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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往昔岁月峥嵘,从头越而今迈步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私法教学与研究方面,1951年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设立国际法教研室,先后邀请三位苏联专家给教师和研究生讲授国际私法课程。国际私法复苏时期有“五件大事”:一是1981年韩德培教授等运用国际私法知识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涉外合同事件。这一事件充分证明了国际私法知识的重大实践意义和社会价值,为我国国际私法学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忆往昔岁月峥嵘,从头越而今迈步——庆祝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成立20周年

□ 郭玉军[1] 徐锦堂[2]

目 次

一、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成立前中国国际私法学的概况

  (一)旧中国的“传入消化期”:1864~1949年

  (二)新中国成立初的“除旧布新期”:1950~1956年

  (三)改革开放前的“停滞期”:1957~1978年(四)改革开放后的“复苏期”:1979~1986年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成立后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一)《民法通则》生效后的“迅速发展期”:1987~1996年

  (二)核心课程地位确立后的“初步繁荣期”:1997~现在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对中国国际私法学发展的贡献

  (一)推动国际私法的学科建设

  (二)繁荣国际私法的学术研究

  (三)组织国际私法的学术活动

  (四)参与国际私法的国内和国际立法

  (五)促进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的互动

  (六)加强国际私法的对外学术交流

  (七)倡导国际私法学科的学风建设

一、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成立前中国国际私法学的概况

(一)旧中国的“传入消化期”:1864~1949年

近代国际私法学在中国的传播是从1864年京师同文馆美国人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之“公法私条”开始的,[3]1898年江南制造局编译馆英国人傅兰雅节译的《各国交涉便法论》是我国最早的国际私法单行本著作。20世纪初,清政府改革学制,《奏定学堂章程》要求自行编纂国际私法,译学馆章程也要求“法律交涉学用外国学校课本”,故此后我国开始大量出现编著或翻译的国际私法作品,1903~1913年间可统计的即有李叔同、郭斌等各自编译的国际私法书籍16本;同时,也有朝中奏折谈到国际私法。这可以说是我国译介传播国际私法学的第一个高潮。可见,我国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始于英美教材,后盛于日本讲义,而且,这种学习是与国家的自强图存紧密联系着的。

1918年我国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的颁布,大大推动了我国国际私法学的活跃与蓬勃,当时各大学法律院系纷纷开设国际私法课程,到国外学习国际私法的人也增加了[4]。至20世纪30年代,出现了以陈顾远和卢峻为代表的一批国际私法学者,国际私法的专门著作也已蔚为可观,有据可查者达22部。这是我国国际私法学传播和研究的第二次高潮。

当然现在看来,这些先行者编译著述的国际私法学内容难免比较单薄,介绍痕迹较为明显,几乎没有专题研究,有的还带有某些帝国主义和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5]尤其是因为本土资源未能得到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而难以独立发展、形成“真正独创的、符合国情的国际私法学说”。但我们不应苛求前人,所谓“艰莫难于创始,功莫大于奠基”,这一时期的国际私法学者为国际私法学在我国的启蒙、创建、普及和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对于这些先行者我们是应该纪念并感怀的。

(二)新中国成立初的“除旧布新期”:1950~1956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废除了包括《法律适用条例》在内的“六法全书”和不平等条约,“另起炉灶”,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独立自主地进行对外交往,这为建立完善的国际私法制度创造了良好的主权条件。但是,由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政治包围和军事威胁,以及“一边倒”的国家政策,我国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并不太多,国际民商事案件就更少了,国际私法用武之地有限,在立法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国际私法教学与研究方面,1951年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设立国际法教研室,先后邀请三位苏联专家给教师和研究生讲授国际私法课程。国内也陆续翻译出版了一批苏联学者的国际私法论著,并有公派研究生到苏联留学。[6]1955年秋,在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的基础上新成立了外交学院,不久,外交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持编写了一本油印的《国际私法讲义》作为该院内部教材,这是“新中国自己的学者编写的第一本以马列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国际私法教材”。[7]这样在“取法苏联”的基础上,新中国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国际私法教学理论和体系。尽管当时的国际私法学强调阶级性和意识形态,存在明显的简单化倾向,联系中国实践较少,[8]但毕竟为后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且其对我国国际私法学的深刻烙印至今犹存。

