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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最新谈判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对外贸易法》第25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共同进行管理。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和范围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按照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来源以及提供服务时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所在的领土界线,提出了协定适用的四种服务贸易类型,即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国际服务贸易与传统的货物贸易同样历史悠久。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列出当今国际服务贸易达150多种,其中重要的有以下项目:①商业批发、零售服务;②信息整理、传递和电脑应用服务;③国际咨询服务;④电信服务;⑤跨国银行、投资金融服务;⑥保险及再保险;⑦运输服务;⑧广告、设计、会计、经纪人、法律服务;⑨旅游、旅店餐饮业服务;⑩教育、文化、科学、体育服务;⑪国际租赁;⑫维修保养、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⑬国际视听、艺术作品传播娱乐服务;⑭卫生医疗保健服务;⑮国际工程承包;⑯官方有偿的国际服务。

二、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或禁止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③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④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其衍生类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三、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涉及银行、保险、会计、律师、咨询、旅游等很多行业,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不仅限于《对外贸易法》,还有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对外贸易法》第25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共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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