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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法》第条的不同理解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养路费争议的动因:对《公路法》第36条的不同理解养路费的征收已历多年。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作了修改,其中将第36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引发了社会舆论对养路费征收的不满和争议。

一、养路费争议的动因:对《公路法》第36条的不同理解

养路费的征收已历多年。1950年原政务院制定了“用路者养路”的政策,规定对汽车、拖拉机征收公路养路费,同年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公路管理条例》,其中第18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1991年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养路费的征收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作了修改,其中将第36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是该法实施多年来,国务院及其交通职能部门始终没有按照《公路法》的要求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以燃油附加费或燃油税替代养路费,并坚持和加强了养路费的征收。由此引发了社会舆论对养路费征收的不满和争议。反对者认为,既然《公路法》明确规定了以燃油税替代养路费,那么国务院相关部门就应当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征收燃油税,并停止征收养路费,《公路法》是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如何征收燃油税的具体办法,而不是自由决定是否征收以及何时征收养路费,他们认为《公路法》实施以来交通主管部门坚持每年征收养路费的行为是违法的。(2)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则认为,《公路法》授权给了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在时机恰当的时候才推出燃油税,近年来国际上石油价格一路攀升,目前还不具备推出燃油税的条件。因此,在燃油税开征以前继续征收养路费的行为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3)两种如此迥异的立场随着时间的推移使得养路费的争论由纯粹的观点表达,发展到抵制养路费引发的司法个案,(4)直至近来有公民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养路费征收的规定是否违法进行审查的建议。(5)

养路费争议的结果有两种可能,第一是以燃油税取代养路费,从而关于养路费的一切争议归于无形。第二就是由于一些复杂的原因,在今后的相当长时间里,养路费还将继续征收。笔者认为,在我国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违宪(法)审查机制建立之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养路费征收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建议不具有预期性和确定性,其最大意义莫过于新闻效应而已。相反,发现养路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并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更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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