(三)改革开放前的“停滞期”:1957~1978年

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后,在极左路线的干扰下,法律虚无主义日益盛行,国家法制被严重践踏和破坏,政法机构饱受冲击甚至撤销,国家逐步进入“无法无天”的状态。

我国法学界是反“右”斗争的重灾区,法学研究机构被取消,政法院校基本停办,图书资料散失各处,国际私法学研究也成为一件非常奢侈的事情。[9]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时,国际私法的教学活动被全部取消,研究人员被迫转业或下放,[10]理论研究完全中断,建立不久的新中国国际私法学陷于停顿和衰败,而且这种“停滞期”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

(四)改革开放后的“复苏期”:1979~1986年

1978年底国家开始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至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颁布,这是新中国法学的“复苏期”,中国国际私法学也再次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国际私法复苏时期有“五件大事”:一是1981年韩德培教授等运用国际私法知识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涉外合同事件。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宝钢等大型企业有一批重点工程因财力匮乏被迫下马,于是国家单方终止了相关的涉外经济合同,外商提出巨额索赔。1981年韩德培、周子亚和李双元三位教授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邀请,提供了《关于终止若干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几点意见》的咨询意见,迫使外商作出让步,为国家减少数亿美元赔款,在国内外引起轰动,受到国家领导人高度评价。这一事件充分证明了国际私法知识的重大实践意义和社会价值,为我国国际私法学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二是1982年司法部举办全国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的国际私法课程,当时的主讲是李浩培教授,这一课程培养了一批国际私法的新生教学力量。三是1983年韩德培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的出版,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国际私法全国统编教材。为了保证高质量地完成这本教材,国内有关高校的国际私法教师几乎都被邀请参加了编写课程大纲的讨论,除了韩德培教授外,该教材的编者还包括刘丁、陈力新、李双元、朱学山、余先予、任继圣、姚壮、张仲伯、钱骅等专家学者。统编教材的编写过程实际上也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第一次系统深入的学术交流过程,其出版也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国际私法学的普及和教学,其奠定的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和诸多基本观点也一直得到传承和发展。四是1980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成立后,积极联络全国各地的国际私法学者,[11]并于1985年在贵州大学发起召开了首届“全国国际私法学术讨论会”。这次会议基本上聚集了我国国际私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主要骨干力量,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一次盛会,会议决定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工作者要成立自己的学术团体,并设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筹备组”。五是国际私法学界围绕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而广泛展开的学术研讨,当时很多学者都对《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草案提出了大量的建议和意见,[12]对当时的立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广泛传播和研究的深入,并提高了国际私法的学术影响力和学科地位。

1981年,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国际法学科获批全国第一批博士点,从1984年起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开始招收和培养我国第一批国际私法博士研究生。截止到1986年,全国已经有30多所大学开设了国际私法课程,不少国际私法著作、[13]译著、参考资料也得以陆续出版。特别是被誉为冲突法革命的20世纪中叶的美国学说在这一时期开始全面公开地被引介到国内。[14]总之,在老一辈学者们的共同努力和不懈追求下,经过七八年的时间,国际私法学在我国得到完全的恢复并实现了初步的发展。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成立后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一)《民法通则》生效后的“迅速发展期”:1987~1996年

《民法通则》制定颁布后自1987年1月1日施行,此后我国国际私法学界掀起了传播和研究国际私法的新高潮。[15]同年10月,在教育部高教司和司法部教育司的支持下,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发起并在武汉大学召开了首届“全国国际私法教学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上“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Chinese Society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简称CSPIL)正式成立,1998年研究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民法通则》的生效和国际私法研究会的成立,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和理论研究进入“迅速发展期”的重要标志。

