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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者的职业道德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传者的职业道德这是传者在其传播活动中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要求。瑞典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新闻法规和新闻道德自律规范的国家。这些规范既是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具体化,又是对它的补充与发展。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就是职业精神问题,并不是一般意义上道德范畴的事。

一、传者的职业道德

这是传者在其传播活动中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要求。如新闻工作中忠于事实,坚持真理,保护合作对象,不以私利影响工作,尊重对手,正当竞争。法律只解决基本的行为规范问题,大量的经常性问题要靠道德规范。如我们新闻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维护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声誉,对于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保证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瑞典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新闻法规和新闻道德自律规范的国家。1874年,瑞典政治家俱乐部成立后就制定了“职业守则”,对报业行为进行规范[2]

1954年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在法国波尔多通过《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确定了记者职业活动的八项标准,其中包括尊重真理及尊重公众获得真实的权利;忠实收集和发表新闻,公正评论与批评;不删除重要新闻,不假造材料;任何已发表的消息,发现有严重的错误时,将尽最大努力予以更正。其中第七项宣布下列行为是“严重的职业罪恶”:抄袭、剽窃;中伤、污蔑、诽谤和缺乏根据的指控;因接受贿赂而发表消息或删除事实。

同年,联合国大会向各会员国的新闻工作者协会颁发《国际新闻道德公约》。其中主要内容是:

(1)不歪曲或隐瞒事实;

(2)不挟私攻讦、诽谤、抄袭,不把谣言当事实,若有报道不确而损人名誉者,应立即更正;

(3)不因为要满足读者好奇心而揭私人隐私

(4)报道一个国家的状况,若要达到公正的程度,须先对这个国家有充分的认识;

(5)规约由各国记者遵守,不能成为各国政府干涉、管制新闻的理由。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于1991年在中国记协理事会上通过,又于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由原来的8条改为6条: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3)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

(4)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5)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6)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当前我国新闻界的道德自律信条还有几类:行业性、专业性新闻团体的,如中国报协针对报社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于1999年制定的《中国报业自律公约》;地方性新闻团体的,如四川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于1998年通过的《四川省新闻工作者自律公约》;新闻单位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公布后,从中央到地方,大多数新闻单位都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陆续制定了自律信条。这些规范既是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具体化,又是对它的补充与发展。这些道德规范虽没有强制约束力,但至少建立了一个指导标准,也便于传媒业的自查自律和社会的衡量监督。

广义上的职业道德包含职业精神,违背职业精神也属于违背职业道德。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就是职业精神问题,并不是一般意义上道德范畴的事。将职业道德与职业精神分开来把握,以前者为道德底线,以后者为追求目标,可以使认识更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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