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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效力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之一。

第五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法院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法院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因人民法院是否制作调解书而不同。

(一)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据此,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96条和第97条的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另据《法院调解工作规定》第15条的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第14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1.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在某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第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直接生效的

《法院调解工作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也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二、法院调解的效力

法院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结束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而终结,人民法院不得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2.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得到确认,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3.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生效后,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审理解决。

4.不得提出上诉

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了上诉权。因此,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能提起上诉。

5.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法院调解工作规定》第19条的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本章小结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法院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自愿原则,是指调解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方面内容。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直接生效的,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案的,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思考题

1.试述法院调解的原则。

2.法院调解的效力如何?

3.哪些案件无需制作调解书?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及问题: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现调解书的内容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延伸阅读

1.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英)迈克尔·努尼著:《法律调解之道》,杨利华、于丽英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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