在这一时期,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学科地位继续得到高度重视,教学科研队伍迅速壮大,拥有国际私法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增多,其中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科于1988年被国家教委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16]1992年被人事部确定为全国文科首批博士后流动站。随着立法的推动和科研队伍的壮大,国际私法教材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17]学术专著也不断问世[18]。其中,李双元教授1987年出版的《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是新中国第一部冲突法研究专著,“该书的出版结束了新中国无冲突法研究专著的历史[19];黄进教授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20]填补了我国学界在这两个领域中研究专著的空白;徐冬根教授的博士学位论文《当今国际私法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最新趋势及中国的对策》是新中国学者在国外公开出版发行的第一部国际私法专著;[21]肖永平教授《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是第一部关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专著。

这一时期还出版了多部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和案例选析,其中以1991年韩德培和李双元教授共同主编的《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影响最大。同时,出国学习国际私法的人员大增;[22]在翻译方面,苏联的国际私法著作继续得到关注,另有德国、日本、法国和英国的国际私法翻译作品问世。[23]

(二)核心课程地位确立后的“初步繁荣期”:1997年~现在

从1978年开始,经过近20年的发展,“在中国传播的国际私法学”逐渐向“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转变,我国国际私法学者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进行了长期的探索。1997年韩德培教授主编《国际私法新论》的出版则是这种努力的重要标志。同年10月,国际私法学也被教育部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可以说,此后我国国际私法学进入了发展的“初步繁荣期”。

在此期间,我国国际私法的教学和研究队伍更加壮大,拥有国际私法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增加到达15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教学科研单位达30多家。[24]国际私法研究硕果累累,各种教材、[25]研究著作、[26]译著、[27]辅助资料和以中国资源为主的新型案例选析[28]喷涌而出,有目不暇接之感。特别是国际私法学开始自觉地在更高层次上重视实证研究的方法,[29]追求“国际私法学的中国化”,从而出现了研究本土国际私法的趋势。

在这一期间,国际私法理论研究部门与实务部门的互动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实务部门开始通过专门网络提供大量值得研究的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30]并积极参与到国际私法具体实际问题的探讨,为国际私法学的创新和发展带来了一股强烈的清新之风,其中万鄂湘、孙应征、吕伯涛三位大法官主编的著作是国际私法实证研究方面的领先之作。[31]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对中国国际私法学发展的贡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作为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全国性学术组织,是凝聚各界国际私法人才的大本营、智力库,发挥着理论研究部门和司法实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自1987年在武汉成立后,学会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国际私法的教学和学科建设,每年组织一次全国性的学术年会和其他学术活动,对我国国际私法学的繁荣、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涉外审判水平的提高以及国际民商事交往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引导作用;同时学会大力促进国际私法学术界的对外学术交流,并积极倡导“学术自由”、“注重创新”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成就斐然,引人注目,广受好评。

(一)推动国际私法的学科建设

国际私法的教学和学科建设是国际私法学存在和发展的根本。1987年成立学会的正是“全国国际私法教学研讨会”,当时60余位国际私法学者、专家及实际工作部门的代表就着重讨论了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等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的国际私法教学问题。1996年大连年会上讨论关于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并为“国际法”的问题,2002年上海年会上也就“国际私法的教学方法与理念问题”进行专门研讨,2006年沈阳年会的“国际私法学术沙龙”上,与会代表再次就“国际私法教学案例的中国化”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2007年在武汉大学举办的“教育部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际法高级研修班”也就国际私法的教学问题进行了讨论。

这些关于学科教学课程、理念和方法的交流无疑引导和促进了我国国际私法教学水平的提高。经过老中青三代国际私法学者的共同努力,我国国际私法学在教学和学科建设方面取得瞩目成就,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体系,出版各类《国际私法》讲义、教材200余部,[32]研究专著100余部,教学参考资料30余部,案例选析20余部。

应该说,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私法的实践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私法学成为我国高等院校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并纳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范围之中。为了正确处理国际民商事交往,尤其是正确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日益频繁复杂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国际私法的学科建设也应加强,而不能减弱;国际私法的学科地位也应提高,而不能降低。

