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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法院请求初步裁决的义务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成员国法院请求初步裁决的义务依据第234条的规定,凡是依照国内法当事人对其判决不再有司法救济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如果遇到欧共体法问题,负有义务将有关事项提交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不过,迄今还没有一个成员国作为被告的案件完全是以该成员国法院没有履行提交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义务为诉因的。

二、成员国法院请求初步裁决的义务

依据第234(3)条的规定,凡是依照国内法当事人对其判决不再有司法救济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如果遇到欧共体法问题,负有义务将有关事项提交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然而,对于此等义务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抽象说(abstract theory)或结构说(organic theory)和具体情况说(concrete or specific theory)。(9)根据抽象说,在成员国的司法梯级体系中,只有最高一级的法院或法庭(如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英国的贵族院、爱尔兰的最高法院等)才有义务将有关事项提交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因当事人对其判决从来就没有上诉的机会。具体情况说认为,应该根据法院或法庭在具体案件中管辖权的性质来判断其是否负有提交初步裁决的义务。根据这一理论,即使成员国司法体系中的下级机关甚至初审机关,如果它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是排他性的或是终局性的或当事人对其判决不再有司法补救可利用,同样负有义务将有关事项提交欧洲法院初步裁决。从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它似乎支持具体情况说。例如,在著名的“科斯塔案”(10)中,提请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是意大利米兰的一个地方司法执行官,该司法执行官对特定的小案件的裁决是终局性的。所以,欧洲法院在其初步裁决中认为:“……根据措辞(意指《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笔者注),其判决没有司法救济的国内法院,如像本案,必须将有关事项提交到本法院。”

虽然原则上具有终局裁决权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负有提交初步裁决的义务,但是欧洲法院的实践同时表明有下列三种情况的例外(尽管仍然有请求裁决的酌处权利):

第一,在中间诉讼程序(interlocutory proceedings)中,有关法院或法庭没有提交初步裁决的义务,前提是有关法律问题的裁决在主诉程序(main proceedings)中隶属于审查。为此,欧洲法院曾经明确指出:《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第3款“必须被解释为不要求一国内法院或法庭将解释问题提交本法院……如果此等问题是为发布临时命令(interim order)的中间诉讼程序中引起的,即使在那些程序中所作出的裁决没有可利用的司法补救,前提是每一当事方对于有关案件的实质问题都被赋予提出诉讼程序或要求提出诉讼的权利,而且在这种诉讼程序期间有关临时决定的问题可以在即决程序(summary proceedings)中复查并可以成为依据第177条提交到本法院的事项”。(11)

第二,如果欧洲法院就有关类似的问题先前已经作出过初步裁决,当事法院(尽管其判决是终局性的)没有再次提交请求的义务。在20世纪60年代初的一个案件中,欧洲法院曾经援引其先前对一个类似问题的裁决来否定后来的初步裁决的必要性。(12)欧洲法院还以先前曾经裁定欧盟一机构的某项立法无效为由免除另一成员国法院对该项立法问题再次提交初步裁决的义务,因为该法院只需以无效的方式来对待该项立法就足够了。(13)

第三,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确理论(acte clair)可以免除成员国法院提交初步裁决的义务。这种理论在欧盟法律秩序形成的早期一直被法国的一些法院或法庭所提倡。这些法院认为,如果欧盟的某项法律的规定十分明确,就不需要再作解释,只需要适用;既然“适用”事项根据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职能分立原则属于国内法院的职责,就不存在就法律解释事项提交初步裁决的问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欧洲法院对此种理论的立场不太明朗,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最终接受。(14)

第四,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拥有终局裁决权的成员国法院不履行请求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义务,而有关未决的欧共体法问题是解决有关案件的关键所在,该法院的不作为必然构成该成员国对《欧共体条约》义务的背离,从而可能成为依据《欧共体条约》第226条起诉该成员国的事项(参见本书第九章)。不过,迄今还没有一个成员国作为被告的案件完全是以该成员国法院没有履行提交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义务为诉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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