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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产权”保护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财产权”也应受到上述三层含义的保护,“新财产权”的保护应落实于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之中。以下笔者拟从“新财产权”的介绍入手,分析政府应如何面对“新财产权”的保障以及与此相关的政府建设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新财产权”理论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府问题也随即出现了,即应当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既能保证私人财产权免受国家的不当侵犯,又能使财产公平地分配并且财产总量也有效地增加。

“新财产权”保护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陈宏光 吕 成(1)

内容摘要]财产权的公法保护一般应涉及三层含义:免受公权力侵犯、公平分配和有效增量。财产权的公法保护不能只靠限制政府权力,相反,如何充分利用政府权力、恰当处理政府的“为”与“不为”是保护财产权的最好手段。“新财产权”也应受到上述三层含义的保护,“新财产权”的保护应落实于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之中。

[关键词]财产权 “新财产权” 服务型政府

对公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和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的区别学界探讨较多,(2)普遍认为,从一般民事权利的意义来理解,财产权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每一种财产权又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这种权利作为民事权利是公民、法人之间的权利,但在公法领域内,这种权利是公民一方针对国家——在行政法领域表现为行政主体——这一特定对象的权利,是需要通过国家的活动而获得、发展和得到保护的利益。这种关于财产权的认识不难理解,并且大家也基本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财产权在公法上主要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免受国家侵害的权利。公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应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但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里奇在《耶鲁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两篇有巨大影响的论文,对当时社会环境的变迁和宪法应当如何回应相关问题进行了描绘和阐释,提出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给付公民的福利应当成为一项“财产权利”而受到宪法条款的保护,这些利益被里奇称为“新财产权”(the new property)。“新财产权”概念的提出,使得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权利”范围极大扩张,一些传统上不在正当程序条款保护之列的权利诸如福利津贴、政府雇佣、许可证等现在也通过一系列案例纳入到正当程序条款保护之内。(3)“新财产权”概念的提出,改变了对传统财产权及其保障的认识,若将之引入到中国的背景,笔者认为,对我们国家的财产权保障,乃至我国的政府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笔者拟从“新财产权”的介绍入手,分析政府应如何面对“新财产权”的保障以及与此相关的政府建设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供给,比如社会福利,也属财产权范畴。因此,在行政法学领域内,不仅私人财产权应获得充分的保障即被恰当地处理好和公共财产的关系并获得了应有的补偿,而且政府应恰当地行政以使财产公平分配和总量增加。换句话说,假如公民该享有的财产权没有享有到,也是政府的失职。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新财产权”理论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府问题也随即出现了,即应当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既能保证私人财产权免受国家的不当侵犯,又能使财产公平地分配并且财产总量也有效地增加。初步的结论是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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