(二)繁荣国际私法的学术研究

学会成立以来,大力倡导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积极鼓励学术创新,为不同观点的交流搭建沟通的平台,不断推动和组织我国国际私法学术界对国际私法基本理论问题,前沿热点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以我国国际私法基本理论问题为例,在国际私法学的理论体系上,我国学者就有“小国际私法”、“中国际私法”、“大国际私法”,“最小国际私法”和“最大国际私法”等几派观点。韩德培教授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一机两翼说”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法、冲突法、国际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和涉外专用实体规范,其中冲突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是国际私法的本体部分。在国际私法适用域外法的必要性上,有学者提出“平等互利说”、[33]“国际交往互利说”[34]和“利益增进说”[35]等新理论。在国际私法的功能定位上,有学者提出了“建构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新主张。[36]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上,学者们作出了“调整对象扩大化”、“立法模式单行化”、“法律内容趋同化”、“冲突规范灵活化”和“法律适用定向化”的总结和判断。上述学说或观点是否客观、合理、可取暂且不论,但体现了我国国际私法学者强烈的求新精神、宽松的学术氛围、高远的学术想像力。

另外,在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37]具体领域、[38]前沿问题、[39]立法问题、国别研究、[40]争议解决程序[41]和区际冲突法[42]等方面,不少学者进行了广泛深入、富有价值的学术研究,取得许多有分量有影响的学术成果,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和必要的理论引导。当然,与其他学科一样,我国国际私法学真正重大的、为国内多数学者接受并产生较大国际影响的学术创见还不多见,对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也缺乏全面系统的总结和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43]

(三)组织国际私法的学术活动

学会自1987年成立以来,每年都主办一次学术年会,为国际私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交流感情、砥砺学术的平台。截至2007年已经连续举办了21届。参加年会的成员不但有从事国际私法教学和研究的教师和学者,还有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官、律师和其他专家、顾问,应邀参加年会的,往往还有来自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或其他国家的学者专家。

年会结束之后,学会都要将论文集精选结集出版,把与会代表提交的科研成果予以发表。[44]自1998年起则改为编辑出版《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这种长期一贯性的做法也受到了其他学术团体的赞赏和学习,特别是年刊的出版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好的反响。另外,学会还建立了自己的网站,[45]国际私法的部分相关资料已经上网,推动着国际私法学的普及和发展。

除了主办学术年会之外,学会还不定期地举办其他学术活动,如1993年开展纪念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百岁华诞的学术活动;2005年4月与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在武汉大学联合举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草案)》研讨会;同年5月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举办《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有关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研讨会;2005年5月学会还与广东省法官协会在广东佛山召开了“内地、香港、澳门区际法律问题研讨会”;2007年5月,值香港回归十周年之际,学会又与广东商学院和广东省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了第二届“内地、香港、澳门区际法律问题研讨会”等。这些学术活动的举办,特别是与实务部门联合举办的研讨会,极大地加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的交流、沟通和理解,对于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提高和完善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且,现任学会会长黄进教授与台湾地区玄奘大学法学院院长赖来焜教授达成协议,决定自2005年起每年在大陆和台湾地区轮流举办海峡两岸的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这种持续大规模的学术交流对于两岸国际私法学者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和共同进步具有非常积极的效果,[46]目前已经连续举办了三届。

(四)参与国际私法的国内和国际立法

目前我国国际私法方面的规定存在不少问题:指导思想落后,立法体系不全,立法技术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内容上也存在诸多不完整、不全面、不明确、不合理和不先进之处,相比其他国家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立法远不能适应我国目前形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国际私法的单行立法势在必行,然而立法仅仅依靠立法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组织从事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家学者参加法律的起草工作,走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道路。而重新编纂和起草我国的国际私法,这一任务就历史性地落到了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身上。

在国际私法1993年深圳年会上,学会作出了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决定,并成立了以韩德培教授为组长的《示范法》起草工作小组。1994年7月,起草小组在外交学院举行了第一次工作会议,完成了第一稿;1994年宁波年会后形成了第二稿;1995年6月,起草小组成员再次聚集深圳,形成了第三稿;1995年北京年会和1996年大连年会对第三稿进行了讨论;1997年上海和苏州年会继续讨论修改第四稿;到1998年井岗山年会时已经是第五稿;此后,在1999年长沙年会上最后定稿为第6稿。历时7年的《国际私法(示范法)》共有5章166条,起草小组对每一条文还附带有学理说明的“立法理由”,2000年由法律出版社以中、英文出版,现在已被翻译为日、法、德等多国文字,并且已在联合国备案。

