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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提起行政诉讼吗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月23日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5年12月21日出具的有关章某的《死亡医学证明》。由上述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直接影响到对章某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进而对其所在单位,即原告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任的承担起着决定的作用,因此,原告意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死亡医学证明》。而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的行为是一种专业技术性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法律操作行为。

8.可以对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提起行政诉讼吗?

案例:

2005年12月20日,章某在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永兴花苑”工地施工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当晚18时25分被送至被告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急诊,病史记载:CT显示大量脑出血,当晚20时,章某病情加重,呈深昏迷状态,双侧瞳孔均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停止。至20时50分患者家属要求放弃治疗,作自动离院处理。家属在病历上签了字。应章某家属的要求,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于12月21日由参与抢救的黄伟医师填写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日期为2005年12月20日,证明书上加盖了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科的公章。同年12月31日章某家属向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3月7日,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通劳社工决字”第[2006]B第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章某视同工伤。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决定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通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3日作出决定,维持了“通劳社工决字”第[2006]B第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然不服,于8月21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责任认定书。8月23日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5年12月21日出具的有关章某的《死亡医学证明》。

分析:

本案中争论的焦点在于《死亡医学证明》的可诉性,对这一问题的判定直接涉及对《死亡医学证明》的性质和效力的认识。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医院针对死者章某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与原告之间有什么关系,它为何要起诉?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于2003年4月16日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第39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上述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直接影响到对章某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进而对其所在单位,即原告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任的承担起着决定的作用,因此,原告意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死亡医学证明》。其二,《死亡医学证明》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具有可诉性?根据1992年《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以及《户口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规定,《死亡医学证明》是医院基于其所享有的医疗权利,从医学的角度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对人口死亡的事实作出的客观判断,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性质。《死亡医学证明》固然对死者及其家人、对死者所在单位的利益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并不是《死亡医学证明》本身直接造成的,而是由它间接引发的。而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的行为是一种专业技术性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法律操作行为。因此,该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影响,法院也不应该处理和解决由它引发的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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