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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进程中涉地纠纷调解的原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新农村进程中涉地纠纷调解的原则土地问题在中国始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国家长远利益和农民切身利益。在调解解决新农村进程中的涉地纠纷时,除应遵循调解的一般程序和规则外,还必须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原则。经营性用地应当直接运用市场机制,在与农民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形成的市场价格来取得。

三、新农村进程中涉地纠纷调解的原则

土地问题在中国始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国家长远利益和农民切身利益。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大背景下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认真对待和慎重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在调解解决新农村进程中的涉地纠纷时,除应遵循调解的一般程序和规则外,还必须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1.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保障。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最重要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这不仅符合我们国家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符合现代农业长远的发展要求。在涉地纠纷调解中,必须立足于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不变这个基础上。

2.维护农民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最尖锐矛盾之一,就是占用土地过多,明显超过控制指标。我们面临的状况依然是经济增长偏热,尤其是投资规模过大。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以低地价甚至零地价进行招商引资,导致耕地总量连年下降过快,人均耕地面积更是急剧下降。这就势必造成土地资源占用过多,影响整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对此,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运用和发挥控制占用土地这个闸门的功能,是完全必要的。在征用土地方面,应当严格区分经营性和公益性两种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应当直接运用市场机制,在与农民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形成的市场价格来取得。即使是公益性用地,也要注意引进市场机制,参照市场价格决定土地的征用价格。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征地价格往往偏低,严重地损害了农民利益,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冲突,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对这类纠纷的调解,必须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首先是确保失地农民的利益,并充分考虑失地农民长远的生计问题。

3.维护土地用途原则。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先以公益性用途低价征地,然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商业经营活动,从中赚取低价公益性征地带来的巨大利润差额。对这类原因引起的纠纷,必须坚决站在维护土地用途的立场上进行调解。即使经过批准将公益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也必须按照经营性用地的价格支付相关税费,并及时足额对失地农民实行追加补偿。虽然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地的流转应当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通常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时候土地流转却未经承包人的同意,而是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强行流转,严重侵犯了承包人——农民的利益。对这种情况,我们既要考虑到,由于目前许多地方集体经济组织缺位,在村一级是由村民委员会代替,在乡镇一级则由乡镇政府代替,承认其现实性;但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把好是否经过承包人的同意这个关。如果不符合这一条,一般不予确认。

4.维护农民宅基地原则。农民宅基地是农民土地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这个问题日益显得突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这势必涉及对原有村庄的整治问题,很多地方需要对村庄的原有布局进行规划和调整。现在多数地方农民住宅凌乱分散、占地较多,许多地方农民纷纷在村外建新房,导致村庄形成了“空心村”。这些村庄不仅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而且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需要通过村庄整治逐步予以解决。今后住房布局调整的总体方向是趋于集中。当然,集中居住是趋势性的、引导性的和逐步推进的,而不是采用强制性手段在短时间内就能做到的,这一点应该明确,在调解中必须始终加以贯彻。另外,根据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民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允许对承包地进行流转。实际上,这里流转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只有在农户举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并且享受与城市人口同等待遇的时候,才可以收回这些农户的承包地。这一点也是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必须特别注意的。

【注释】

(1)陈娴灵,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

(2)邱福康:《对当前农村社会稳定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见www.luqiao.cn/ZuoFeng/InfoView.aspx?ID=712007-06-14.

(3)参见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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