《示范法》采取法典的模式,顺应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世界潮流,内容比较全面系统,规定比较科学合理,在指导思想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示范法》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国法学界第一部完全由学术研究团体起草的示范法典,代表着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研究水平,是里程碑式的研究成果,不仅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广泛关注,而且对我国立法机关、司法部门、涉外单位以及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都发挥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我国学者不仅要参与国内立法,还应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国际立法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1986年10月,我国申请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7年7月3日,我国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我国还先后加入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非司法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等国际公约。1987年以来,我国还分别同法国、波兰、蒙古、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俄罗斯等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我国学者也以各种形式参与了一些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活动,[47]当然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同仁应更多地参加到这类活动中去,提供专业可行的建议和意见,以推动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发展,参与国际民商事新秩序的建设。

(五)促进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的互动

学者们关于国际私法的大量研究,尤其是国际私法的权威著作和《国际私法(示范法)》,为我国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大量问题的科学解决提供了基本的智力支持,同时推动了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更是对我国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审判发挥了潜移默化的重大影响和引导作用。

不过,部分由于国际私法学者难以获得我国第一手的涉外审判实践资料,更是因为许多国际私法学者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实践需求关注不够,对其中蕴涵的重大理论价值估计不足,导致理论研究与实践需要相脱节、研究成果难以切实指导审判实践。[48]随着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度互动与合作,以及我国国际私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尤其是通过加强对我国国际私法具体实践问题的实证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司法的完善和其他现实问题的科学解决一定会发挥更有针对性也更加有效的推动、引导和支撑作用。

(六)加强国际私法的对外学术交流

学会成立前后,由各教学研究单位组织和专家学者个人的对外学术交流日渐频繁,在“走出去”方面,意义重大的有两件,一是1982年韩德培教授以美国埃德加·斯诺基金会法学客座教授和富布赖特基金会亚洲住留学者的身份,前往美国密苏里大学等校讲学三个月;二是1990年李浩培先生在海牙国际法学院暑期班教授国际私法课程“国际私法在遗产继承方面的几个新发展”。这是我国国际私法学者第一次公开以讲学者的身份到欧美国家进行学术交流和对话。[49]自2003年黄山年会理事会换届以来,学会组织的对外学术交流明显增多。2005年6~7月,学会与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合作在美国召开了为期一个月的美中国际私法圆桌会议,这次圆桌会议是在中国规划制定新的《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取代《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背景下召开的,有10多位美国学者参加,这对推动中美之间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了欧美国家外,与亚洲同行之间的交流也日益增多。[50]

在“请进来”方面,境外国际私法学者各种形式的访问不可胜数,比较重要的有,1994年学会邀请瑞士著名汉学家、国际私法学家胜雅律教授访问;1999年学会邀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Hans V Loon访问;2005年3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比较法研究所所长木棚照一教授访问武汉大学,并就《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起源及最新修订情况进行探讨,还就加强中日之间的国际私法交流与合作提出了建议等。

为了迎接北京奥运会,促进我国对体育仲裁的研究,2006年10月学会和武汉大学研究所举办了“体育仲裁国际研讨会”。2007年9月,学会在武汉大学召开国际私法全球论坛、2007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暨学会成立20周年庆典,西蒙尼德斯等十余位欧美国际私法学者参加。2007年10月,学会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美国培思大学法学院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举办“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成员国的适用与解释国际研讨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前任秘书长和CISG咨询理事会主席等来自十多个国家的近三十位境外学者参加,学会的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

