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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中依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多种原因,司法所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素质与履行刑罚执行职能尚有较明显差距。从司法所队伍的情况看,总体上是量少质弱。司法所目前承担着9项法定的工作职责,中心城区每个司法所平均配备只有两名公务员,而非中心城区则多半是一人所。

二、试点工作中依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作为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社区矫正所体现出来的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使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亮点。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刚开始试点,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滞后等因素,我们的工作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行刑社会化理念落实到实践层面尚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带来了社会价值观尤其是刑罚观念的根本性变化。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国普遍采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适用模式,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犯罪”就意味着“坐牢”,对社区矫正,相当一部分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担心把罪犯放在社会上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重新犯罪。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和一些团体组织表现出一种忧虑、担心,在心理上排斥社区矫正对象。还有的根本不愿意承担帮教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责任,认为行刑是执法司法行为,是政府的职务行为和责任,依赖于政府来做,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另外,在试点之初和试点工作过程中,少数部门和人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畏难情绪,一方面备感孤军作战的痛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志愿者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实际作用和工作效率缺乏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街乡司法所的现状与履行刑罚执行职能尚有较大的差距。由于多种原因,司法所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素质与履行刑罚执行职能尚有较明显差距。从司法所队伍的情况看,总体上是量少质弱。所谓量少,就是工作第一线的司法所人手少,具体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人手更少。司法所目前承担着9项法定的工作职责,中心城区每个司法所平均配备只有两名公务员,而非中心城区则多半是一人所。所谓质弱,并不是说司法所干警的基本素质差,而是说他们不熟悉社区矫正,缺乏刑罚执行实际工作的经验,刑罚执行意识不足。从硬件设施上看,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经费保障都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远健康发展。

(三)职能部门之间及政府与相关团体组织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政法各部门总体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较明确,关系比较协调,但由于这项工作才开始运作,工作职能尚处于拓展过程中,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新的工作内容的增加,政法各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问题开始更多地显露出来,如刚开始试点时,奖惩问题并不突出,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服刑人员的逐渐增加,日常行为奖惩与司法奖惩衔接成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公安、法院协调就显得日益迫切,但一些具体衔接渠道还不够畅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分离,在工作之初起到了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公安机关工作积极性的作用,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已经或正在造成执法主体多元、部门衔接不力、推诿、争权等问题,增加了社区矫正机关协调工作的难度。从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这个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优势来看,社区矫正的一部分业务工作将交付一些社团组织和个人去完成。我们在过去的工作中,与一些机构通过协议的方式建立了合作关系,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在管理、薪酬等方面,与政府的一些部门还没有取得统一的意见。而且,在专业团体的建设上,我们还处在思索阶段,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研究。

(四)探索矫正方法、提高矫正质量任重道远。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报到建档、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缺乏,学习培训工作开展不够,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保障,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在矫正方法的探索上,虽然形成了一些粗浅的方法,但基本上处于感性的阶段,还没有上升到理论层面。如何在全市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大力探索科学的矫正方法,任务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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