何其他理由为借口拒绝请求。

2.鼓励国内法院在不提交初步裁决的情况下更多地决定欧盟法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欧盟的早期(或在欧共体时代),需要更多地鼓励成员国法院就案件中涉及的欧共体法问题提交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然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欧洲法院的判例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各成员国法院和法律工作者已经比较熟悉欧共体法问题(诚然,新成员国的法院和法官除外)。现在的问题不是欧洲法院缺少初步裁决案件,而是这类案件负荷过重。因此,鼓励成员国法院自行决定欧盟法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尤其是在下列情况下:(1)有关问题在欧洲法院以前的初步裁决中已经涉及;(2)有关原则在欧洲法院的裁决中已经确立,而有关的问题恰好涉及将此等原则适用于特定案件的事实;(3)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请求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在时间和费用等方面不可取。

3.改进成员国法院所作出的初步裁决请求。如果有关初步裁决的请求书制作不好,就会使欧洲法院更加费时费力。因此,应该对当事法院的初步裁决请求,包括初步裁决程序中介入方的意见,明确规定一些如下一些基本要求:(1)有关问题的范围和性质;(2)有关问题的事实背景;(3)有关问题的法律背景;(4)有关欧盟法律与有关案件的利害关系。

4.改进语言与翻译。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的多样性决定了欧盟包括司法文书在内的法律文件的多样性。这种语言上的多样性必然造成司法文书的翻译相当费时和费力,而费时和费力的翻译是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程序延误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一项初步裁决请求在欧洲法院登记后,欧洲法院就要邀请案件的当事方和可能的介入方(如欧盟委员会、理事会、欧洲议会、成员国政府)提交书面陈述或意见;当所有的书面意见递交到欧洲法院之后,这些书面文件必须进行翻译,然后传送到当事方和成员国。结果,从案件注册到书面程序的完成,再到所有当事方和相关利益方收到对方的意见,前后至少要花费6个月的时间。为了缩短初步裁决程序,最好的办法是成员国放弃以本国语言接受欧洲法院文件的权利,从而减少甚至消除翻译工作带来的延误。但是,这似乎不太现实。因此,可行的途径似乎为:(1)严格控制初步裁决请求的篇幅;(2)避免辩护词重复初步裁决请求中的一些内容;(3)加强翻译力量,提高翻译速度和效率。

5.取消初步裁决程序中的口头程序。根据《欧洲法院规约》第18条的规定,欧洲法院的程序由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个阶段构成。其实,并不一定所有的初步裁决案件都必须经过口头程序,如有关当事方没有请求举行听证或欧洲法院认为取消口头程序不影响有关裁决的作出。

6.引入“快车道”(a fast track)。所谓“快车道”,是指对于一些重要初步裁决案件采用特殊程序或优先程序。实际上,根据《欧洲法院程序规则》第55(2)条的规定,欧洲法院院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命令优先审理特定的案件。适用于“快车道”的初步裁决请求至少应包括:(1)有关欧盟法律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的事项;(2)需要欧洲法院确立判例原则或填补立法真空的事项;(3)涉及案件当事人(特别是个人)重大权益的事项;(4)新加入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院或法庭请求的事项。

【注释】

(1)See Paul Craig and Grainne de Burca,EC Law:Text,Cases,and Materials,Clarendon Press,1996,p.398.

(2)See Mancini and Keeling,From CIFIT to ERT:the Constitutional Challenge Facing the European Court,11 Yearbook of European Law,1991,pp.1-3.

(3)See Jo Shaw,Law of the European Union,second edition,Macmillan Law Masters,1996,p.244.

(4)参见《欧洲联盟条约》第35条(原K.7条)。

(5)See Case 61/65 Vaassen[1966]ECR 261.

(6)See Case 103/81 Nordsee v.Reederei Mond[1982]ECR 1095.

(7)See Case 246/80 Broeckmeulen v Huisart Registrate Commissie[1981]ECR 2311.

(8)See Jo Shaw,Law of the European Union,second edition,Macmillan Law Masters,1996,p.238.

(9)See Jo Shaw,Law of the European Union,second edition,Macmillan Law Masters,1996,p.241.

(10)See Case 6/64 Costa v.ENEL[1964]ECR 582.

(11)See 107/76 Hoffmann-La-Roche v.Centrafarm[1977]ECR 957,973.

(12)See Case 28-30/62 Da Costa en Schaake NV[1963]ECR 31.

(13)See Case 66/80 International Chemical Corporation v.Amminstrazione delle Finanze dello Stato[1981]ECR 1191.

(14)See Case 283/81 CILFIT[1982]ECR 3415.

(15)See Case 66/80 International Chemical Corporation v.Amministrazione delle Finanze dello Stato[1980]ECR 1191,1216.

(16)See Case 162/82 Cousin[1983]ECR 1101.

(17)See Jo Shaw,Law of the European Union,second edition,Macmillan Law Masters,1996,p.247.

(18)See The Brit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The Role and Future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Report by Members of the EC Section of the British Institute’s Advisory Board chaired by the Rt.Hon.The Lord Slynn of Hadley,1996,pp.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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