(七)倡导国际私法学科的学风建设

1.学术自由。

学会成立后在韩德培等老先生们的倡导和力行下,充分发扬民主,团结各地学者,尊重不同观点,鼓励学者们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迷信权威,敢于向权威挑战,独立思考,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形成了自由宽容的学术氛围。这种学术自由和兼容并包的传统作风对于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团结和国际私法学在我国的迅速恢复、初步繁荣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国际私法学在教学体系、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上存在不同的学派,这也反映了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多元化和自由空气。学会之所以特别强调“学术自由”、“和而不同”,还因为这种学风是培养学术大师、生成学术流派的肥沃土壤。这种优良学风应当不断强化,代代相传。

2.学术创新。

我们进行国际私法的研究时既会面临所有国家都会遇到的共通性问题,也会面临只有我们国家才会遇到的特殊问题,有些问题我们已经掌握、有深刻认识,还有一些是我们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很好研究的。因此,我国国际私法学研究无论是面的拓展还是质的提升,都要一方面参考、品评和借鉴国际上各种理论学说和立法司法实践,另一方面更要立足于本土,开拓进取,独立研究,大胆突破。总之,正如名誉会长费宗祎教授长期提倡的那样,国际私法研究应该坚持“不惟上,不惟书,不惟旧,不惟洋”的原则,建设中国特色国际私法学。

要创建“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就必须要在充分继承和借鉴前人和外国的理论观点和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在不断发展的国际国内立法司法实践中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和探索。既善于学习,更应注重创新是学会特别强调的另一优良学风,因为这一学风是优秀学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3.理论联系实际。

我国的国际私法学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的繁荣,然而这种繁荣的背后存在一个很大的缺憾,那就是理论联系实际不够,特别是联系中国司法实践远远不够。一方面,实务部门每天都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寻求科学的解答和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不少国际私法学者也客观存在着“热衷于西方、沉迷于理论”、“淡薄于本土、轻忽于实践”的学术倾向。这种学风如果不立马改弦更张,如果没有大量的国际私法学者埋头于我国涉外审判实践的丰富宝藏,那么,我国国际私法学不仅谈不上真正有价值的理论创新、实践影响、国际贡献和学术增长点,而且还会逐步空洞化、边缘化。理论研究需要关心现实,联系实际,实证研究。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国际私法学者需要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已经成立二十周年了,我国国际私法学也实现了初步的繁荣,正在向“中国特色国际私法学”转变,这一转变的成功主要取决于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的升级换代。正如黄进教授所言,我国国际私法的研究路径要实现“三个转向”:一是从宏观研究向微观研究的转变;二是从抽象理论研究向具体实际问题研究的转变;三是从务虚向务实的转变。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入世贸、和谐世界,国际私法在我国目前正处于发展、提升和繁荣的一个大的时代背景。在这个“大时代”里,我国国际私法学应该继续倡导学术独立和自由,并把思想从一切不利于国际私法发展的旧观点和老思维中解放出来,善于学习,勇于创新,敢于质疑,积极关注和研究具体实践问题,尤其是需要全面、系统、深入、科学地梳理、分析、提炼、评论和研究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成绩、不足和挑战,以实现我国国际私法学在理论品位上的升华和实践价值上的提升,从而达到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全面繁荣。

(审稿:卜 璐)

【注释】

[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2]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3]“公法,所以明各国交际之例;变通各国律法之不合者,称为私条。”这是最早有国际私法翻译的开始。转引自刘正中:《中国国际私法词源考》,载《2006年中国青年国际法学者暨博士生论坛论文集》,第328页。

[4]如阮毅成、卢峻、郭云观、燕树棠、李浩培、韩德培等人皆留学于国际私法学发达的欧美国家。

[5]陈柳裕:《点校者序》;[日]山田三良:《国际私法》,李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有学者还认为,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颁布以前的国际私法著述,功在引进,而此后的一些著作以现在的眼光看亦属难得。参见宋连斌:《断裂·发现·融通——读马汉宝先生新著〈国际私法:总论各论〉有感》,资料来源于: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8160,2008年1月15日访问。

[6]如刘振江教授1956年公派去苏联留学,专门研究国际私法,1960年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留学苏联第一人。资料来源于:http:// pilzt.blogchina.com/pilzt/3185895.html,2008年1月15日访问。

