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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计划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与损失补偿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容易对行政计划产生一种认识的误区,认为行政计划必然不利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行政计划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在某种条件下具有正当性,但要符合利益衡量原则的要求。由于行政计划具有阶段性和演进性的特征,对于征用的构成和补偿的进行也有特殊的要求,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有所不同。

论行政计划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与损失补偿

郭庆珠(1)

内容摘要]本文所探讨的是直接针对行政计划本身所引起的对公民私有财产权限制和补偿的问题,目的是把行政计划所引起的争议解决尽可能地提前并及时保障公民的权益。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容易对行政计划产生一种认识的误区,认为行政计划必然不利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要纠正这一认识误区,就要探讨现代私有财产权原理和补偿理论在行政计划领域适用的空间。行政计划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在某种条件下具有正当性,但要符合利益衡量原则的要求。由于行政计划具有未来蓝图的性质,能否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产生直接的限制,理论上有争论,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承认行政计划可以产生直接限制的法律效果,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构成征用。由于行政计划具有阶段性和演进性的特征,对于征用的构成和补偿的进行也有特殊的要求,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有所不同。

[关键词]行政计划 私有财产权 限制 补偿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由行政计划带来的财产争议也日益增多,尤为集中于城市规划及其实施的过程之中,甚至多次引起群体性的事件。从目前来看,我国这类纠纷多数发生在行政计划的实施阶段,那么这类争议能不能提前化解,对于未实施的行政计划本身而言,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产生哪些限制?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在什么时间段进行补偿,以与行政计划的阶段性相适应?这是本文集中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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