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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调解的基本原则在一般的意义上,基本原则是指的那些贯穿始终的、并能反映适用对象的客观需要及其规律的准则。在国内的层面上,普遍地认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调解的一个基本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如果被提升至基本原则的高度,实际上背离了调解之真义。调解之核心在于当事人双方合意,调解人之作用仅在为双方沟通信息,增加对话的可能性,而非查明事实真相。

第一节 调解的基本原则

在一般的意义上,基本原则是指的那些贯穿始终的、并能反映适用对象的客观需要及其规律的准则。无论中外有关著述和立法中是否明确使用基本原则这个术语,事实上,在调解中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的准则是客观存在的,调解的立法与实践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否则,调解就很容易失去行动指南,而失去其于争议解决上的优势甚至是正当性。

在国内的层面上,普遍地认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调解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与“自愿”、“合法”相并列的调解的三个原则之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2000)》第5条也规定:“调解应在确定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中国国际商会调解员办案守则也要求“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独立、公正地调解案件。”[1]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无疑是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决的前提,因为在这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中,最终的决定是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以具有强制性的判决或裁决的形式作出的,它当然必须取决于事实、法律和证据,即第三方必须在查明争议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作出争议解决的决定。但是,由于调解的本质特征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根据处分原则,双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此基础上双方通过协商、对话就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即可解决争议。由于在调解中是通过当事人合意而非调解员对案件作出决定,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非绝对的,因此,案件的事实不必等到百分之百清楚,证据也不必等到百分之百得到确定,两者只要达到百分之七八十的程度,调解员就可以进行有效的调解并取得调解的成功。[2]换言之,即使案件事实没有完全查清,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处分原则的基础上能够达成协议,合意就应当成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如果被提升至基本原则的高度,实际上背离了调解之真义。因为若要“查明事实”,则须进行严格调查,从而耗时、耗资、牺牲调解的程序利益,更何况当事人对于那些不清楚之事实并不一定存有争议。调解之核心在于当事人双方合意,调解人之作用仅在为双方沟通信息,增加对话的可能性,而非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则要求调解人作出主观上的判断,这也就难免其让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双方当事人而使调解受到非议。“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仅没有反映合意解决争议的本质特征及其客观要求,相反却与这种争议解决机制有不协调之处。因此,将之作为调解的原则是不恰当的。当然,不作为基本原则,并不是说调解可以完全不顾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情况,这些可以也往往是当事人最终合意的基础,只是完全弄清楚它们并不是调解中必须要达到的要求。

调解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有三:一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协调的原则;三为独立公正的原则。就独立公正原则而言,主要是针对调解人的,实际上涉及调解人在调解中的中立性问题,故将与此原则相关的内容放到调解人的权责问题中加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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