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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界限之反思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修正案界限之反思法律的修改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进行,只要社会在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就应该有所表现。我国自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以刑法修正案的模式修改刑法典以来,立法机关至今已经颁布了八个刑法修正案,可以这么说,修正案已成为立法机关修正刑法典的惟一模式。

二、修正案界限之反思

法律的修改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进行,只要社会在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就应该有所表现。正如台湾学者林山田所言:“为使刑法发挥其规范功能,能应社会之需要,刑法之规定不能一成不变,而应与时增删修订,刑法立法者必须审酌时空因素之变迁与各种社会现实状况,反映犯罪内涵之相对性,经常就实质之犯罪定义,检验实定法规定之犯罪行为是否与实质之犯罪定义相当,检讨现行法之规定是否符合现实社会之需要,并评估现行法之规范功能与成效,一旦发现存有问题,即应从事刑法修正,或将现行法规定之犯罪行为除罪化,或将现非实定法规定之不法行为犯罪化。”[11]

我国刑法典由两篇组成:总则及分则,另有一条附则。总则规定的内容具有共性或一般性,它指导着分则内容的正确实施;分则规定的内容具有个性或具体性,它是总则内容的具体化。总则规定不仅适用于分则,而且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总则的优点是能使法典结构简练,但也有不够明确的缺点;分则的优点是能使法典条文明确,但也有不够简练的缺点。为了使法典既简练又明确,各国刑法典大多采用总则、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总则、分则遵循共性与个性关系的逻辑原理,构成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在不违背总则的原则下,分则得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当然,如果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以总则进行定罪处罚。[12]

修正案是立法机关对于现有法律的修改,能够避免重新立法,节省资源,同时不会改变现行法律的总条数,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我国自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以刑法修正案的模式修改刑法典以来,立法机关至今已经颁布了八个刑法修正案,可以这么说,修正案已成为立法机关修正刑法典的惟一模式。[13]

一般而言,刑法修正案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功能:[14]一是“修改补充功能”,即刑法修正案系对已有刑法规范的不足,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所谓的“修改”系指对过时的、不现实的、不需要的、与时代脱钩的条款予以新增或删除;所谓的“补充”系指对现有条款内容的缺漏或不完备之处加以细化、补充完备。修正案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补充,既可对总则进行修改补充,也可对刑法分则中原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改补充,扩大或缩小原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或对原有具体罪的法定刑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刑罚种类,提高或降低法定刑幅度,还可以增加法定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二是“增设新罪功能”,即立法机关对社会上新出现的刑法典未规定为犯罪的严重危害行为,通过颁布修正案的方式将其规定为犯罪。简言之,以透过增设新罪,使某些犯罪在刑法典中从无到有。此功能有利于突破刑法之局限性,为刑法增添活力,强化调控机能,体现统治者的刑事政策,打击新的犯罪行为,保持刑法形式上的长期稳定性。

修正案有以上之功能,但其修改仍有一定界限需要注意。修正案应当建立在修改、更新、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之上,给予法律适时的补充新血液,使其新生,更具操作性,并且应该在旧有体系架构下、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应社会变化,因时制宜,避免前后矛盾,破坏原有法典中之原理原则,此即修正案之界限,除非重新制定新法,[15]否则立法机关以修正案之名提出者,均不得逾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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