[7]参见金彭年:《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国际私法学若干问题比较》,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第71页。

[8]参见曾涛:《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研究——1949~1978年的国际私法》,资料来源于: http://www.cuplfil.com/show.php?ArticleID=557,2008年1月15日访问。

[9]在停滞时期,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公开成果屈指可数,如: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译隆茨主编的《国际私法论文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倪征教授翻译英国托马斯著的《国际私法》,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有学者提出倪征教授有著《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一书,于1964年出版,笔者仅考证到倪征教授著有《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一书,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出版。

[10]如韩德培先生从1957~1978年前后两次被划为右派,下放湖北沙洋农场劳动改造,二十多年被迫离开国际私法的教学和研究。参见韩铁:《风雨伴鸡鸣:我的父亲韩德培传记》,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50~92页。

[11]继武汉大学后,外交学院于1980年恢复了其1964年创办、1969年停办的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大学也于1983年成立了国际法学研究所。

[12]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91页。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20页。其中李浩培教授还就《民法通则》第八章提供了学者草案,参见曾涛:《李浩培与百年中国国际私法学》,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第128页。

[13]如刘丁、章尚锦编:《国际私法》(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1982年编:《国际私法讲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1984年编:《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高树异主编:《国际私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邓正来:《昨天今天明天:新技术革命与国际私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余先予主编:《简明国际私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李双元:《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14]张翔宇:《现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15]如1987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武汉年会上就《民法通则》第八章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款进行专门研讨。

[16]现在武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厦门大学的国际法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

[17]如高树异主编:《国际私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唐表明:《比较国际私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陈力新、邵景春:《国际私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国际私法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钱骅主编:《国际私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董立坤:《国际私法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2000年修订;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余先予主编:《冲突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003年修订,2007年再次修订。

[18]如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2001年修订;姚壮主编:《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冲突规范和程序规范部分》,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王常营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沈涓:《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2002年修订;肖永平:《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林欣、李琼英:《国际私法理论诸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9]参见徐国建:《我国冲突法研究的一项重大成果——评〈国际私法(冲突法篇)〉》,载《法学评论》1988年第1期,第57页。

[20]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黄进:《区际冲突法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

[21]徐冬根:《当今国际私法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最新趋势及中国的对策》,瑞士弗莱堡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另外在国外公开出版的著作还有:1994年徐国建博士与瑞士学者胜雅律合著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张明杰1997年英文独著《冲突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参见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27页。

[22]如徐国建律师1988年赴德国留学,1994年毕业于汉堡大学;陈洪武律师1990年留学法国巴黎第一大学;郭玉军教授1991~1993年留学日本北海道大学;徐冬根教授1992年毕业于瑞士弗里堡大学;李旺副教授1988~1993年留学日本京都大学。

[23][苏]波古斯拉夫斯著:《国际私法》,王明毅等译,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苏]隆茨等:《国际私法》,袁振民、刘若文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87年版;[德]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汤宗舜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日]北胁敏一:《国际私法:国际关系法》,姚梅镇译,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法]亨利·巴蒂福尔、[法]保罗·拉加德:《国际私法总论》,陈洪武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英]莫里斯:《法律冲突法》,李东来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李林林:《日本的外国人政策和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24]根据最新统计,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厦门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15家科研院所拥有国际法博士学位授予权。

[25]如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007年修订;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005年修订;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007年修订;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007年修订;章尚锦主编:《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005年修订,2007年再次修订;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007年修订;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007年修订;余先予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郭玉军编注:《冲突法》(导读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如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赵相林:《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适用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杜新丽:《国际私法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蒋新苗:《国际私法本体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徐冬根:《国际私法趋势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孙建:《国际关系视角下的国际私法问题》,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7]如[英]莫里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加]威廉·泰特雷:《国际冲突法——普通法、大陆法及海事法》,刘兴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美]弗里德里希·荣格:《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霍政欣、徐妮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8]如吕伯涛主编:《涉外商事案例精选精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吕伯涛:《涉港澳商事案例精选精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评析》,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林燕萍主编:《国际私法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9]如杜涛:《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继承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0]如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于2001年开通,网址:http://www.ccmt.org.cn,另外中国法院网、法意网和法宝网也提供大量的涉外案例。

