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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证券法》和年《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一)SPV公开发行得适用之有关规定即使SPV获得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豁免,它在发行非豁免证券时依然要受到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约束。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披露标准和对某些种类转让的欺诈性声明或省略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公众持有的发行人的注册和持续披露的义务。

二、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

(一)SPV公开发行得适用之有关规定

即使SPV获得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豁免,它在发行非豁免证券时依然要受到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约束。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披露标准和对某些种类转让的欺诈性声明或省略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公众持有的发行人的注册和持续披露的义务。1933年证券法也规定了一些披露的标准,并要求在公开发行非豁免证券时在证监会进行注册声明的登记。

为了与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保持一致,SPV选择的是在证监会将注册声明进行登记并且将发行其自己的证券作为公开发行的部分。虽然这种登记将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既费时成本又高,但是SPV发行的证券将能够在公开市场自由流通和交易。

(二)资产支持证券得享有之披露豁免

但是如果公开市场发行并没有必要,或者如果公开发行使得1940年法规定的投资公司的豁免不能够适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也规定了一些豁免。

第一是“私募发行豁免”。SPV可以选择通过1933年法的第4(2)条规定的私募方式来发行证券,该条豁免了“发行人的任何非公开发行活动”。如果私募发行只是在几个比较大的投资人如保险公司或者养老基金之间进行,那么要求专门披露文件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这些投资者一般被认为具有成熟的认识以及谈判力量,它们能够从发行人以及发起人那里获得信息以进行理性的投资选择。

如果私募发行是针对大量的投资者,尤其是没有机构投资者参与时,SPV应该慎重地遵守证监会所发布的规则D的安全港条款。根据该规则,SPV一般可以将其证券卖给最多35个“非认证的投资者”(Non-Accredited Investor)以及任何数量的“认证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42]如果有非认证的投资者包括在内,一般就有必要准备和发表一项私募发行的备忘录,列举根据规则D需要具备的财务和其他信息。

不管规则D的安全港是否运用,私募发行的证券一般被视为“限制证券”。除非符合1933年法的注册要求或者是规则第144条或者是第144(A)条的豁免要求,一般不能再进行买卖。[43]规则第144条规定,除非证券在另一次私募交易中进行了买卖,在一般情况下其持有的期限必须是2年(在这种情况下证券依然被限制在持有人手中)。[44]

第二是“信用证担保豁免”和“当前交易豁免”。1933年法对希望公开发行证券但是又希望避免登记注册声明的成本与时间的SPV还规定了上述的两种豁免。所谓“信用证担保豁免”,是指如果证券由银行的信用证担保,证券将豁免于1933年法的第3(a)(2)条的登记。[45]

所谓的“当前交易(current transaction)豁免”则是指在经常使用的第3(a)(3)条商业票据豁免中,如果票据的到期日不超过9个月,其收入将用于“当前交易”,也可以不必满足1933年法的登记要求。[46]

有关第3(a)(3)条豁免的唯一的问题是,所谓的“当前交易”在1933年法中没有任何明确的定义。因此就这个问题有必要通过证监会颁发的各种不行动函所作的关于在不同的情况下是或者不是“当前交易”的解释来找到答案。一般说来,这些意见信认为“当前交易”是一种由发行人在普通的商业活动的过程中进行的交易,其存续期间比较短。

还要注意的就是,不管SPV在豁免交易中或者是登记的公开发行中发行的证券是豁免证券还是非豁免证券,1934年法的反欺诈条款和证监会的规则10b-5都要适用于这项交易。相应的SPV将承担与发行和证券交易相关的责任,如果它采用了“任何进行欺诈的工具、项目或者设计”,或者“关于任何事实作了不真实的陈述,或者对省略陈述实质的事实,而这一事实对于在这种情况下所作的陈述不会产生误导是必要的”[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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