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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审查标准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被申请国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国时,其对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审查标准,只能是国际条约的规定。其次,第三种规范与第二种规范相比,多了一项“补充材料”的规定。应该说,内国法院不得对域外法院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规定,正是这种各国相互尊重的积极成果。

二、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审查标准

当被申请国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国时,其对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审查标准,只能是国际条约的规定。在我国与世界各国签署的26个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条件中,都有这种规定。根据这些规范内容的多少,可分为四种:

(1)我国与波兰司法协助协定第18条“承认与执行的程序”第2款规定,“在承认与执行裁决的过程中,法院只审查该裁决是否符合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与我国签署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中,这种规定是仅见的。

(2)我国与法国司法协助协定第23条“程序”规定,“一、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由被请求一方法院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二、被请求一方法院应审核请求执行的裁决是否符合本章规定,但不得对该裁决作任何实质性审查”。与我国签署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有类似规定的国家有:蒙古、罗马尼亚、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土耳其、乌克兰、古巴、塞浦路斯、匈牙利、摩洛哥、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越南、老挝、立陶宛。

(3)我国与白俄罗斯司法协助条约第19条“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程序”规定,“一、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由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二、被请求法院只能审查该裁决是否符合本条约的规定。三、被请求法院对于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必要时可以要求作出裁决的法院提供补充材料”。与我国签署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有类似规定的国家是:哈萨克斯坦、埃及。

(4)我国与保加尼亚司法协助协定第22条“承认与执行的程序”规定,“一、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程序,适用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管机关可以审查该裁决是否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但不得对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查。三、如果裁决涉及多项内容而无法全部得到执行,被请求的一方可以执行部分请求”。与我国签署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有类似规定的国家有:希腊、突尼斯、阿根廷。

上列四种规范中,笔者以为,后三种规范优于第一种,因为明确了裁决承认和执行的程序应当依照哪一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其次,第三种规范与第二种规范相比,多了一项“补充材料”的规定。明确这一点总比不明确为好。再次,第四种规范与第二种规范相比,多了一项多项执行内容中的部分执行的规定。明确这一点也总比不明确为好。

总的来说,第二种规范占绝大多数,为主流。后两种与第二种其实无实质性的差别,可看作是第二种规范的两种变形。由此得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无论在国际民事诉讼理论方面有多少主张和流派,在域外法院裁决承认和执行这一领域中,绝大多数的内国法院都是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这类事宜,且为当今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显然,这一结论对法院的司法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另外,上列国际条约或协定都规定内国法院对域外法院裁决不得进行实质性审查。对这种规定的学理解释有多种,如国际礼让说,属地说,既得权说,政府利益分析说等[42]。不过,无论这些学说的分歧有多大,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各国越来越认识到,只有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才能增进友谊,发展经济,造福整个人类社会。应该说,内国法院不得对域外法院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规定,正是这种各国相互尊重的积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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