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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香港提出“方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1998年中国香港提出“WTO方式”香港强调有必要将“竞争政策”广泛地界定为包括政府限制和私人限制或对竞争的扭曲。[19]香港提出的“WTO方式”寻求运用和加强WTO基本原则和竞争政策基本目标的作用。实际上,私人反竞争措施造成的危害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而WTO中涉及竞争的规定十分有限,为了保障贸易自由化所需要的公平竞争,应制定专门的竞争规则来补充WTO的现行规定。

三、1998年中国香港提出“WTO方式”

香港强调有必要将“竞争政策”广泛地界定为包括政府限制和私人限制或对竞争的扭曲。就香港看来,比起成员内竞争法所解决的私人限制性商业行为,政府的市场准入壁垒和市场扭曲(如在农产品、纺织品和钢铁领域的贸易)对许多WTO成员而言造成了更重要的问题。GATT和WTO也应优先考虑政府市场准入壁垒和市场扭曲的自由化问题。WTO的大量条款已经涉及有关竞争的政府扭曲和私人扭曲之间的相互关系,但这些条款尚不成熟。WTO应集中于这些有关竞争的政府限制和私人限制的相互作用问题。作为贸易规则和竞争规则在功能上互补的例子,香港建议,如果出口成员对已出口的产品接受了“自由贸易和竞争”的承诺(该承诺使市场分割和掠夺性定价不可能,而且在不公平贸易的诉讼中,为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的贸易当局和竞争当局之间提供合作),就可免除对出口成员的反倾销调查。尽管没有排斥WTO关于私人限制性措施、成员内竞争法和成员内竞争当局合作的规则,香港建议优先考虑对现行WTO规则以及常见的“生产者偏见”(即为保护与竞争产品相竞争的生产者,而不充分考虑成员内竞争和消费者福利)进行以竞争为导向的改革。应通过将WTO有关非歧视性市场准入和保障措施的规则与相应的竞争法原则联系起来,使成员内的和国际的贸易规则及竞争规则更加协调,以便贸易规则和竞争规则更加有效,并深化自由化和WTO成员之间市场的一体化。例如:(1)与1948年《哈瓦纳宪章》第46条所规定的义务相似,GATT和GATS的市场准入承诺应扩展到倾向于排斥或歧视进口或扭曲出口的私人市场准入壁垒;(2)WTO的国民待遇承诺应扩展到要求以非歧视的方式适用反对进口卡特尔和出口卡特尔的国内竞争法;(3)应将WTO关于公共企业和垄断的纪律与竞争规则相联系,从而使这些纪律更精确;(4)应通过对消费者福利和竞争法原则予以考虑的方式,平衡WTO保障规则中的“生产者偏向”;(5)TRIPS协议中阻止“滥用知识产权”和“许可协议中的反竞争措施”的条款应参考竞争法原则予以更准确的界定。[19]

香港提出的“WTO方式”寻求运用和加强WTO基本原则和竞争政策基本目标(包括非歧视、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作用。该方式主要从法律、经济和政治三个角度来进行论证。从法律角度而言,它认为WTO协议传统上集中于政府措施以保护竞争条件上的合法预期。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将对纯粹的私人反竞争措施的关注搁置一边,但优先选择是有必要的。从经济角度而言,它认为相比起引入新的WTO规则、与国内竞争法有关的标准和国际合作,贸易自由化和对WTO规则进行以竞争为导向的改革更能促进竞争。贸易和竞争对与原产地规则、政府采购、反倾销、国营贸易等问题有关的政府行动所引起的歧视更加脆弱。从政治角度而言,它认为在WTO框架下详细探讨竞争法融合的时间尚未成熟。WTO条款中所采用关于企业反竞争措施的分散而灵活的做法,实际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最佳的竞争规则还没有达成共识。[20]总之,“WTO方式”认为对WTO现行规则进行改革是解决贸易与竞争政策不一致问题的主要工具。可见,“WTO方式”对私人反竞争措施所引起的危害认识不足,因此片面地以为对WTO现行规则进行改革,基本上就可以解决问题。实际上,私人反竞争措施造成的危害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而WTO中涉及竞争的规定十分有限,为了保障贸易自由化所需要的公平竞争,应制定专门的竞争规则来补充WTO的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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