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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提起行政诉讼吗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吴云芳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被告深圳市人民医院未尽审核义务而出具上述医学证明,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卫生局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黄某将被告怀柔区卫生局、第三人怀柔某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卫生局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依据上述条件,《出生医学证明》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7.可以对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提起行政诉讼吗?

案例一:

2008年5月16日,赖锦玉(男,1950年9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证明中的父亲信息。原告赖锦玉诉称他与吴云芳是普通朋友关系,从来没有与其生育子女。吴云芳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被告深圳市人民医院未尽审核义务而出具上述医学证明,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吴云芳在诉讼中也承认赖锦玉与新生儿吴嘉豪无血缘关系,《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姓名”栏中所记载的“赖锦玉”是她在申办出生医学证明时错误填写所致。被告深圳市人民法院辩称自己不是行政机关,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授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

案例二:

2008年11月10日,原告黄某与任某登记结婚,2009年9月11日两人生育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任某起诉要求离婚,2010年5月19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由任某抚养。2010年6月9日,任某向怀柔区某医院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日怀柔某医院向任某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该证上记载婚生女随任某姓。黄某认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父母到场,任某套用黄某的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申报出生证,且婚生女的名字早已由黄某与任某商定好随黄某姓,任某单方面修改婚生女的姓名属于违法行为。而卫生局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黄某将被告怀柔区卫生局、第三人怀柔某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卫生局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

分析:

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在于《出生医学证明》是否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这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性质问题。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行政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发出的;第二,发出该行政行为的组织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第三,行政组织发出行政职权行为时主观上必须有和行政相对方之间结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第四,该行政职权行为能够对行政相对方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依据上述条件,《出生医学证明》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究其原因,是因为它并不直接施加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义务;其二,《出生医学证明》是否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都规定,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出生医学证明》却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发布的《行政诉讼法解释》中规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是不可诉的。对《出生医学证明》而言,它实际上就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是不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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