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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计划限制公民财产权的正当性与利益衡量原则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行政计划限制公民财产权的正当性与利益衡量原则财产权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三大自由之一经济自由的最核心内容。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给予了特别的保护,采取一种绝对保障的模式,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

二、行政计划限制公民财产权的正当性与利益衡量原则

财产权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三大自由之一经济自由的最核心内容。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给予了特别的保护,采取一种绝对保障的模式,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7条宣称:“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近代私人财产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近代的自然法思想和“天赋人权”的理论。在这种财产权保障的体制模式下,资产阶级不仅达到了巩固自己政权的目的,同时增强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宪政意识,培育了市民社会的成熟,奠定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基础上的宪政基础,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个人自由和独立法律地位的渊源和保障。“确认财产权是划定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6)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破除了在专制制度下的人身依附关系,获得了极大的人格独立,从而为各种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契机。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也不可避免地引发出种种深刻的矛盾。现代市民宪法试图克服这种紧张的社会矛盾,在财产权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中,社会利益受到了强调。当代社会的基本目标是,保证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能过上一种人类应有的生活,即使不能满足个人的所有需要,至少也要在合情合理的、可能的范围内满足个人的最低限度的需要。因此,法律对利益的保护,必须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中找到最终的理由。(7)宪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模式也逐渐由绝对保障变为相对保障。这种转变是以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的。魏玛宪法对此有大量的规定:“所有权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应该同时有助于公共福利。”(第153条第3款)。“国家根据法律,准用有关公用征收的规定,可以给予补偿将适合社会化的私有经济企业变成公有。”(第156条第1款)。后来的西方各国的宪法尽管有程度上的差别,但一般都设有这种限制性规定,构成征用的应该给予补偿。西方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征用一般都规定三个条件:一是显然必须的法定公共需要;二是公正、合理的补偿;三是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没有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均不得被征用为公共使用。”日本宪法第29条第3款有与此类似的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之下可收归公共所用。”在现代社会,公民财产权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为了公共利益是可以限制的,构成征用的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的宪法原则和精神对于行政计划同样是适用的,也是制定和实施计划的过程中所必须考量的内容。

虽然国家在制定计划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进行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是任意的,不能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采取“拍脑门”的方式随意地制定计划,必须要符合利益衡量原则的要求。利益衡量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决定时,都应该进行通盘的考量,不能片面追求公益或某一方之利益,必须同时尊重并考虑不同的利益,亦即应就相互冲突的利益,尤其是公益与私益,作平衡的考量,而依实际的情况,客观地衡量取舍。(8)目的是“确保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9)由于行政计划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在众多的利益中进行比较衡量,是行政计划制定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内容。必须在进行充分的利益调查、汇集、分析、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衡量和协调。不仅要考虑公共利益的要求,也要考虑私人利益的诉求。只有符合利益衡量原则的要求才能充分保障计划内容的正当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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