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关于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的法律规定

关于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票据法律责任在票据法上,票据法律责任不等同于票据责任。而票据法律责任,则指票据债务人及其他有关行为人实施违反票据法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即所应承受的法律制裁。

第五节 票据法律责任

在票据法上,票据法律责任不等同于票据责任。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而票据法律责任,则指票据债务人及其他有关行为人实施违反票据法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即所应承受的法律制裁。

一、票据欺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当事人及其他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票据欺诈,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①伪造、变造票据的;②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③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④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⑥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⑦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付款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违反票据法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章复习思考题

1.票据和票据行为各有哪些特征?

2.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如何?

3.汇票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实施规则?产生哪些效力?

4.本票与支票的票据行为各有哪些特别规定?

5.票据的伪造与变造有何区别?各自的法律后果如何?

6.票据权利如何取得?因何消灭?

7.如何行使追索权?

8.抗辩权的行使有何限制?

9.涉外票据如何适用法律?

本章参考文献

1.《票据法教程》,王小能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票据法概论》,谢怀栻主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注释】

[1]《合同法》第210条、367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见本书第六章第四、六节。

[3]例如:《合同法》分则规定,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仓储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等等。

[4]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此解释显为广义。狭义的无权代理仅指广义中的第一种情形,即行为人没有取得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5]由于撤销权的期间为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故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期间届满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6]《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7]担保合同在处分上的从属性不是绝对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担保合同在处分上的从属性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无价证券通常也标有票面价值(金额),如车票票价,但其只说明持券人取得该资格所付出财产性代价,而非证券本身代表的财产价值,更不能凭其直接行使某种财产性权利。

[10]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专门规制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1]主要适用于股票发行。

[12]承销团承销证券的,作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承销协议的基础上,分别与参与承销的其他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团协议(也称分销协议),以明确各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3]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2000年3月16日发布《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1年3月17日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上市辅导;为了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完善证券发行责任约束机制,2003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保荐制。依照保荐制度规则,保荐人应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发行责任人共同承担持续性的连带担保责任。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旨在调动市场的力量来约束发行人质量的制度性的安排。

[14]信息误导与虚假陈述有着当然的内在联系,因为虚假陈述本身即构成对证券市场的误导性信息,但证券立法中将两者作为禁止的行为并列表述,显然赋予了信息误导独立于虚假陈述的含义。

[15]关于这些责任的具体规定,由于本书篇幅所限,在此不作详解。

[16]所谓票据贴现,是指通过票据买卖市场,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以付出一定利息为代价卖出票据,取得现款。票据贴现多由银行经营,商业银行经营贴现和转贴现,中央银行经营再贴现。银行经营贴现业务,实际上就是向需要资金的票据持有人提供资金。

[17]从广义的角度讲,票据的伪造包括对票据凭证的伪造和票据行为的伪造。前者是指非法编造、印制票据凭证,该行为不受票据法的规范;此处是指后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