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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公约在一国领地或属地的适用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各国际公约中,领地适用条款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早期的国际私法公约规定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本土,不适用于缔约国领地或属地。还应该注意的是,当一国在签字、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时声明将国际私法公约扩展适用于其在国际关系上负责的领地或属地时,其他缔约国是否当然接受如此扩展,应视各国际私法公约具体规定而定。

二、国际私法公约在一国领地或属地的适用

这里讲的“一国领地或属地(territories)”,(4)是指一个国家以殖民、租借、占用、兼并、强力割让、委任统治、托管等方式取得的在国际关系上由其负责的领地或属地,如殖民地、自治领、被保护国、租借地、海外领地、委任统治或托管下的领地等。这些地区虽然在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国家的管制和治理之下,但它们原有的法律制度和习惯常常或多或少地得到保留或者继续适用,具有不同于该国本土的法律制度,相对于该国国内的其他地区而言,是一个独立的法域。而且,这些地区本不属于在国际关系上对其负责的国家,在国际关系上也有自己的独立性。因此,一国在缔结或参加某一国际公约时,对该国际公约是否在这些地区的适用每每另加处置。而国际公约本身对这个问题通常亦会专门作出规定,即制定一项“领地适用条款”(territorial application clause)。

在各国际公约中,领地适用条款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有的公约要求,一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应尽量做到将公约适用于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一切或任何领地。例如,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任何一国得于签字、批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将适用于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一切或任何领地。此项声明将于公约对该有关国家生效时发生效力。”第3款规定:“关于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本公约不适用的领地,各有关国家应考虑采取必要步骤的可能,以便将本公约扩大适用到此项领地,但以此项领地的政府因宪法上需要已同意者为限。”但大多数国际公约的领地适用条款则在公约是否应适用于当事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领地问题上采取更灵活的规定。它们一般规定,任何国家得在签字、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声明公约适用的范围扩展于在国际关系上由其负责的所有领土,或仅及于其中的一处或数处,此项声明得自该公约对上述国家生效之日起有效。而且,嗣后得可以扩大或废止此类适用范围。

早期的国际私法公约规定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本土,不适用于缔约国领地或属地。例如,1902年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冲突公约》第10条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欧洲领土。”1902年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和《未成年人监护公约》均如此规定。但到19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婚姻对夫妻人身关系及婚姻财产的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和《禁治产及类似保护措施公约》则开始订有领地适用条款。例如,《禁治产及类似保护措施公约》第16条规定:“本公约当然适用于各缔约国的欧洲领土。缔约国如欲在欧洲以外的领土、属地、殖民地或领事司法管辖权内实施本公约,应以文件就此正式通知其意图,此项文件应存放在荷兰政府档案库,由荷兰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颁发各缔约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民族解放、国家独立以及非殖民化等运动的蓬勃发展,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上被称为殖民地、自治领、被保护国、租借地、海外领地、委任统治地、托管地的地方在世界上越来越少,有的甚至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各国际法公约在作类似规定时进行了调整,不再在有关规定中使用“殖民地”、“海外领地”等字眼,而用“其负有国际责任的全部领土或部分领土”,“在国际关系上由其负责的整个领土或其中一处或多处领土”等说法取而代之。例如,1961年海牙《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公约》第13条规定:“任何国家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可声明本公约应扩展适用其在国际关系上负有责任的所有领土,或仅扩展适用于其中的一处或数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75年以及以后由美洲国家组织制定的国际私法公约已不再就这个问题作出规定。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制定1985年《信托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起亦不再在它制定的国际私法公约中规定这个问题。

还应该注意的是,当一国在签字、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时声明将国际私法公约扩展适用于其在国际关系上负责的领地或属地时,其他缔约国是否当然接受如此扩展,应视各国际私法公约具体规定而定。

如果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缔约国可以反对或提出异议,应视为其他缔约国应当然接受,并在相互之间适用公约。但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制定的一些国际私法公约中,有的公约明确规定,其他缔约国应对扩展适用声明作出接受声明,扩展适用声明仅在作出声明的国家与宣布接受声明的国家之间有关领地的关系中发生效力。例如,1958年海牙《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第14条规定:“本公约当然适用于缔约国的本部领土。如果某缔约国愿意在其一切其他领土或者在国际关系上由其负责的某些其他领土生效时,应为此目的用文件通知其意愿,文件应交存荷兰外交部;由荷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将经核证无误的副本递交各缔约国。此项声明仅在作出声明的国家与宣布接受声明的国家之间有关非本部领土的关系中发生效力。接受国家的声明应交付荷兰外交部;由荷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将经核证无误的声明副本送交各缔约国。”这意味着,扩展适用声明对没有作出接受声明的国家不具有拘束力。有的公约明确规定其他缔约国对扩展适用声明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或反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反对,扩展适用声明则在未提出异议的国家与作扩展适用声明的国家负有国际责任的领土之间生效。例如,1956年海牙《扶养儿童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本公约应在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不提出反对的国家与发出通知的国家指定的、在国际关系上由其负责的某个或某些领土之间发生效力。”此外,有的公约还规定,在已作扩展适用后,一国在批准、接受或认可公约时也可以对扩展适用提出反对。(6)

在实践中,的确有缔约国反对别国将公约扩展适用于后者负责国际关系的领地的例子。1967年7月3日葡萄牙在批准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时,通知荷兰外交部(公约批准书交存处),它将该公约扩展适用于所有葡萄牙海外领地(all Portuguese overseas territories)。但是,波兰和前苏联反对此扩展适用。这样,该公约在1967年9月25日对葡萄牙生效时,对葡萄牙海外领地与波兰和前苏联的关系不产生效力。(7)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公约在一国领地或属地的扩展适用应视公约的具体规定而定。早先,有的公约规定不扩展适用于一国领地或属地;后来,大多数公约把这个问题交由缔约国决定,即任何国家在签字、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时得声明扩展适用于其负责国际关系的领地的一处或数处,嗣后还可以扩大、更正或废止,而有的公约规定其他缔约国对此扩展适用可以拒绝或反对。随着传统国际法上的所谓一国“领地”或“属地”在世界上越来越少,不少公约已开始对这个问题不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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