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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海权相关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分析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践中,条约在国内法上的适用大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并入,即将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予以适用,不需要制定新的国内法;另一种是转化,即制定新的国内法,赋予条约规则以国内法效力,使条约规则在国内予以适用。目前,作为维护国家交通海权主要行政力量的海事部门,其执法中适用的国际条约也存在并入和转化两种方式,并相互补充。

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是指条约当事国的立法、司法及行政机关如何依其职能在本国执行条约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除了确立“约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外,并未作具体规定,而是由条约当事国的国内法自行裁量。在实践中,条约在国内法上的适用大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并入,即将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予以适用,不需要制定新的国内法;另一种是转化,即制定新的国内法,赋予条约规则以国内法效力,使条约规则在国内予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对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问题上未做统一规定。对于一些条约,我国的一些法律通过“并入”方式对其进行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对另外一些条约,我国是经过转化而对其加以适用的。如《缔结条约程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是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转化。由此可见,我国关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采取的是逐一立法的方式,只有当我国的一项立法明确规定某项或某类条约可在我国直接适用时,该项(类)条约才可以通过并入的方式直接在我国适用;否则,只有通过制订国内法的方式,将条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因为条约的直接适用目前基本上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事项中。

目前,作为维护国家交通海权主要行政力量的海事部门,其执法中适用的国际条约也存在并入和转化两种方式,并相互补充。在我国的海事执法实践中,往往将国内海事法律法规和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海事条约都列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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