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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职业道德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四节 诉讼中的职业道德

一、引导当事人对诉讼的合理期望

律师不但自己需要遵循诉讼解决纠纷时所面对的各种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规则,遵循法庭秩序,履行法律义务,尊重法庭的决定,还必须向当事人、证人,当然包括所有旁听审判的人员传递法治原则。律师应当帮助自己的当事人确定真正符合自己实质利益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积极有效的途径实现这些利益。《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二、遵守法庭纪律

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不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三、处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与事实

在律师所代理的案件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判例。在处理这个棘手问题时,律师要么予以掩盖,要么正面坦率承认。哪种方式更为可取呢?

通常坦率地承认要比有意地隐瞒更好。“你可以肯定你的对手会不遗余力地揭示这些对你不利的事实或法律,而如果你坦白地暴露这些不利之处反而可能赢得法庭的帮助。”[31]实际上,当律师将自己所面临的困境告诉法官的时候,法官往往产生帮助律师解决困境的愿望。相反,如果律师试图掩盖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或判例时,法官将对律师的信任大打折扣。在一定程度上,律师掩盖事实的做法,还会导致面临被惩戒的后果。如果一个律师为了掩盖事实而制造伪证,用虚假的证据去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一旦其欺骗法庭的伎俩被揭穿,不但殃及当事人,还可能因涉嫌伪证受到刑法处罚。

没有哪个案件是毫无漏洞的,要么案件在事实或证据方面存在漏洞,要么在法律方面存在模糊,“由于证据法则的限制,以及事实发现者的耐力有限,采用的证据限于证人实际看到的部分片段。即便最简单的案件,情况也永远都是这样”。[32]只要律师诚恳地提出问题,将最重要的漏洞予以填补,并给出尽可能合理的解释,其他的很多漏洞必然会被通过重建或想象予以填补。

四、处理与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

处理与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构成了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处理与对方当事人和律师关系,涉及不同层次的内容。包括:如何处理与对方律师和当事人关系才能不损害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如何处理与对方律师和当事人关系才能不至于在维护自己一方当事人利益时,损害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在律师业务中贯穿与对方律师的合作,共同维护法律和公正,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律师在服务于当事人的同时,也服务于法治和社会,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

律师的角色决定他们以实现其委托人的利益为最终目标,但是,为委托人争取利益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包括公正地对待对方律师和当事人。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中规定了律师对于对方律师以及当事人的义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标准准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33]

律师负有对自己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他应当通过执业活动忠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委托任务。律师也负有义务,在自己的执业活动中贯穿公平正义观念,引导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律师相互之间并没有根本利益的冲突,虽然他们在具体案件的代理中服务于对立的双方,但律师服务的基础是一致的,他们维护的都是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追求的目标都是法治秩序的实现。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对职业道德的追求,符合律师服务的法治目标。

五、对公共利益的关注

公共利益在现代法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与传统法治强调对国家、政治的关注不同,现代法治注重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无论在立法还是诉讼过程中,更多体现对社会下层的特别保护。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要改变对抗制的本质,而是要通过法律改革,真正实现对抗制。

在法律的一体保护面前,面对高昂的律师费,贫穷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显得苍白而又无力。这种状况的出现,既有法律自身局限的原因,也有近代社会产生的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加剧等原因。无论如何,贫困阶层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现代法治面临的最大挑战。法律职业者如何面对这一挑战,能否有效处理好这一挑战,既关系到现代社会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考验,更为重要的是,它关系到现代法治是否能够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实现现代法治的理想

“作为一个职业,我们在确认这种职责方面已经落后了。律师必须对社会趋势非常敏感,否则,今天有效的工作很可能不符合于以后司法探究的标准。在制定法和判例之外,我们还要加上一个新的法律标准——居统治地位的公众利益,如此,便为法律增加了一维,使之成为三维空间。一个律师的工作如果仅仅基于前两维(制定法和判例),那么,就可能导致对现实的歪曲,就像是没有深度或透视感的油画,将立体的空间变成了两维的平面。”[34]在诉讼中,关注公共利益,不仅是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法律诊所师生的义务,同时也是全社会法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对公益事业的支持或投入,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将渗透在诉讼前的调解、谈判以及诉讼中的咨询、决策、庭审等各个阶段。[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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