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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入刑之反思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醉酒驾车之管辖已由行政法提升至刑法,主体从公安提升至法院,方式从行政拘留提升至刑事拘役。换言之,只要有醉酒驾车之行为,即由法院定罪量刑,行为人未来将身负刑法上,甚至日常生活上的不利益。换言之,目前无论是行政法体系还是刑法体系对醉酒驾车行为之处罚均已将各方方面面予以考虑涵盖,增设此罪实有多余之嫌。

四、醉酒驾车入刑之反思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醉酒驾车[20]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相关部门为此提出了查获醉酒驾车者一律严惩之政策,但仍无法有效吓阻醉酒驾车的行为人,以致民众纷纷要求政府相关单位采取更严格之处罚方式,以绝其患。在此背景下,醉酒驾车之不法行为入罪不但不唐突,相反还有顺应民情之效。然就此条文之立法,笔者认为有许多不妥之处,分述如下:

首先,就立法技术而言,构成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按此条第2款及《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规定,若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者,则依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处罚。交通肇事罪之主观构成要件为过失。换言之,行为人犯危险驾驶罪时被定性为故意犯罪,若发生交通肇事时则被定性为过失犯罪,此种属时间上前后之连贯行为,前行为之故意犯罪竟比后行为之过失犯罪罪责更轻,这在我国刑法典立法技术中前所未见,严重挑战了已有的立法方式。

其次,就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而言,除了十恶不赦之徒外,刑法还肩负着教化人心、端正社会善良风俗之责,此次修正,亦不难看出立法者有意将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我国刑法中最轻微之刑事犯罪,但无论立法者意图如何良善,法院判决确定后留下之刑事前科记录,将造成犯罪人无可挽回之地步。

刑法与行政罚法[21]均为规范人民违法行为之处罚方式,一般来说,行政罚法管辖之领域涉及人民日常生活各个领域,某一违法行为,两者均有规定,例如本次修正案所论及的醉酒驾车。如前所述,醉酒驾车之管辖已由行政法提升至刑法,主体从公安提升至法院,方式从行政拘留提升至刑事拘役。换言之,只要有醉酒驾车之行为,即由法院定罪量刑,行为人未来将身负刑法上(前科、累犯),甚至日常生活上(担任公务员、任职事业单位、银行贷款)的不利益。

再次,就法条结构而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法条结构上都有“严重后果”、“情节严重”、“致使……”、“危及……”、“足以……”、“危害……”等字句,目的在于对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之犯罪行为给予判断评价之标准;反观本罪,法条仅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并未给予任何危害公共安全之判断标准,换言之,行为人只要有醉酒驾车之行为即构成犯罪,严重有违原有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犯罪的立法结构。

最后,就现行处罚而言,我国对醉酒驾车之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若因醉酒行为导致交通肇事,更可依据其所触犯之行为定罪处罚。”换言之,目前无论是行政法体系还是刑法体系对醉酒驾车行为之处罚均已将各方方面面予以考虑涵盖,增设此罪实有多余之嫌。

综上,笔者建议若真要加大对于醉酒驾车之处罚方式,可以考虑提升行政处罚之广度及深度,诸如终身吊销驾驶执照、服劳役、社会工作,也可参考国外对于醉酒驾车之处罚方式,例如美国之规定,若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在洛杉矶,酒后驾车若被发现,除受处罚外,还要花费300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这种装置对酒味非常敏感,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在哥伦比亚,交通部门会强迫违章的驾驶员看一套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片;在加利福尼亚,对酒后开车的普通处罚是罚款、罚扫大街等,若罚后照喝不误,便去参观城内的停尸房,让他们看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过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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