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证券法入门

证券法入门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验:证券法入门一、实验目标理解证券的概念,掌握证券的基本分类;掌握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了解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者依法实施的证券监督管理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的证券监管分别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证券监管自律组织实施。

实验:证券法入门

一、实验目标

理解证券的概念,掌握证券的基本分类;掌握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了解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二、实验要求

能够区分证券市场上各类证券的性质;能够分析证券市场各主体行为的性质及相应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三、实验原理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时具有不同的含义。法律上所称的证券,分为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广义上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总称,如邮票、车船票、提货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中义上的证券是指有价证券,包括资本证券、商品证券和货币证券;狭义上的证券则仅指资本证券,如股票、有价证券等。本书所指称的证券主要是狭义上的证券,即资本证券。

(二)证券的基本分类

根据证券是否上市交易,证券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上市证券是指经证券监管机关或其他机构的审查批准,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获准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买卖的证券,具有较强的流通性。非上市证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允许证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协议转让的证券。非上市证券也具有流通性,只是因为不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其流通性不如上市证券强。

根据证券的功能不同,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1.股票。股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证券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表彰股东投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凭证。股票因其表彰权利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可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和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根据股东权利性质的不同,分为普通股股票和特别股股票;根据股票是否附有表决权,分为有表决权股股票和无表决权股股票;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票面金额,分为额面股股票和无额面股股票。根据我国证券法的实践,我国股票主要采取记名股、普通股、表决权股和面额股。

2.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可分为普通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公司债券是指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持券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转换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借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格式化债权债务凭证。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政府债券主要是指国库券,即中央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债务凭证,地方政府无权发行政府债券。

4.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从事证券和产业投资。

5.衍生证券。衍生证券也称为衍生金融商品,是以货币、债券、股票和外汇等传统商品为基础,以杠杆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工具[1]在理论上,证券衍生品种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目前主要将衍生证券分为认股权证和存托凭证。

(三)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照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主要调整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服务和证券监管四种法律行为。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制作并向投资者提供或者出售证券的行为,发行人交付证券以投资者缴纳资金为前提,投资者缴纳资金旨在取得发行人交付的证券。

证券交易是指以证券为标的物进行的交易行为,是投资者旨在处置证券权利的基本途径。证券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场外交易则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采取议价的方式进行的交易形式。

证券服务是指为了提高证券投资的安全性,相关的中介机构为证券发行与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法律行为。

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者依法实施的证券监督管理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的证券监管分别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证券监管自律组织实施。

(四)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调整证券交易和证券监管关系的根本法律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证券法律体系,对证券法律的制定和运用起着指导作用。一般认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一切信息材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经纪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平等;各主体之间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应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所授予的职权,公正地履行职责,对证券市场主体和其他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不徇私枉法,不玩忽职守,对所有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而不偏袒任何一方。

2.有限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指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行业经营各自的业务,禁止经营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各金融机构应分别设立,禁止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变相经营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对不同金融行业的机构通过不同的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督管理。具体来言,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而银行、保险等行业分别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来负责。

3.集中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集中统一监管是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他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不享有证券监管权力。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业自律与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相对应,是指行业内各组织成员通过制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自律性组织,凭借组织成员赋予的适当权利,为组织成员提供服务,并对组织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等管理性行为。

四、实验材料

(一)案例材料

案例: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

河北省某A农牧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在与当地各部门都发生抵触和冲撞的情况下,解决不了资金来源问题,向律师咨询了有关法律条文后,A集团开始采取以“职工入股”的方式进行融资。自1993年起,A集团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不收利息税等手段,使用A集团统一印制的有“数额、利率、期限及双方不得违约,到期保证偿还”等字样的借据,并在借据中加盖A集团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及该处综合业务科下设代办点公开向内部职工及周边村镇群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03年5月29日孙某被徐水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刑事拘留。至案发时,A集团累计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8亿元。后孙某事件以法院的缓刑判决而告一段落。

(二)法条材料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实验过程

步骤一:分析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民间借贷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相对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而言,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同时,合法的民间借贷还不得违反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我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通常认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民间借贷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但实践中,是否“特定”没有确定的标准,因此也有人主张用“妨害金融秩序”等实质性标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请结合刑法上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分析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步骤二:分析案例中A集团行为的性质。

  A集团的行为性质如何,是该案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根据孙某辩护人的意见,A集团的行为应为合乎民事法律的民间借贷行为,其理由主要有三:首先,从形式上看,A公司的借贷行为有A公司出具的“借据”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作为抬头的“借据”字样、出借人姓名、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借款人A公司的财务印章。其次,从有关司法解释来看,A公司借贷主体以及借贷利率合法。从借据上看,A公司借款约定的利率大多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倍多,不超过2倍。因此,A公司对外借款对利率的约定并不违法。第三,从实质内容来看,A公司的确是借款供自己发展生产以及办教育使用,而不是挪做他用或者转贷给他人。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你有何看法?

步骤三:分析如何完善我国的证券法规,以满足多样化的民间融资需求。

孙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案引发了关于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讨论。民营企业融资难,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存的金融垄断机制造成的,民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垄断经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因难以评价其信用状况而多不愿向其提供贷款,导致其间接融资渠道的阻塞;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股票、公司债券等的发行进行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且采用证券发行核准制,门槛较高,造成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较为困难。而在美国等证券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不仅广泛存在着民间金融(民间合作银行等)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方便,而且证券发行采用注册制,中小企业利用证券融资的门槛较低,同时证券的种类多样化,除股票、公司债券之外,“投资合同”等也可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能够比较好地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查阅美国有关的证券法规,思考如何拓展我国的证券种类?

六、拓展思考

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股权分置的现象。所谓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市场上上市交易,可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是指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转的股份,非流通股是指流转受到限制的股份,具体包括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和部门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国有法人持股及外资持股等。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流动性的需要,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流通制度差异。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建议,应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相关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经过四年的努力,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解决了长期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理顺了市场机制,释放了市场潜能,使资本市场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增强,并引领资本市场活跃向上。

思考: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何在?

七、课后训练

1.下列证券中哪一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不适用我国证券法(  )。

  A.股票    B.公司债券   C.A种股票   D.国库券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

  A.证券发行  B.证券交易  C.证券服务  D.证券监管

3.我国对证券发行、交易采取的监管体制是(  )。

  A.以政府管理为主,以证券业自律为辅的管理制度

  B.政府管理制度

  C.以证券业自律为主,以政府管理为辅的管理制度

  D.自律管理制度

4.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是指(  )。

  A.公正   B.公平   C.公开   D.公允

5.证券法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  )。

  A.及时  B.真实  C.准确  D.完整

6.证券法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内容包括(  )。

  A.反证券欺诈 B.诚实信用 C.反证券操纵  D.反内幕交易

7.试述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8.试述公开原则与信息披露制度之间的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