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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历史沿革1860年,在由英国社会科学促进会发起的英国格拉斯哥共同海损会议上,与会的理算界、保险界和航运界的代表制订了包括11条关于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格拉斯哥决议。此后,又于1864年和1877年在英国的约克城和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城开会,修改并增订了格拉斯哥决议,增加了第12条,正式命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一、《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历史沿革

1860年,在由英国社会科学促进会发起的英国格拉斯哥共同海损会议上,与会的理算界、保险界和航运界的代表制订了包括11条关于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格拉斯哥决议。该决议是根据各国的共同海损的立法与习惯中比较相一致的内容制定的。此后,又于1864年和1877年在英国的约克城和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城开会,修改并增订了格拉斯哥决议,增加了第12条,正式命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随着航运事业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该规则又经过数次修订,出台了1890年规则、1924年规则、1950年规则、1974年规则、1994年规则、2004年规则,这些规则同时并存,供各方自由选用。目前普遍使用的是1974年规则、1994年规则和2004年规则。虽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只是一个民间规则,但实际上它已成为国际海损理算界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作用已超出任何一部法律。为了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相适应,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89年10月召开的第34届大会上讨论了《1974年规则》第6条的修改问题。修改的条文A款规定,根据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所发挥的技能和努力所确立的救助报酬,应列入共同海损。同时,A款将《1989年救助公约》第14条第4款所规定的“特别补偿”从共同海损中删除,由船舶所有人单独承担责任。在对《1974年规则》第6条修改的同时,起草委员会提出一个决议草案,决定将《1974年规则》改称《1990年修订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1974 as Amended l990),并建议从1990年10月1日起,在共同海损理算中适用该规则。1994年10月2日至8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了第35届大会,主要讨论和修改《1990年修订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大会最后一致通过了《1994年规则》。该规则从1994年12月31日开始适用于共同海损的理算。

1995年10月10日至12日,欧洲国际理算师协会在希腊罗得岛召开了第18届大会,出席大会的有19个国家,我国派代表出席了大会。各会员国在会上相互通报了所在国家的海商法协会、船东协会、船东保赔协会、船舶保险人和货方等组织和关系方对《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态度以及采用新规则的情况,新规则看来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尚未被订入运输契约、船舶保险单和船东保赔协会规则中。其原因有二:其一是同旧规则相比,《1994年规则》只是明确和统一了理算中的一些做法,并未继续向着简化的方向作大的改动,按《1974年规则》理算仍是可行的。其二是修改运输契约、保险单、保赔协会规则等需要一段时间考虑和讨论。

《1994年规则》通过后不久,国际海上保险联盟(IUMI)就对其表示不满,认为共同海损理算所花时间长,费用昂贵。根据《1994年规则》,共同海损的范围太广,结果是损失大部分落在货物保险人身上,只有一小部分由船舶保险人分摊。他们提出应当对规则进行彻底修改。1998年国际海上保险联盟在柏林开会,工作组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名为《共同海损应当如何修改》的文件。次年,该组织致函国际海事委员会,正式要求修改《1994年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在西班牙的托莱多和新加坡举行会议讨论这一问题。会议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组,对此问题进一步地研究和考虑。工作组于2003年3月7日提交一份报告,并于2003年6月在法国的波尔多举行会议进行修改,然后提交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8届大会讨论。该次会议对《1994年规则》进行部分修改,新的《2004年规则》最后获得通过。该规则已于2005年1月1日后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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