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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在中央层面平行配置的基本模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立法权在中央层面平行配置的基本模式在习惯上,我们通常将依照宪法和法律分配给中央机关行使的立法权称之为中央立法权。美国、法国、奥地利等都可以称之为制衡立法体制。如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需送总统签署公布才能生效。

(一)立法权在中央层面平行配置的基本模式

在习惯上,我们通常将依照宪法和法律分配给中央机关行使的立法权称之为中央立法权。它是相对于地方立法权而言的,有地方立法权存在的国家,才有中央立法权;它是所有中央机关所行使的各种立法权的总称,即中央立法权的行使主体除了议会或者权力机关外,也包括中央行政机关,有的国家的中央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也可以行使某些立法权。据此,立法权在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体制大致有三种模式:

1.立法权配置的垄断模式

所谓“立法权配置的垄断模式”,即立法权由一个专门的立法机关所垄断的立法权配置模式,如日本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立法机关。”菲律宾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菲律宾国会。”(3)

2.立法权配置的复合模式

所谓“立法权配置的复合模式”,即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如芬兰宪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和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有的则由议会和国王共同行使,如比利时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国王、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行使。”丹麦宪法规定:“立法权同时属于国会和议会,行使权属于国王,司法权属于法院。”

3.立法权配置的制衡模式

所谓“立法权配置的制衡模式”,即立法权原则上由立法机关行使,但政府首脑对立法有较大的发言权,甚至司法机关对立法也有一定的制衡作用。美国、法国、奥地利等都可以称之为制衡立法体制。如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需送总统签署公布才能生效。总统可以签署也可以不签署。但总统不签署的,经国会上下两院以2/3的多数再次通过,则不需总统签署而直接生效。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署公布的法律有司法审查权,如认为某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可以宣布其无效。(4)

但是,不管哪种模式,处于中央层面的立法权相对于地方立法权而言具有恒定的优位性,并且这种优位性必须得到地方立法权的尊重,即中央立法的效力可以溯及全国所有管辖范围,由特定中央政权机关所立之法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效力等级,地方立法不得与中央立法相抵触。当然,在其现实性上,由于中央机关所立之法未必都与全国有关,因而并非所有的中央立法都在全国实施,如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效力范围就不能也不必及于全国,但是,这并不妨碍地方立法不得与中央立法相抵触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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