[31]如孙应征主编:《涉外民商事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吕伯涛主编:《中国涉外商事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吕伯涛主编:《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热点问题探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万鄂湘:《民商法总论及涉外民商法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吕伯涛主编:《涉港澳商事审判热点问题探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另外,万鄂湘大法官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全国法院优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选》也是国际私法实证研究的重点书目。

[32]不过教材建设也存在诸如“本科生教材研究化”的情形,一些教材洗练不够而琐碎有余,是否适合本科生教学颇值得斟酌。

[33]韩德培教授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出版;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4]余先予主编:《冲突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章尚锦主编:《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5]徐文超、储敏:《国际私法要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36]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7]如王葆莳:《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贺连博:《反致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刘来平:《外国法的查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8]如侯军主编:《当代海事国际私法》,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邵景春:《国际合同法律适用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傅静坤:《契约冲突法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人民出版社2001年修订;沈涓:《合同准据法理论的解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李金泽:《公司法律冲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韩立新编著:《海事国际私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潘攀:《票据的法律冲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军、陈洪武:《合同冲突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朱榄叶、刘晓红主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曾二秀:《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霍政欣:《不当得利的国际私法问题》,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许军珂:《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王国华:《海事国际私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彭欢燕:《商标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商标法之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焦燕:《婚姻冲突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张玲:《跨境破产的国际合作:国际私法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9]如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胡晓红:《网络侵权与国际私法》,中国工人出版社2006年版;袁发强:《宪法对冲突法的影响》,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杜焕芳:《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0]如张翔宇:《现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重印;韩德培、韩健:《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浦伟良、余先予、杨心宇编:《俄罗斯民商法与冲突法》,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陈卫佐:《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董丽萍:《澳大利亚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袁泉:《荷兰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刘仁山:《加拿大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肖永平主编:《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杜涛:《德国国际私法:理论、方法和立法的变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朱伟东:《南非共和国国际私法研究:一个混合法系国家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王承志:《美国冲突法重述之晚近发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邹国勇:《德国国际私法的欧盟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1]如研究专著有: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2000年修订;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英]艾伦·雷德芬:《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林一飞、宋连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刘振江:《国际民事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2001年修订;费宗祎、唐承元主编:《中国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徐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2006年修订;何其生:《域外送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2]如黄进、郭华成:《澳门国际私法总论》,澳门基金会1997年版;沈涓:《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余先予主编:《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黄进主编:《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肖永平主编:《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与协调》,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董立坤:《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的冲突与协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于飞:《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43]另外我国国际私法还存在“研究性专著教材化”的问题,体系大,但精深度不够。

[44]以前公开出版的年会论文集有:黄进主编:《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黎学玲等主编:《涉外民事经济法律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顾倚龙、吕国华主编:《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黄进主编:《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余先予主编:《市场经济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等。

[45]网址:www.chinapil.org或www.chinapil.whu.edu.cn。

[46]在书籍出版方面,内地与台港澳也互有引进,如台湾学者柯泽东:《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黄进:《国际冲突法》,台北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黄进:《中国国际私法》,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7年版。

[47]如2004年4月,肖永平教授接受外交部条法司邀请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特委会,就“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的起草制定提供意见;2005年7月,何其生教授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赴维也纳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38届年会,参与《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等的谈判;2007年2月,郭玉军教授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专家会议,探讨起草制定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跨国合作新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年7月郭玉军教授又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全球商务现代法律大会”等。

[48]吕伯涛主编:《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热点问题探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49]徐冬根教授1998年也登上海牙国际法学院讲坛,用法语主讲《从比较法视角论中国国际私法》课程。

[50]如2006年3月,肖永平教授和郭玉军教授应日本立命馆大学邀请出席了在日本大阪举办的中日韩“涉外家庭法研讨会”;2006年12月,黄进教授和郭玉军教授应日本早稻田大学邀请赴日本东京参加“第7次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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